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某經村組同意使用涉案宅基地,是宅基地使用人,按規定遷入戶籍

【裁判要點】

根據一、二審法院查明的事實,涉案宅基地證載使用者原為方紅軍,後由孫松森購得,並支付了該宅基地上建築物款17萬元。2007年12月10日,孫松森的戶籍由柿園村遷入白寨村,並在涉案宅基地上居住生活。中原區須水鎮白寨村村委會及白寨村第三村民組於2017年1月出具的證明載明:“此院已由方紅軍退回村裡,現批給村民孫松森使用,暫時用原手續,以後換證時給予調換。”雖然涉案宅基地使用證因故沒有換髮,但仍合法有效,且孫松森系經村組同意使用涉案宅基地,支付了地上建築物款項,持有涉案宅基地使用證,是涉案宅基地的使用人。安置方案第四條第二款規定:“村(居)民安置以村(居)民所持合法有效宅基地使用證為依據,可以選擇按證或按人口計算回遷安置面積,回遷安置面積為建築面積(含公攤面積)。”由於孫松森戶籍遷入在《中原新區白寨片區改造拆遷補償安置方案》補充規定(以下簡稱補充規定)規定的戶口認定截止日期之內,是白寨村(居)民,因此符合上述安置方案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中原區政府主張孫松森在白寨村不享受村民待遇,只能參照補充規定第六條第二款進行安置的主張不能成立。一、二審法院經審查,判決中原區政府按照安置方案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鄭中原集用(1999)字第0564號》集體土地使用證為依據,就涉案宅基地對孫松森進行拆遷補償安置,並無不當。


孫某經村組同意使用涉案宅基地,是宅基地使用人,按規定遷入戶籍

行政訴訟專業律師

【基本案情】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河南省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鄭州市中原區桐柏路200號。

法定代表人:李曉雷,該區人民政府代區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曹洪富,河南省鄭州市中原區須水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

委託訴訟代理人:劉長華,河南言理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孫松森,男,1953年2月11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鄭州市中原區。

再審申請人河南省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中原區政府)因與孫松森拆遷補償安置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豫行終2288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中原區政府申請再審稱:1.孫松森在戶籍遷入白寨村之前在白寨村購買房屋佔用宅基地、白寨村批給非本村村民孫松森宅基地,均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禁止性規定,同時未獲得政府依法批准與權屬變更登記,孫松森持有的方紅軍的宅基地使用證不屬於《中原新區白寨片區改造拆遷補償安置方案》(以下簡稱安置方案)規定的“合法有效”的宅基地使用證。2.宅基地使用證登記的使用權人方紅軍對孫松森提交的白寨村證明、方紅軍證明的內容予以否認,方紅軍稱其未簽字也不認識孫松森,孫松森提交的白寨村證明、方紅軍證明等主要證據均為虛假或偽造。3.宅基地使用權的確權登記頒證、權屬變更登記及批准、土地使用權爭議的處理、適格拆遷補償安置對象資格的認定等均屬政府法定職責,不應由法院通過司法審查予以認定。4.孫松森使用的涉案宅基地屬於非法佔用土地,其持有的方紅軍宅基地使用證不是合法有效的宅基地使用證,不應適用安置方案第四條第二款規定。故請求撤銷一、二審判決,再審本案。


孫某經村組同意使用涉案宅基地,是宅基地使用人,按規定遷入戶籍

【再審裁定】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中原區政府是否應當按照安置方案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就涉案宅基地對孫松森進行拆遷補償安置。根據一、二審法院查明的事實,涉案宅基地證載使用者原為方紅軍,後由孫松森購得,並支付了該宅基地上建築物款17萬元。2007年12月10日,孫松森的戶籍由柿園村遷入白寨村,並在涉案宅基地上居住生活。中原區須水鎮白寨村村委會及白寨村第三村民組於2017年1月出具的證明載明:“此院已由方紅軍退回村裡,現批給村民孫松森使用,暫時用原手續,以後換證時給予調換。”雖然涉案宅基地使用證因故沒有換髮,但仍合法有效,且孫松森系經村組同意使用涉案宅基地,支付了地上建築物款項,持有涉案宅基地使用證,是涉案宅基地的使用人。安置方案第四條第二款規定:“村(居)民安置以村(居)民所持合法有效宅基地使用證為依據,可以選擇按證或按人口計算回遷安置面積,回遷安置面積為建築面積(含公攤面積)。”由於孫松森戶籍遷入在《中原新區白寨片區改造拆遷補償安置方案》補充規定(以下簡稱補充規定)規定的戶口認定截止日期之內,是白寨村(居)民,因此符合上述安置方案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中原區政府主張孫松森在白寨村不享受村民待遇,只能參照補充規定第六條第二款進行安置的主張不能成立。一、二審法院經審查,判決中原區政府按照安置方案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鄭中原集用(1999)字第0564號》集體土地使用證為依據,就涉案宅基地對孫松森進行拆遷補償安置,並無不當。

綜上,中原區政府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河南省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政府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成員:聶振華 閻巍 李小梅

再審案號:(2019)最高法行申1095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張雪明

書記員王昱力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