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再審改判無罪-辯護意見 | 2020年最全無罪案例統計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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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再審改判無罪-辯護意見 | 2020年最新、最全無罪案例統計大全

導語:

詐騙罪無罪辯護的核心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作為辯護律師,如何通過案件的事實與證據,來排除行為人的非法佔有目的,避免公權力插手民事糾紛,以達到有效的無罪辯護,也是值得深入研究的問題。從哪些方面可以證明行為人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筆者通過把手案例平臺,以“詐騙罪、再審、無罪”關鍵詞搜索具有參考價值的判例12篇,再提煉出無罪辯護意見,以供辦案參考。

詐騙罪再審改判無罪-辯護意見 | 2020年最全無罪案例統計大全

正文:

一、【購銷合同】趙某某未實施詐騙行為,通過正常程序辦理提貨,沒有詐騙的故意,並未逃匿,不存在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審理經過:一審無罪,二審檢察院抗訴改判五年,再審無罪

案 號:(2018)最高法刑再6號,趙某某涉嫌詐騙罪案

法 院:最高人民法院

無罪辯護意見:

再審期間,申訴人馬某某及其代理人齊某某、周某認為,原審被告人趙某某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應當改判趙某某無罪。

主要理由有:

第一,趙某某未實施詐騙行為。本案沒有關於趙某某實施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行為的證據,亦沒有趙某某騙取他人財物的證據。

第二,趙某某通過正常程序辦理提貨,沒有詐騙的故意。雙方存在持續的多次交易,趙某某始終在履行付款義務,甚至在涉案的4筆貨物交易期間及之後,仍向東北風冷軋板公司支付大額貨款。

第三,雙方雖對趙某某是否付清貨款發生爭議,但在協商過程中,趙某某並未逃匿,不存在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向本院提交的書面意見提出,原二審判決認定趙某某犯詐騙罪確有錯誤,應當依法改判趙某某無罪。

主要理由有:

第一,原二審判決認定事實不全面、不客觀。

1992年至1993年間,趙某某與東北風冷軋板公司存在多次購銷冷軋板業務往來,其中大部分貨款已結算並支付。實際交易中,提貨與付款不是一次一付、一一對應的關係。趙某某的4次提貨僅是多次交易中的一小部分,應當將4次交易行為放在雙方多次業務來往和連續交易中進行評價。

第二,依據現有證據,不能認定趙某某對4次提貨的貨物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案發時雙方未經最終結算,交易仍在持續,涉案4次提貨後,趙某某仍有1次提貨結算和2次轉賬付款行為。趙某某在交易期間具有正常履行支付貨款義務的能力,在雙方交易中積極履行了大部分支付貨款義務,4次提貨未結算後亦未實施逃避行為。第三,趙某某的4次未結算行為不符合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詐騙行為特徵。涉案4次提貨前,雙方已有多次交易,且4次提貨前趙某某已預交支票,正常履行了提貨手續。東北風冷軋板公司相關員工給趙某某發貨,並未陷入錯誤認識,也非基於錯誤認識向趙某某交付貨物。

二、【購銷合同糾紛】屬於民事糾紛,不屬於詐騙的刑事案件;沒有虛構事實,有關電報沒有偽造,耿某某的行為不符合詐騙罪構成要件。

審理經過:一審判五年,二審維持原判,再審無罪。

法 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 號:(2018)最高法刑再5號,耿某某詐騙罪案

無罪辯護理由:

本院再審開庭審理時,原審被告人耿某某辯稱,本案屬於民事糾紛,不屬於詐騙的刑事案件;代購桔子罐頭是單位行為,與其個人無關;其沒有虛構事實,有關電報沒有偽造,請求再審宣告其無罪。耿某某的辯護人提出,耿某某的行為不符合詐騙罪構成要件;原審生效判決對本案定性錯誤;原審偵查、審判程序嚴重違法。原審生效裁判認定耿某某犯詐騙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請求再審法院宣告耿某某無罪。

