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这些要求不准开!枣庄网约车这样管理,你同意吗?

4月13日,枣庄市交通运输局就《枣庄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枣庄市巡游出租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了解到,此网约出租车管理规定及巡游出租车管理办法旨在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而起草制定。

其中,《枣庄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在网约出租车价格中提到,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市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可实行政府指导价。而在针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管理中提到明确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经营区域为枣庄市行政区域,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同时还对全时及分时经营网约车和驾驶员提出以下要求:

枣庄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三章 网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一条根据网约车经营特性差异,按照精细化管理的理念,将网约车经营分为全时经营和分时经营。

(一)全时经营指使用取得市级行政审批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开展网约车运营服务。

(二)分时经营指使用在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完成备案的车辆开展网约车运营服务。

第十二条拟从事全时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车辆应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注册日期未满5年且行驶里程未满10万千米;

(二)车辆购置价格(含增值税)不低于8万元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且满足以下条件: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燃油车辆轴距不少于2600毫米;新能源车辆轴距不少于2500毫米;纯电动车辆每次续航能力不少于200公里;

(三)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四)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第十三条拟从事分时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车辆应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注册日期未满8年且行驶里程未满60万千米;

(二)7座及以下乘用车;

(三)配备具有定位和导航功能的移动智能终端;

(四)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第十四条拟从事全时经营的车辆,应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应当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或其委托车辆所有人向市级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车辆所有人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车辆购置发票、行驶证、保险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车辆已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五)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提交本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车辆所有人为公司的,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具有与申请车辆规模相适应的管理能力等,具有不低于申请车辆规模的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

(七)网约车平台公司授权经办人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拟从事分时经营的车辆,应完成车辆备案,应当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或其委托车辆所有人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以下信息:

(一)车辆所有人信息;

(二)车辆行驶证、行驶里程、保险证明信息;

(三)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提交本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信息;

(四)车辆所有人为公司的,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具有与申请车辆规模相适应的管理能力等,具有不低于申请车辆规模的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十六条市行政审批部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照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分别向符合条件的全时运营车辆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对符合条件的分时运营车辆予以备案。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车辆备案的有效期限起始日为发证或备案之日,届满日为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之日起顺延8年。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第十七条全时运营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分时运营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或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与网约车间相互转换的,按照网约车报废标准报废。其他类型营运载客汽车与网约车相互转换的,按照该类型营运载客汽车报废标准和网约车报废标准中先行达到的标准报废。

第十八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枣庄市巡游出租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针对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到期后,仍想继续从事经营的经营者要待通过《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规定的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后,方可继续经营。

枣庄市巡游出租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十九条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到期后,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拟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根据《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规定的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审核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均为AA级及以上的,应当批准其继续经营;

(二)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A级的,应当督促其加强内部管理,整改合格后准许其继续经营;

(三)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B级或者一半以上为A级的,可视情适当核减车辆经营权;

(四)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一半以上为B级的,应当收回车辆经营权,并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配置车辆经营权。

(枣庄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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