合同法关于合同订立方式的法律规则

合同法关于合同订立方式的法律规则

一、基本规定:合同属于民法上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从概念层级上来说,其上位概念为“协议”;“协议”的上位概念为《民法总则》中“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

《民法总则》第135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上述规定表明我国法律遵循合同形式自由原则,即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的形式,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如担保物权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保险合同、商业银行贷款合同等法律明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法上“合同”的概念规定于《合同法》第2条:本法所称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特征为:

1、以设立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法律依据为《民法通则》184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须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物权民事法律行为、身份民事法律行为等不以设立“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均不属于合同法上的“合同”。

二、合同法关于合同订立方式的规则

1、基本规则:《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法》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合同法》第三十三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2、特殊形式:(1)、录音、录像:《民法通则意见》第65条:当事人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形式实施的民事行为,如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作为证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该民事行为符合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可以认定有效。

(2)、默示成立:第66条: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3)、履行弥补要式不足:《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应采用书面未采用)

《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采用书面但未盖章或签字)

(4)、根据双方行为推定均有意愿的合同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以单据主张合同成立,由法院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权利凭证推定合同成立: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作者单位:山西惠胜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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