三、【國債貼息補貼】物流項目雖然遇到國家和北京市通州區物流產業園區用地調整等諸多客觀障礙,但也通過異地實施的方式實現了當初申報時設定的目標;張文某沒有實施騙取國債技改貼息資金的故意和行為,不構成詐騙罪。

審理經過:一審以詐騙罪等三罪判處張文某十五年...數罪併罰十八年,以詐騙罪判處張偉某五年。二審改判張文某數罪併罰十二年。再審改判二人無罪。

法 院:最高人民法院,張文某等人涉嫌詐騙等罪案

案 號:(2018)最高法刑再3號

無罪辯護意見:

本院再審中,原審被告人張文某及其辯護人認為,原判認定張文某犯詐騙罪、單位行賄罪和挪用資金罪錯誤,應當依法改判無罪。主要辯解和辯護意見為:

(1)物美集團作為民營企業有資格申報2002年國債技改貼息項目,以誠通公司下屬企業名義申報只是上報項目材料的渠道;張文某未參與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更沒有指使張偉某等人以虛假資料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物美集團申報的物流項目和信息化項目是真實的,信息化項目的主要內容已經實施並已達到《可行性研究報告》的主要目標,物流項目雖然遇到國家和北京市通州區物流產業園區用地調整等諸多客觀障礙,但也通過異地實施的方式實現了當初申報時設定的目標;張文某沒有實施騙取國債技改貼息資金的故意和行為,不構成詐騙罪。

(2)涉案的30萬元是給趙某的勞務報酬,500萬元是給中間人李某3的中介費,且不是物美集團支付;收購國旅總社股權的是和康友聯公司,收購粵財公司股權的是華美公司,物美集團在本案中不具備單位行賄罪的主體要件,不構成單位行賄罪,故張文某作為物美集團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為亦不構成單位行賄罪。

(3)4000萬元資金系卡斯特投資諮詢中心從泰康公司借出,屬於單位之間的資金拆借行為,不屬於挪用資金歸個人使用,張文某的行為不構成挪用資金罪。

原審被告人張偉某及其辯護人認為,張偉某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應當依法改判無罪。除提出與張文某及其辯護人基本相同的辯解及辯護意見外,還提出張偉某受物美集團董事會指派負責物流項目和信息化項目的申報工作,系職務行為,不具有詐騙犯罪的主觀故意。

原審被告單位物美集團的訴訟代表人同意原審被告人張文某及其辯護人提出的相關辯解和辯護意見,認為物美集團不構成單位行賄罪,應當依法改判無罪。

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認為,原判適用法律錯誤,導致定罪量刑錯誤,建議依法改判原審被告人張文某、張偉某、原審被告單位物美集團無罪。主要理由為:

(1)原判認定物美集團不具有申報國債技改貼息資格依據不足;物美集團申報材料中的企業基本情況表和物流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均有不實內容,但該違規申報行為不是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詐騙行為,更未因該不實申報行為使國家主管機關陷入錯誤認識;物美集團將3190萬元國債技改貼息資金用於償還其他貸款,違反了專款專用的規定,但在財務賬目上一直將該筆資金列為“應付人民政府款項”,始終沒有脫離國家機關的實際管控,物美集團並未非法佔有該筆資金。故張文某、張偉某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

(2)物美集團是收購泰康公司股份的主體,涉案30萬元、500萬元分別系給予趙某、梁某的好處費,但物美集團在收購股份過程中未謀取不正當利益,趙某、梁某也沒有為物美集團提供不正當幫助,故物美集團及張文某的行為不構成單位行賄罪。

(3)張文某與陳某1、田某1共謀從泰康公司挪用4000萬元炒股謀利,並非單位行為,張文某的行為構成挪用資金罪,但已超過追訴期限。

四、【虛開發票】鋼材款發票的開具主體是澗敏公司,不是馮某某,原審判決主從犯認定錯誤。本案屬於建設工程領域的民事糾紛,不屬於詐騙的刑事案件,故請求再審法院宣告章某某無罪。

