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一個保護家人而正當防衛殺人無罪的經典案例

說一個保護家人而正當防衛殺人無罪的經典案例

無限防衛權是什麼?

現行刑法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這是刑法為了鼓勵人們同暴力犯罪作鬥爭,扼制嚴重犯罪,穩定社會治安,有效保護合法權益而作的無限防衛的規定。

最近有人問我,有沒有為了保護家人不受危害,奮起反抗致人死亡卻無罪的案例?

有。

比如我印象比較深的是發生在海南三亞的一個建築工人因他人調戲自己的新婚妻子,奮起反抗,失手導致一死三傷的嚴重後果,被檢察院以故意殺人罪起訴,但一審法院認定當事人正當防衛,而判決其無罪,檢察院對無罪判決不服提起抗訴,二審法院駁回檢察院抗訴,維持無罪判決,讓人唏噓。

新婚妻子遭調戲丈夫刺死施暴者

當事人是一名80後,名叫陳天傑,重慶人,在海南當建築工人。2014年3月12日18時多,陳天傑和其老婆孫某某等水泥工在三亞市某建築工地吃飯。周世烈、周世明、容X、容浪和紀亞練等人也在隔壁不遠處吃飯喝酒。當晚十點多,周世烈等人無端調戲孫某某,並且辱罵陳天傑。孫某某隨後被推到,其丈夫陳天傑去扶起時,周世烈等人趁機毆打陳天傑,接著周的同夥容浪和紀亞練先後對陳天傑拳腳相加,後來周的同夥容浪和紀亞練又用鋼管圍毆陳天傑,而且紀亞練的鋼管已打到了陳天傑的頭上,幸好陳天傑頭戴了安全帽,沒有造成嚴重傷害,同時周世烈還從旁邊拿起了鐵鏟準備進一步傷害陳天傑。

此時,陳天傑半蹲著用左手護住妻子,手持一把摺疊式單刃小刀亂揮、亂捅,但他始終處於被動防禦狀態,直到陳天傑的工友趕到,周世烈等人才離開,容浪被陳天傑持小刀捅傷後跑到工地的地下室裡倒在地上,後因失血過多死亡;周世烈被捅致左膝部皮膚裂傷伴髕上韌帶斷裂,其傷勢為輕傷;另有其他兩人受輕傷。

三亞市城郊人民檢察院指控:

陳天傑犯故意傷害罪,還要承擔附帶民事責任

法院判決:正當防衛,無罪,且不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在整個案發過程中,死者榮浪的攻擊行為始終沒有停止,陳天傑是保護妻子的同時揮舞小刀,始終處於被動防禦狀態,且周世烈等人離開時還向陳天傑扔石頭、酒瓶等,攻擊行為一直在繼續,陳天傑卻沒有追擊的行為。因此陳天傑在生命安全受到現實、急迫及嚴重威脅的不法侵害時,而採取防衛,造成一死三傷的後果,無論從手段和強度均沒有超出必要限度,屬於法律規定的正當防衛。

一審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陳天傑無罪。

二、陳天傑亦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對原告人周世烈的訴求依法駁回。

檢察院不服,提出抗訴:

檢察院認為:

1. 陳天傑實施的行為不具有正當性,屬於互毆行為,陳天傑主觀上具有傷害他人的犯罪故意,客觀上實施了傷害他人的犯罪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

2. 一審判決認定陳天傑在生命安全受到現實、緊迫及嚴重威脅的不法侵害時行使無限防衛權,錯誤。

3.一審法院判決認定陳天傑行為既屬於正當防衛,又屬於無限防衛,適用法律錯誤。

二審法院:陳天傑作為一個男人,一個丈夫,不負刑事責任

二審法院認為:陳天傑作為一個男人,一個丈夫,在妻子被調戲,自己被辱罵並被圍毆之時,用小刀刺、劃正在圍毆其的容浪等人,符合特殊防衛的條件,雖致一死三傷,但依法不負刑事責任。

二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二審法院的認定,即尊重了事實,又尊重了法理,還充分考慮了人情,筆者認為這是一個高水平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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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於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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