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妻子被調戲,其反擊至1死3傷,法院:正當防衛


原創:邢樂鋒律師

被告人妻子被調戲,其反擊至1死3傷,法院:正當防衛


導讀:被害人容某等人酒後滋事,調戲被告人陳某的妻子,辱罵陳某,不聽勸阻,使用足以造成嚴重危及他人重大人身安全的兇器毆打陳某。陳某作為一個男人,一個丈夫,在自己的妻子被調戲,自己被辱罵並被圍毆之時,用小刀刺、劃正在圍毆其的容某等人,至1死3傷,法院認為被告人行為是正當防衛,請閱覽下文…

案例索引:海南省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被告人陳某犯故意傷害罪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案號:(2016)瓊02刑終28號,審判長李力、審判員胡錄耀、審判員付春燕,書記員 郝蓓蓓,裁判日期:2018年7月11日。

基本案情:

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審理三亞市城郊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陳某犯故意傷害罪及附帶民事訴訟一案,於2016年1月6日作出(2014)城刑初字第745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原公訴機關三亞市城郊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三亞市人民檢察院支持三亞市城郊人民檢察院的抗訴。

經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2014年3月12日18時許,原審被告人陳某和其老婆孫XX等水泥工在三亞市商品街一巷港華市場工地處吃飯,被害人容某(歿年19歲)、周某、紀某和周某某、容X等人也在隔壁不遠處吃飯喝酒,其中容某、周某、紀某三人喝了一瓶500毫升裝的二鍋頭白酒。陳某和孫XX吃飯完後就去工地加班攪拌、運送混凝土。22時許,周某、容X、容某和紀某吃飯喝酒後準備出去玩,在經過工地的一輛水泥攪拌機時,看到孫XX一個人在卸混凝土,便言語調戲孫XX。陳某推著手推車過來裝混凝土時,看到周某、容某、紀某等人站在孫XX的身邊,便問孫XX是怎麼回事,孫XX將被調戲的情況告訴陳某。陳某便生氣地叫容某等人離開,但容某等人不理會陳某。周某看到陳某的手推車已裝滿混凝土,便叫陳某把車推走,但陳某站在孫XX身邊,不去推車。容某等人還對陳某說”你讓你老婆幹那麼重的活啊。”陳某不予理會。周某覺得陳某在這礙事,為引開陳某,便將手推車推到工地裡面。周某返回後,用手摸了一下孫XX的大腿。紀某問陳某想幹什麼,陳某沒有說話。周某也問陳某想幹嘛,是不是想打架。陳某遂與周某等人發生爭吵。爭吵中容某等人中有一人對陳某說”你今天走不了了!”周某衝上去要打陳某,陳某也衝上去要打周某,孫XX和從不遠處跑過來的劉某站在中間,將雙方架開。周某從工地上拿起一把鐵鏟(長約2米,木柄),衝向陳某,但被孫XX攔住,周某就把鐵鏟扔了,空手衝向陳某。孫XX在勸架時被周某推倒在地,哭了起來,陳某準備上前去扶孫XX時,周某、容某和紀某三人先後衝過來對陳某拳打腳踢,陳某邊退邊用拳腳還擊。接著,容某、紀某從旁邊地上撿起鋼管(長約1m,空心,直徑約4cm)衝上去打陳某,期間紀某被劉某抱著,但紀某一直掙扎往前衝,當他和劉某挪動到陳某身旁時,紀某將劉某甩倒在地並持鋼管朝陳某的頭部打去,因陳某頭部戴著一個黃色安全帽,那根鋼管順勢滑下打到陳某的左上臂。在這過程中,陳某半蹲著用左手護住孫XX,右手拿出隨身攜帶的一把摺疊式單刃小刀(打開長約15cm,刀刃長約6cm)亂揮、亂捅,致容某、周世傑、紀某、劉某受傷。水泥工劉XX聞訊拿著一把鏟子和其他同事趕到現場,周某、容某和紀某見狀便逃離現場,逃跑時還拿石頭、酒瓶等物品對著陳某砸過來。容某被陳某持小刀捅傷後跑到工地的地下室裡倒在地上,後因失血過多死亡。經鑑定,容某系生前被單刃銳器刺傷左腹股溝區下方,造成左股動靜脈斷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周某左膝部皮膚裂傷伴髕上韌帶斷裂,其傷勢為輕傷二級;紀某呈左腹股溝區裂創痕,劉某呈右大腿遠端前側裂創痕,二人的傷勢均為輕微傷;陳某被打後呈左頭頂部淺表挫裂傷,其傷勢為輕微傷。