審理經過:一審以詐騙罪判章某某三年,馮某某免於刑事處罰。二審維持原判。再審判處二人無罪。

案 號:(2017)滬刑再4號,章某某等人詐騙罪案

法 院: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無罪辯護理由:

本院再審開庭審理時,申訴人章某某及其辯護人辯稱,其為施工大量墊資,目前仍有工程款未獲償付,工程造價諮詢報告和以此為依據形成的司法鑑定意見書不具合法性和客觀真實性,不能作為定案證據,原審判決據此認定章某某“實際已獲得的工程款已遠大於其應得款項”、“工程結束後未退還其應獲工程款以外的款項,其犯罪故意明顯”,系認定事實錯誤。

寶冶公司支付鋼材款並非章某某能控制和指使,開具的發票數額在合同約定的範圍內,不存在欺詐行為,原審判決依據馮某某的供述認定章某某具有詐騙行為,證據不足且客觀上無法實現。

同時,按照約定,寶冶公司支付的鋼材款最終要從工程款中予以扣除,故章某某主觀上不可能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客觀上寶冶公司財產權益不會受損,原審判決認定寶冶公司是因章某某的詐騙行為而遭受經濟損失的被害人,與事實不符。

涉案3,200,000元是借款,原審判決認定章某某用於購房的112,131元是詐騙所得,於法無據。鋼材款發票的開具主體是澗敏公司,不是馮某某,原審判決主從犯認定錯誤。本案屬於建設工程領域的民事糾紛,不屬於詐騙的刑事案件,故請求再審法院宣告章某某無罪。

原一審被告人馮某某及其辯護人辯稱,馮某某的行為屬於預開發票,其主觀上預料不到工程會停工,不知道預開的發票最終會多開;其沒有跟章某某合謀騙取寶冶公司的錢款,也未從預開發票的行為中獲利,沒有非法佔有寶冶公司錢款的主觀故意,不構成詐騙罪。請求再審法院宣告馮某某無罪。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再審出庭意見認為,原判認定的事實客觀成立,但鑑於原工程未進入決算階段,證實章某某對鋼材款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證據尚不清晰,且章某某獲取款項後的客觀行為難以推定其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同時,原判據以定案的重要證據存在片面性,新證據的出現印證了章某某在原審中關於墊資建設的辯解成立,故原判認定的事實清楚,但定性不當,章某某的行為難以認定為刑法意義上的詐騙罪。

五、【購銷合同糾紛】因合同不能履行而遭受損失,進而索要賠償的做法也符合常理。雖然“君子協議”是在劉某2忠等處分資金後才簽訂,但在案證據尚不足以證實該協議的簽訂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審理經過:一審以詐騙罪,分別判處雷廷、陽憲福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二審維持原判。再審無罪。

法 院: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雷廷等人詐騙等罪案

案 號:(2014)粵高法審監刑再字第16號

無罪辯護意見:

本院再審中,原審被告人陽憲福及其辯護人認為,原判認定陽憲福犯詐騙罪錯誤,應當依法改判無罪。主要辯解和辯護意見為:

(1)陽憲福既沒有參與籌集60萬元資金,也沒有參與設立永盛公司43×××40賬戶,更沒有參與涉案款項的支取與使用。

(2)陽憲福與劉某2忠簽訂190萬元的繡品合同並辦理公證,目的正當,手續合法,沒有欺詐行為。

(3)陽憲福與劉某2忠簽訂的兩份君子協議是為了預防和解決繡品購銷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的糾紛,並非為了將所得贓款合法化。

原審被告人雷廷認為,自己是被冤枉的,但其說不出具體意見,希望法庭公正處理,無論審理結果如何,其都會接受。

原審被告人陽憲福及其辯護人申請證人宋某1、王某1出庭作證。

(1)宋某1出庭作證證實:當天陽憲福被檢察機關帶走,並去陽憲福家裡搜查,當場扣押了合同和德洋繡品公司的空白髮票。事後新化縣檢察院的人威脅、恐嚇宋某1要求其推翻此前證言,宋某1在新化縣檢察院人員的要求下抄寫一份材料並簽名。

