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張玉環案看證據不足的案件如何結案?

俗話說,“證據是訴訟之王”,“打官司就是打證據”,我國的訴訟法將證據分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鑑定意見和勘驗筆錄”等八種類型。不管是刑事案件,還是民事訴訟,還是行政案件,案件的輸贏,最關鍵的就是證據。

證據不足,並不是說證據的數量太少,證據根據法律規定,證據必須滿足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也就是說證據不足指的是能夠採信定案的,且滿足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的證據不足。

那麼證據不足會是什麼樣的結果呢?

文章末尾我們楊玉環案為例,向大家介紹刑事案件,如果證據不足,一般如何結案,先讓我們看看行政訴訟,民事訴訟以及治安案件證據不足的情況如何解?

由張玉環案看證據不足的案件如何結案?

對於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來說

證據不足的結果就是敗訴,或法院亦可能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而結案!

對於治安案件來說

證據不足的結果就是公安機關不作出處罰。如張三報警,說李四打了他,公安機關受理後,經過調查,發現既無旁證,也無視頻,也無音頻,也無目擊證人,李四也不承擔毆打的事實,甚至過了幾天後傷都好了,也就只有張三說李四打了他的孤證,則一般情況下,不會被公安機關所認定,不給予處罰。

由張玉環案看證據不足的案件如何結案?

對於刑事案件來說

公安機關沒有立案的,若證據不足,給予不予立案通知書,告知報警人不能立案;

公安已經立案偵查的案件,若證據不足,應當撤銷案件;

檢察院正在審查起訴的案件,若證據不足,一般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如果作出不予起訴的決定時,已經逮捕的,需給予國家賠償;

法院審理中的案件,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法院判斷後的案件,若發現證據不足,應該撤銷原判決,並也需給予國家賠償。

(以上討論的都是,經偵查調查證據不足的)

由張玉環案看證據不足的案件如何結案?

張玉環家老屋,即原判決認定的案發現場

如江西張玉環案,據2020年8月7日新華社客戶端在《回家的路,他“走”了二十七年--江西張玉環案再審宣判無罪》中報道,張玉環於2017年8月22日向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交刑事申訴書後,2019年3月1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再審決定,並於2020年7月9日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

由張玉環案看證據不足的案件如何結案?

出事前,張玉環和宋小女的合影

江西省高院在再審判決中認為,原審認定張玉環作案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按照“疑罪從無”的原則,不能認定張玉環有罪。江西省高院列舉了改判張玉環無罪的理由:其一,

作為作案工具的麻袋和麻繩,經查與本案或張玉環缺乏關聯;原審認定被害人將張玉環手背抓傷所依據的人體損傷檢驗證明,僅能證明傷痕手抓可形成,不具有排他性;其二,原審認定的第一作案現場,公安機關在現場勘查中沒有發現、提取到任何與案件相關的痕跡物證;其三,張玉環的兩次有罪供述在殺人地點、作案工具、作案過程等方面存在明顯矛盾,真實性存疑,依法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審判長田甘霖表示,本案除張玉環有罪供述外,沒有直接證據證明張玉環實施了犯罪行為,間接證據亦不能形成完整鎖鏈

由張玉環案看證據不足的案件如何結案?

江西高院

8月4日再審宣判後,江西省高院有關負責人代表該院向張玉環賠禮道歉,並告知其有申請國家賠償的權利。

通過以上報道我們發現法院認為“本案除張玉環有罪供述外,沒有直接證據證明張玉環實施了犯罪行為,間接證據亦不能形成完整鎖鏈。”也就是我們說的證據不足,因此遭羈押9778天后被宣佈無罪,並可申請國家賠償。並據報道,該案的辦案的相關人員在陸續被追究責任!

張玉環最後的無罪釋放,可以看作是“法律以事實為準繩”的勝利,不過令人遺憾的是,該案並不是“王者歸來”或“真兇再現”,殺死小男孩的兇手仍然逍遙法外。

希望真兇能夠早日浮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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