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判決後不服的怎麼辦?

二審也稱“上訴審”。是指上一級人民法院按照上訴程序對第一審法院的判決、裁定進行第二次審理的訴訟活動。那麼二審判決後不服的怎麼辦?二審判決後申訴有效期有多久?二審判決後多久能執行?為了幫您解答這些問題,法議網小編特意整理了相關內容,歡迎閱讀。

二審判決後不服的怎麼辦?

一、二審判決後不服的怎麼辦?

可以依法向上級法院申訴或者申請再審。

二審判決後不服的可以通過以下幾種解決辦法進行處理:


1、法院系統內部進行申訴。首先向做出終審判決的法院進行申訴,請求重審,不過根據你說的情況,這種成功的可能性比較小了。
其次你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的信訪部門進行申訴控告,也就是向省高院的信訪辦寄送你的材料,反映你的問題,這樣有一定的可行性,因為法院的信訪部門還是有一定作用的。
而且你不僅可以對你的案子進行申訴,還可以針對中院院長徇私情的行為進行控告。


2、檢察院申請抗訴。你可以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如果同級人民檢察院不受理的話,你可以依法提出異議,並向上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程序跟向高院提起申訴的程序是一樣的,向他們寄送你的案件材料。另外,你還可以直接向同級人民檢察院控訴中院院長徇私情的行為,這是一種瀆職的行為,是可能判處刑罰的,你有權進行控告。


3、給人大信訪部門進行反映。這種情況人大通常都會受理,而且往往會發函件給法院,但是如果法院拒不改正的話,人大的力量也有限,雖然法律規定它有很大的權力,可是實際上作用有限。
建議你最好向上級人大,也就是省人大信訪辦進行申訴,這樣省人大會直接把你的材料轉到省法院或者檢察院的,比你直接到高院或者省檢察院進行申訴的效果要好。


4、到紀檢部門控訴院長的瀆職行為,要求對這種行為進行查處,維護你的合法權益。具體可以到本市的紀檢委或者省紀委去申訴控告。


5、如果上述單位沒有一個能滿足你的要求的話,訴諸媒體,進行社會監督,靠輿論的力量來迫使法院受理你的申訴。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二審判決後不服的怎麼辦?

二、二審判決後申訴有效期有多久?

一般是6個月內。

申訴權是我國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它是指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致使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公務處理行為,有向國家機關提出申訴、請求重新處理的權利。刑事申訴則是這種申訴權在刑事訴訟中的具體體現。


刑事申訴沒有時間的限定性,即刑事訴訟法對申訴人進行刑事申訴並沒有規定期限,不管一個案件經過處理後經過多長時間,申訴人均可以提出刑事申訴,且只要刑事申訴是人民檢察院管轄範圍內的,人民檢察院就應當受理,不得以超過申訴期限為由不予受理。
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二年內提出。

目的在於促使當事人積極行使申請再審的權利。如果申請再審與原判決、裁定生效日期相隔時間太久,將給再審工作帶來諸多不利。但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不受申請再審期待的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二審判決後不服的怎麼辦?

三、二審判決後多久能執行?

對於要多長時間才能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問題,具體還要看在二審判決是維持原判還是進行改判來分析:

1、二審判決是維持原判的情況下,二審判決書送達後,一審判決書亦同時生效,如果被告超過一審判決確定的履行期沒有履行一審判決的,原告就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

2、如果二審法院對一審判決進行改判的,如果被告沒有在二審判決所確定的履行期沒有履行二審判決的,原告就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以下是《民事訴訟法》關於二審的條款:

第一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六十五條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第一百六十六條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第一百六十七條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

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

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在本院進行,也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訴案件的處理,一律適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應當製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送達後,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即視為撤銷。

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上訴人申請撤回上訴的,是否准許,由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除依照本章規定外,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

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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