(2)王某1出庭作證證實:新化縣檢察院的人在陽憲福家裡搜查並扣押了一張發票。

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員認為,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建議依法改判原審被告人雷廷、陽憲福無罪。主要理由為:

(1)雷廷、陽憲福與詐騙犯罪直接行為人劉某2忠事前有無通謀的事實不清。

首先,繡品購銷合同簽訂過程中不存在隱瞞真相騙取公證書的情形。

其次,本案中劉某2忠佔有資金有兩個行為,一是與被害人陳某1簽訂資金合作協議,獲得資金使用權,二是與謝某去往長沙取得經濟擔保書後,辦理匯票入賬進而佔有資金。在案證據既不能證實雷廷、陽憲福參與了上述兩個行為過程,也不能證實二人有知曉或是應當知曉劉某2忠通過隱瞞合同糾紛、偽造擔保書等非法手段騙了資金。

(2)雷廷、陽憲福開設賬戶是否為幫助劉某2忠非法獲取他人款項的事實不清。

首先,原審認定劉某2忠向謝某隱瞞合同發生糾紛的情況,要謝某攜帶原合同及公證書回新化向陳某1彙報,其與雷廷、陽憲福在常德市德暉賓館進行策劃設立43×××40賬戶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其次,即使雷廷、陽憲福參與了涉案賬戶的設立,也不能據此得出雷廷、陽憲福明知劉某2忠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更不能得出雷廷、陽憲福幫助開設賬戶就是為了幫助劉某2忠實施詐騙。

(3)雷廷、陽憲福從劉某2忠處分別獲取部分涉案款項是詐騙得逞後分贓的事實不清。

首先,在不能證實雷廷、陽憲福明知劉某2忠籌集的資金屬於贓款的情況下,其二人參與轉款和提款行為不具有刑事違法性。

其次,陽憲福辯解12萬元不是分贓,而是償還債務和賠償損失的理由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陽憲福為積極促成購銷合同的履行,二次高息借款給劉某2忠用於疏通關係、籌集貨款,陽憲福與劉某2忠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係,陽憲福要求劉某2忠先歸還借款符合常情。

同時,其因合同不能履行而遭受損失,進而索要賠償的做法也符合常理。雖然“君子協議”是在劉某2忠等處分資金後才簽訂,但在案證據尚不足以證實該協議的簽訂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六、【虛構記者寫內參需要活動經費】除了原偵查機關在非法狀態下對杜某、彭某形成的給過錢的言詞外,並無任何其他客觀證據能夠印證;

審理經過:一審以詐騙罪判三年,反覆幾次申訴均維持原判,再審改判無罪。而內參編寫是法制報的行為,與李某無任何必然關係。

法 院: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案 號:(2017)川刑再6號,李某涉嫌詐騙罪案

無罪辯護理由:

原審被告人李某申訴稱:

1.在兩次雅安市雨城區人民法院進行的三次庭審過程中,均充分反映出公訴機關指控的所謂的詐騙,除了原偵查機關在非法狀態下對杜某、彭某形成的給過錢的言詞外,並無任何其他客觀證據能夠印證。

而內參編寫是法制報的行為,與李某無任何必然關係。

無論是在法庭上認定的,即杜某在外開支的經費項目後回公司憑票據與公司結清的內容上,還是天責律師事務所收取20萬元律師費(有天責律師事務所與龍門公司簽訂的合同書和進賬憑證、收款收據),天責律師事務所及李某在此期間從未另外收取過杜某一分錢。

同時,雅安市雨城區人民法院在兩次判決中對龍門公司列支的10萬元事由不一致,相互矛盾,明顯系違法認定。

既然雅安市兩級法院均確認杜某外出時所有開支的資金都是龍門公司匯款到其銀行卡上,且杜某在返回龍門公司後又憑票據都逐一報賬,每一項開支內容清楚無誤,但裡面卻沒有反映出支付給了李某,足以充分證明杜某、彭某的證言系虛假證詞。