被告人妻子被調戲,其反擊至1死3傷,法院:正當防衛


原審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某持小刀將被害人容某捅傷致死亡,將被害人周某捅致輕傷,將紀某、劉某捅致輕微傷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事實成立,但指控被告人陳某犯故意傷害罪與法律不符,指控罪名不能成立。本案的發生是基於被害人容某、周某等人酒後無端調戲被告人陳某的妻子孫XX,在遭到陳某的斥責後,對被告人陳某和孫XX挑釁、攻擊而引發。本案中,無論是被告人的供述,還是被害人本身的陳述、證人證言,均證實在整個案發過程中,被告人陳某是在妻子受到調戲、侮辱的情況下與對方發生爭吵,在陳某扶持被推倒的孫XX時,先是被害人周某動手毆打陳某,接著被害人容某和紀某先後對陳某拳腳相加,後容某和紀某又手持鋼管一同圍毆陳某,且紀某的鋼管已打到了陳某的頭上,只是因為陳某頭戴安全帽才避免了嚴重後果。而被害人周某在毆打陳某的過程中從最先的空手到從旁邊撿起鐵鏟欲進一步傷害陳某。被害人的不法侵害行為無論是強度還是情節都已嚴重威脅到被告人陳某的生命安全,在整個案發過程中,被害人的侵害行為始終沒有停止,被告人陳某一邊護著妻子,一邊用小刀揮劃,始終處於被動防禦狀態,且被害人離開時還向被告人扔石頭、酒瓶等,被告人沒有追擊的行為。故本案中,被告人陳某的行為屬於為維護自己的正當權利而進行的防衛行為。

縱觀本案,首先被告人陳某是在被圍毆的狀態下實施的防衛,被害人逃離現場後陳某再無傷害被害人的行為,因此陳某的防衛是其正當權利受到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時。其次,陳某在防衛中孤身一人,其面對的是三名手持器械(鋼管和鐵鏟)的侵害之人,雙方力量對比懸殊。再次,被害人手持的器械足以讓陳某生命安全受到嚴重威脅,且這種威脅已事實上發生(紀某的鋼管已打到陳某的頭部,陳某的傷勢為輕微傷),故被告人陳某在生命安全受到現實、急迫及嚴重威脅的不法侵害,而採取防衛,因此造成一名侵害人的死亡、一名輕傷及另二人輕微傷的後果,無論從手段和強度均沒有超出必要限度。故被告人陳某的行為符合正當防衛的要件,屬於正當防衛,其行為不負刑事責任。辯護人關於被告人陳某的行為構成正當防衛,其行為不負刑事責任的辯護意見符合事實和法律規定,予以採納。

關於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周某訴求賠償問題,由於被告人陳某屬於正當防衛,依法不負刑事責任,故依照相關規定,被告人陳某亦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對原告人周某的訴求依法駁回。判決:一、被告人陳某無罪。二、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周XX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後,原公訴機關三亞市城郊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認為一審判決認定原審被告人陳某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而判決無罪,錯誤的認定行為性質,導致適用法律錯誤。三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後認為,被告人陳某的行為應定性為故意傷害罪,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將本案定性為正當防衛行為而判決陳某無罪,屬於定性不準確,適用法律錯誤。三亞市城郊人民檢察院抗訴正確,應予支持。

被告人妻子被調戲,其反擊至1死3傷,法院:正當防衛


三亞中院裁判意見:

三亞中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原審被告人陳某在被被害人容某、周某、紀某毆打時,持小刀還擊,致容某死亡,致周某輕傷,紀某、劉某輕微傷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以正當防衛判決原審被告人陳某無罪正確。

關於抗訴機關的抗訴意見,綜合評析如下:

(一)關於原審被告人陳某的行為是否屬於互毆行為的問題。

所謂互毆,是指雙方均具有侵害故意時實施的相互侵害行為。在主觀上,互毆雙方均具有侵害他人的故意;在客觀上,互毆雙方均實施了加害行為。所以,互毆雙方的行為均屬於不法侵害,而非正當防衛。而在本案中,陳某在其妻子孫XX被調戲、其被辱罵的情況下,面對衝上來要打其的周某,陳某也欲還擊,被孫XX和劉某攔開。陳某在扶勸架時被推倒在地的孫XX時,周某、容某和紀某先後衝過來對陳某拳打腳踢,繼而持械毆打陳某。陳某持刀捅傷被害人時,正是被容某等人持械毆打的緊迫期間,符合防衛的起因條件、時間條件、對象條件和主觀條件。因此,陳某是被羞辱、被打後為維護自己的尊嚴、保護自己及其妻子的人身安全,防止被害人的不法侵害而被動進行的還擊,陳某的行為不屬於互毆,不能認定陳某具有傷害他人的犯罪故意。

