勝訴!歷時五年的“民告官”案件,看陽光律師如何反轉再反轉

大家好,我是聽所裡律師講故事聽得津津有味的叨菇。

眾所周知,陽光時代是個專注能源、環境、基礎設施領域的專業律所,做過的環境項目不計其數,今天北京環境與資源業務部的負責人文黎照博士給叨菇講述的這個故事,是環境領域的“民告官”案件。

說起 “民告官”,當年一部名為《秋菊打官司》裡“要討一個說法”的農婦秋菊,成為了《行政訴訟法》施行的縮影。沒錯,《行政訴訟法》就是為了幫助普通公民與行政機關在法律面前進行平等對抗。

勝訴!歷時五年的“民告官”案件,看陽光律師如何反轉再反轉

多年後的今天,像秋菊這樣通過行政訴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監督政府依法行政的案例已經屢見不鮮了。但並非所有的“民”都是秋菊,依法行政也會遭遇惡意訴訟、無理纏訟,陽光律師今天教你如何向行政濫訴說“不”!下面請聽叨菇向你娓娓道來:

案件概述

案件為典型的“民告官”案件,自2015年起一審至今,歷時六年。自2017年起,桂林市環保局收到廣西高院駁回再審申請裁定後,即委託陽光時代律師事務所文黎照、張倬律師代理本案,陽光所先後向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申訴、向桂林市人民檢察院申訴,由桂林市人民檢察院向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建議,終由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向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而啟動再審程序,最終獲得勝訴判決!

01“民告官”就一定贏嗎?

事情起因是這樣的:

桂林市A公司在桂林市某村附近開展石灰岩礦建設項目,開採方式為露天開採,生產規模為年產10萬噸。文某玉等24人

(劃重點:這是原告)居住生活在A公司附近遇龍路沿線,與石灰岩礦建設項目直線距離2公里(這裡埋個伏筆,一會兒要考)左右,該道路是A公司運輸石料、石渣的唯一道路。

2013年8月28日,A公司向桂林市環境保護局(下稱“桂林市環保局”——這是被告)提交《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報批的申請》,桂林市環保局在其官網發佈了《關於A公司石灰岩礦建設項目審批公示的通告》。2013年9月13日,桂林市環保局經實地勘察和書面審查,作出環評批覆。

文某玉等24人認為A公司提交的《技術評估報告》是虛假的,評價人員無資質,桂林市環保局沒有盡到審查義務即作出批覆,且A公司運輸過程中產生的噪音、灰塵嚴重影響了文某玉等人生活,侵害了原告合法權益。於是,文某玉等24人於2015年4月29日向桂林市象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該批覆。

案件一審過程中,一審法院未支持文某玉等24人的訴求,判決認為桂林市環保局在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進行審查時履行了法定職責,其作出的《批覆》所依據的證據真實、確鑿,同時程序合法。

02劇情反轉,環保局二審和再審輸了!

故事講到這裡,一定會有人提出質疑:“民告官太難!”“老百姓如何維權?”“判決沒有維護公平正義!”

環境保護、侵害權益、訴訟這幾個關鍵詞放在一起,很難不讓人聯想到日本律政神劇Legal High第一季的經典橋段——仙羽化學環境毒害案。我國近幾年因垃圾焚燒項目、汙水處理項目建設引起的鄰避事件也此起彼伏,在居民眼中,保護自己居住的環境,對抗汙染企業是天經地義的,也應該得到正義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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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二審法官和再審法官也是這麼認為的:

原告文某玉等人不服一審,向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二審,法院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撤銷環評批覆。認為一審第三人開辦的採石場勢必給上訴人的生產生活造成影響,該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的重大利益關係,被上訴人桂林市環保局應當嚴格履行公示或者告知義務,故被上訴人在作出《批覆》過程中違反了法定正當程序。

桂林市環保局對二審判決向廣西高院提起了再審,然而再審維持了二審判決,仍未支持桂林市環保局的觀點!

也就是說,桂林市環保局二審和再審都輸了!

二審後,文某玉依據生效的二審判決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索賠140多萬元,A公司因環評撤銷無法開展項目也提出5200多萬元賠償申請。相信很多人拍案叫好,認為法院維護了正義。事件到此本應告一段落,然而桂林市環保局卻陷入了迷惑,明明是依法行政作出審批為何會認定違法?為何文某玉等人不在環境影響範圍內也被認定為重大利益關係?日後環保局如何做審批,是否需要在審批時重新做一遍環評?

03爭議焦點分析

時間軸往後推,到了2017年,終於輪到陽光時代出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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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桂林市環保局收到廣西高院再審裁定後,即委託陽光所代理本案,總的訴求為——撤銷二審判決,維持環評批覆,確認行政行為合法!

自2017年接受委託後,文黎照律師團隊開啟了漫長的申訴之路,他們先後向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申訴——向桂林市人民檢察院申訴——桂林市人民檢察院向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建議——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向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兜兜轉轉一大圈,廣西高院終於受理並決定再審,於2019年10月開庭審理了該案。

申訴之路艱難重重,此處省略了好幾千字,有沒有想聽文律師訪談的,一會兒文末留言區匯合一下,叨菇mark上專門再出一篇訪談文啊~

廣西高院經審理後,終於作出桂林市環保局勝訴判決!判決內容如下:

判決書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重大利害關係人,原則上應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確定的環境影響評價範圍內的環境保護目標來確定。本案中,案涉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範圍為1公里範圍內,根據案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所載,項目周圍1公里範圍內僅有本項目生活區居民,沒有其他居民聚居點和村莊。

如前所述,文某玉等人對案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內容未提出有證據支持的反對主張,本案中亦無直接證據證實文某玉等人居住生活地點在案涉建設項目1公里範圍內,因此桂林市環保局依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確定的範圍,未告知文某玉等人陳述、申辯及聽證權利,並未違反《行政許可發》第三十六條和第四十七條規定,符合環評審批的技術規範和實踐慣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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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文博說......

聽完整個故事,這也太精彩了吧!

文博說:作為案件的代理律師,她在整個案件過程中明顯感受到司法人員對環境影響評價涉及到的專業法律問題的生疏,每踏進一個機關的大門,就需要做大量的溝通和解釋工作。環境法治的道路任重道遠,需不斷努力和求索!

嗯,辛苦了。向本案的主辦律師文黎照、張倬致敬~愛你喲

具體案件專業問題解讀請查看叨菇的另一篇推送:【以案說法】如何確定環境影響評價中的利害關係人?

不見不散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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