2.在雅安市兩級法院審理期間,李某不僅兩次向法院遞交了證明龍門公司從未向其支付過5萬元的賬務依據,即2006年11月20日由四川崇信會計事務所作出的《關於天全龍門電力發展有限公司清算期初審計報告》的新證據,還向雅安市兩級法院書面申請調取證據。

即申請調取龍門公司的原始憑據、天全縣公安局對杜某外出期間所確認的開支事項及杜某在此期間的交代材料,以查明案件事實真相,但兩級法院均不依法收集證據。

3. 在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指令四川省雅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後,四川省雅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開庭審理,作出原判所認定李某在白芙蓉賓館收過5萬元的定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雅安市雨城區人民法院重審,在雅安市雨城區人民法院重審開庭時,公訴機關仍然以2006年的原公訴書內容進行宣讀,在既無新證據亦無新事實的情況下,雅安市雨城區人民法院再次作出了有罪判決,李某上訴後,四川省雅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作出了維持原判的裁定,該裁定與其前次裁定自相矛盾,完全違背了法律的公正性、嚴肅性,請求再審依法改判,宣告李某無罪。

七、【賭場房貸(借款)】新證據能夠證明李某明知張某某借款用於賭博,張某某具有還款能力,沒有攜款逃跑;應撤銷原判,改判張某某無罪。

審理經過:一審以詐騙罪判處張某某五。,二審維持原判。再審判決無罪。

法 院: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案 號:(2016)內刑再2號

無罪辯護理由: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意見和出庭意見為,原審認定張某某的行為構成詐騙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張某某在主觀上不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故意,依據已查明的銀行轉賬和以房抵債,張某某已向李某歸還借款的絕大部分,至案發未還款只有39.026萬元,且二人未約定還款期限,李某承認張某某一直按時付利息,不欠利息;

原審認定張某某虛構其家人所開的鋁業門窗公司需要資金週轉騙取李某信任而借款並用於賭博的證據不足。

證人額某某某某某某、劉某證言證實李某有在賭場放高利貸的行為,其應當知道張某某參與賭博且有欠款。建議撤銷原審裁判,宣告張某某無罪。

原審被告人張某某辯解稱,李某在賭場放貸,明知張某某借款用於賭博,其沒有躲債逃跑,其行為不構成詐騙罪。

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原判認定張某某的行為構成詐騙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張某某的行為不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新證據能夠證明李某明知張某某借款用於賭博,張某某具有還款能力,沒有攜款逃跑;應撤銷原判,改判張某某無罪。

八、【民間融資】原裁判認定張某向他人透露密碼辦卡的事實證據不足,認定張某主觀上非法佔有銀行財物的故意證據不足。

審理經過:一審以詐騙罪判處四年。二審維持原判。再審改判無罪。

法 院: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2014),張某涉嫌詐騙罪案

案 號:渝高法刑提字第00001號

無罪辯護理由:

原審被告人張某的申訴理由:原裁判認定其透露密碼的證據不足,再審中提交的新證據司法鑑定意見證實2001年6月14日、2002年4月1日的兩份密碼掛失申請書及2001年9月8日、2002年4月1日開辦銀行卡的申請書上“陳某某”或“張某”的簽名既非陳某某也非張某所書寫,據此證明是他人冒二人之名辦理取款,從而證明其從未透露取款密碼給藍振貴。另外,藍振貴在看守所有串供行為,讓雷銳證實是張某告訴的取款密碼。希望法院撤銷原裁判,宣告其無罪。

重慶市人民檢察院出庭意見:原裁判認定張某向他人透露密碼辦卡的事實證據不足,認定張某主觀上非法佔有銀行財物的故意證據不足,請合議庭根據本案事實、證據依法判決。

九、【土地使用權轉讓】李某沒有非法佔有羅某錢款的主觀意圖,更沒有非法佔有羅某錢款的事實。李某和羅某之間是一種合夥建房關係。即使存在錢款問題,也僅是普通的民事合同糾紛。

