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造成對方輕傷,無罪的理由是這個。

造成輕傷一定要判刑嗎?不一定!可以不坐牢!

我們在辦案過程中,遇到過很多被害人被打成輕傷,報警了,但是公安機關告訴雙方先自行調解,或者直接不理會。此時,沒有辦法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責任,被害人就很鬱悶,都構成輕傷了,按照法律規定,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兇手的刑事責任,讓他坐牢!但警察為什麼不追究他的刑事責任呢?

王某就遇到這樣的事情,有一天,他坐出租車的時候和出租車司機發生爭執,兩人在動手的過程中,王某的牙齒被打掉了好幾顆,經鑑定為輕傷。但警察告訴他和出租車司機,先自行調解,暫時不立案。王某就很苦惱,很不爽,一直堅持要刑事立案,追究對方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

在另外一個案件中,被害人被打成輕傷之後,警察竟然直接就不立案。被害人只能通過各種途徑申訴、申請立案監督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中明確規定,“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這不就是說,只要故意傷害導致一個人輕傷的,就應當立案調查,應當做出有罪判決嗎?

這種理解是否正確呢?致人輕傷,警察一定要以故意傷害罪立案調查,乃至最終由法院判決故意傷害罪成立,對兇手判刑?

答案是否定的。

打架造成對方輕傷,無罪的理由是這個。

首先,不是所有的致人輕傷行為,都要立案、審查起訴、作出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

《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條就明確規定,對於故意傷害案,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被害人可以提起自訴。

根據這些規定,致人輕傷的案件,被害人是可以提起自訴的,那麼就可以達成和解而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在訴訟中達成和解,與在立案之前達成和解,效果基本是一樣的。因此,從這個角度上看,造成輕傷結果,也不一定要刑事立案調查。

打架造成對方輕傷,無罪的理由是這個。

其次,致人輕傷也不一定都構成刑事犯罪。

《刑法》第十三條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這是刑法總則中的“但書條款”,對於刑法分則中的每一個罪名都是適用的。

《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也規定,對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經過偵查,發現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應當撤銷案件。

可見,即使是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案件,只要是被認定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就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

打架造成對方輕傷,無罪的理由是這個。

最後,所有致人輕傷的行為都刑事立案、審判,在司法實踐上並不現實。

從實際情況來看,小打小鬧都有可能產生輕傷的結果,如果一概立案偵查,尤其是兇手早就誠心悔過、賠錢獲得諒解的案件,也全部立案偵查,推送到法院,走完整個訴訟程序,沒有必要,浪費了巨大的資源,而且也沒有可行性,案件數量多,而目前的司法資源不可能滿足。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