(二)關於被害人容某等人的行為是否屬於”行兇”的問題

”行兇”必須是一種已著手的暴力侵害行為,必須足以嚴重危及他人的重大人身安全。抗訴機關認為,從雙方關係和起因、容X等人選擇打擊的部位及強度、陳某捅刺的對象看,容X等人的行為不屬於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侵害。本院認為,被害人容某等人的行為應認定為”行兇”。第一,不管雙方平時關係如何,案發當時容某等人當時調戲了陳某的妻子,先後拳腳、持械圍毆陳某,侵害行為正在發生。第二,容某等人持械擊打的是陳某的頭部,在陳某戴安全帽的情況下致輕微傷。首先,法律並未規定特殊防衛的行為人必須身受重傷、已被搶劫、強姦既遂等才可以進行防衛。防衛的目的恰恰是使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等暴力犯罪不能得逞,因此,即使防衛人根本沒有受到實際傷害,也不應當影響特殊防衛的成立。其次,陳某在當時的情形下,只能根據對方的人數、所持的工具來判斷自身所面臨的處境,不可能知道容某等人是否有選擇性的擊打其戴安全帽的頭部以及強度。容某、紀某所持的是鋼管,周世傑所持的是鐵鏟,均是足以嚴重危及他人重大人身安全的兇器,三人都喝了酒,氣勢洶洶,孫XX、劉某、容X都曾阻攔,但孫XX阻攔周某、劉某阻攔紀某時均被甩倒,容X阻攔周某時被掙脫。第三,紀某持鋼管擊打的是陳某的頭部,屬於人體的重要部位,雖戴著安全帽,仍致頭部輕微傷,鋼管打到安全帽後滑到手臂,仍致手臂皮內、皮下出血,可見打擊力度之大。如陳某沒有安全帽的保護,必然造成嚴重的傷亡後果。第四,陳某是半蹲著左手護住孫XX右手持小刀進行防衛的,這種姿勢不是一種主動攻擊的姿勢,而是一種被動防禦的姿勢,且手持的是一把刀刃只有6cm左右的小刀,只要對方不主動靠近攻擊就不會被捅刺到。第五,擊打到陳某頭部的雖然只是紀某,但容某當時也圍在陳某身邊手持鋼管毆打陳某,屬於不法侵害人,陳某可對其實施防衛。誤傷劉某,純屬意外,不能說陳某對劉某實施防衛,只能說明當時陳某被圍打,疲於應對,場面混亂。故容某等人是持足以嚴重危及他人重大人身安全的兇器主動攻擊陳某,使陳某的重大人身安全處於現實的、急迫的、嚴重的危險之下,應當認定為”行兇”。此時,陳某為保護自己及其妻子的重大人身安全,用小刀刺、劃正在圍毆其的容某等人,符合特殊防衛的條件,雖致容某死亡,周某輕傷,紀某輕微傷,但依法不負刑事責任。

(三)關於法律適用的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0條第二款的規定,防衛過當是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防衛過當的前提是進行正當防衛。原審判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0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是依據第一款認定陳某的行為構成正當防衛,依據第三款認定陳某的行為不屬於防衛過當。因此,原判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0條第一款、第三款並無不當。“刑法庫”公眾號

綜上,正當防衛制度高度重視和切實保障公民的防衛權,倡導和鼓勵公民對一切不法侵害行為和嚴重暴力犯罪行為,積極、充分行使防衛權,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利不受侵害。本案中,被害人容某等人酒後滋事,調戲原審被告人陳某的妻子,辱罵陳某,不聽勸阻,使用足以造成嚴重危及他人重大人身安全的兇器毆打陳某。陳某作為一個男人,一個丈夫,在自己的妻子被調戲,自己被辱罵並被圍毆之時,用小刀刺、劃正在圍毆其的容某等人,符合特殊防衛的條件,雖致容某死亡,周某輕傷,紀某輕微傷,但依法不負刑事責任。抗訴機關的抗訴意見不成立,不予支持。原審被告人陳某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成立,予以採納。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審判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附帶民事部分判決準確,應予維持。經合議庭評議並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25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裁定如下:駁回抗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邢律說法:

於歡案、崑山反殺案大家知道得比較多,本案也非常有典型意義,作為丈夫,在妻子受調戲傷害時,是忍受羞辱和傷害,還是全力反擊保護,本案給出了最好的答案,且法院完全支持、鼓勵這一勇敢的、有責任擔當的行為。這對弘揚正氣、打擊邪惡勢力起到了很好的示範作用。本案判決書寫的非常好,說理清晰,有理有據,讓人服氣。特別是判決書中“陳某作為一個男人,一個丈夫,在自己的妻子被調戲,自己被辱罵並被圍毆之時,用小刀刺、劃正在圍毆其的容某等人,符合特殊防衛的條件,”的表述,鏗鏘有力、擲地有聲,這樣的判決越多好。

當您或您的親人遇到不法侵害時,請勇敢地反擊,保護自己和親人的人身安全,法律會支持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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