審理經過:

一審以詐騙罪判處李某七年。二審發回重審判五年。再審改判無罪。

法 院:四川省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 號:(2017)川15刑再1號,李某詐騙罪案

無罪辯護意見:

本院再審中,原審被告人李某及其辯護人認為

(一)原判認定事實錯誤。李某在主觀上沒有犯罪故意,在客觀上也沒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事實和目的,其行為僅是普通民事行為,不具有刑事違法性,不構成詐騙罪。

1、李某沒有非法佔有羅某錢款的主觀意圖,更沒有非法佔有羅某錢款的事實。李某和羅某之間是一種合夥建房關係。即使存在錢款問題,也僅是普通的民事合同糾紛,根本涉及不到刑事詐騙犯罪問題。

2、李某從未隱瞞事實真相收取過羅某的20.8萬元,更沒有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周某與李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周某把門市款兩次支付了李某,一次支付羅某1萬元作為地基爆破費;黃某證實,羅某來轉貸款時說自己在長寧天河旁邊有土地,問她要打夥修不,黃某說要得。在黃某未付款和籤《聯建房協議》的情況下,羅某卻主動為黃某“墊付”了10.4萬元,不合情理。從羅某的收入來源和原審庭審調查分析以及證人黃某對聯建修房的陳述,羅某並沒有說出其向李某支付20.8萬元的來源,而且羅某也沒有支付20.8萬元的能力。

(二)律師調查的熊某、鑫海建司經理雷某、長寧縣農村商業銀行孫某、長寧縣一建司梁某等人的證言,分別證明了李某與羅某系合夥開發土地關係,羅某的經濟情況以及羅某並沒有向李某支付收條款項10.4萬元,李某退還了羅某4萬元,但《收條》並沒有收回等事實,這些證據足以證明原判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

綜上所述,原審被告人李某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不應追究李某的刑事責任。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原判決,對本案再審,改判李某無罪。

十、【買賣黃牛-未打疫苗】能夠積極履行購牛協議,不具有非法佔有的主觀故意。雖然原審被告人烏某某的記者身份和其在購牛合同書中的印章存在一定瑕疵,但是購牛農戶並不是因為原審被告人的身份而產生錯誤認識,也不是基於錯誤認識而購買魯西黃牛,109頭牛最終未能交付給農戶是因為原審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審理經過:一審以詐騙罪分別判處烏某某、房某某十年。二審維持原判。再審改判無罪。

法 院:遼寧省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 號:(2016)遼14刑再3號,烏某某等人涉嫌詐騙罪

無罪辯護理由:

本院再審庭審中原審被告人房某某申訴稱,原審認定事實錯誤。購牛過程是正常的買賣行為,沒有虛構事實情節,也沒有隱瞞真相騙取公私財物,不具備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不構成犯罪,況且養牛戶提起民事訴訟後法院已經判令烏某某返還購牛款,請求撤銷有罪裁判,改判我無罪。

房某某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原判認定事實錯誤。烏某某沒有虛擬事實,烏某某、房某某是正常做生意,牛的價格是村民認可的。房某某受烏某某的委託去山東買牛。為保證牛的質量,XXX村派自己的獸醫去現場監督,牛運輸前辦理了合法手續,這些都是依據合同切實履行的。縱觀全案,房某某沒有詐騙的故意,取得資金後用於購牛,沒有非法佔有。本案沒有任何犯罪事實。

葫蘆島市人民檢察院認為:本案原審被告人烏某某與朝陽縣東大道鄉XXX村商談購買魯西黃牛時,出示了擬購牛的價格表,並通過該村徵得購牛農戶的認可和同意,原審被告人烏某某指派原審被告人房某某到山東省鄆城縣選牛、購牛,烏某某又與XXX村書記楊某二、主任楊某一、獸醫楊某三等人親自到山東鄆城縣看牛把關,原審被告人房某某又與獸醫楊某三在鄆城縣中原養牛場配合下,經鄆城縣有關部門對所購109頭牛進行檢驗、檢疫、運輸工具消毒等工作,鄆城縣有關部門出據了種畜禽合格證、出縣境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動物及動物產品運載工具消毒證明、引調證明、非疫區證明等,在該109頭牛運到朝陽縣東大道鄉XXX村準備交付給購牛農戶時,被朝陽縣有關部門隔離觀察,後經朝陽縣畜牧局組織動物防疫獸醫師診斷,認定該批牛患有牛口蹄疫,因而全部進行強制捕殺。

從以上事實中可以看出,原審被告人能夠積極履行購牛協議,不具有非法佔有的主觀故意。雖然原審被告人烏某某的記者身份和其在購牛合同書中的印章存在一定瑕疵,但是購牛農戶並不是因為原審被告人的身份而產生錯誤認識,也不是基於錯誤認識而購買魯西黃牛,109頭牛最終未能交付給農戶是因為原審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綜上所述,原審被告人烏某某和房某某的行為不符合詐騙罪犯罪構成。朝陽縣人民法院和朝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原一審、二審裁判者中認定原審被告人烏某某、房某某犯詐騙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因此,本院建議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依法公正裁判。

十一、【民間借貸】雙方是一種簡單的民間借貸,後來沒有如期還款也是債務糾紛,主觀上沒有詐騙故意。

審理經過:一審以詐騙罪判處陳某某三年。二審改判十一個月十七天。再審改判無罪。

法 院:湖南省衡陽市石鼓區人民法院

案 號:(2019)湘0407刑再1號,陳某某詐騙罪案

無罪辯護意見:

被告人陳某某再審辯稱,我是向謝某某借錢,謝某某要其妹妹借錢給我,是基於雙方有交情,我也向謝某出具了借條,自願承擔借款利息,雙方是一種簡單的民間借貸,後來沒有如期還款也是債務糾紛,主觀上沒有詐騙故意,自己不構成詐騙罪。

十二、【安排工作為由收取財物】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審理經過:一審以詐騙罪判處葉某某三年。二審發回重審。發回重審改判無罪。

法 院: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 號:(2016)吉01刑終285號,葉某某詐騙罪案

無罪辯護意見:

上訴人葉某某及其辯護人提出,葉某某沒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主觀故意,客觀上亦未實施截留、佔有被害人錢款行為,其行為不構成詐騙罪;本案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後,再審期間公訴機關並未補充新的證據,認定葉某某犯詐騙罪證據不足。

十二、【礦石購銷-重複報賬】原審判決認定彭桃生構成詐騙罪證據不足,本案最關鍵、最重要的原始證據過磅單未提供。

審理經過:一審以詐騙罪判處三年六個月。二審維持原判。再審改判二年六個月。不服上訴,再審改判無罪。

法 院: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 號:(2014)長中刑再終字第00455號,彭某某詐騙罪案

無罪辯護意見:

申訴稱:

一、原審判決認定彭桃生構成詐騙罪證據不足,本案最關鍵、最重要的原始證據過磅單未提供。

二、原審法院據以定案的證據以及認定彭桃生所送的礦石數量自相矛盾,基本事實認定錯誤。

三、彭桃生結算的87.4噸礦石不是重複結算,因為1983年1月至9月所送的礦石總量是860.95噸,87.4噸是補結前期未結的噸數,不存在重複結算,彭桃生也沒有多結算的故意。

四、關於1984年結算的28噸,是司機委託彭桃生與漣鋼結算,彭桃生沒有詐騙的故意,只是因為司機和漣鋼管理的不到位所導致重複結算的產生,李某某的證人證言可以證實,不能認定彭桃生有侵佔的故意和行為。

五、彭桃生補結的1983年1月至9月的礦石款1398.4元,由漣鋼轉賬支付到喻坊村入大隊賬上,沒有入村企業賬。大隊將每噸按1.47元積累扣除,餘款支付員工工資等,彭桃生並沒有非法佔有任何款項。

綜上所述,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請求再審宣告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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