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遇搶劫 身中5刀後反殺劫匪 法院二審判決:正當防衛

瀟湘晨報記者 周凌如 株洲報道

2017年5月30日凌晨4時許,醉酒後的黃某獨自在公園乘涼,此時,一男子突然衝了出來,欲搶走他的手機。

黃某在連中5刀後,用隨身攜帶的水果刀,對著男子後背捅了一刀。男子之後死亡。

黃某在一審時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附帶民事賠償9800餘元。近日,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撤銷了一審判決,改判黃某無罪。法院認定黃某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

捅了劫匪跳進湖裡躲避

事發時,黃某租住在株洲荷塘區。當日凌晨4時許,30歲的黃某酒後來到荷塘區東湖公園中心島一草坪內乘涼。

在休息乘涼的過程中,黃某遇到持菜刀搶劫的單某。單某意圖搶走黃某的手機,遭到了黃某的反抗。在與單某搏鬥的過程中,黃某身中5刀,兩刀砍在他的右手,三刀砍在他的左手。

當單某舉起刀,準備砍第六刀的時候,黃某用左手抓住了單某拿刀的右手,順勢扭轉單某的身體,使單某背對自己,黃某右手從口袋裡掏出了隨身攜帶的一把水果刀,對著單某的右後背捅了一刀,單某當場倒地。

之後,黃某跳進旁邊的湖裡躲避。在湖裡見單某沒有再追上來後,黃某又回到岸上一路跑回了自己的租房。黃某本打算報警,但是身上帶的手機因為進水無法開機,租房內的另一臺手機因為手機故障也沒能撥通110報警電話。黃某認為不會有什麼事,便躺在家裡休息睡覺。

直到當天上午9點多,黃某聽說東湖公園內有人死了,跑到哥哥那裡要了100元,於當天下午回了沅江老家。

經鑑定,黃某的傷情繫輕微傷。而單某系因銳器刺破右肺引起失血性休克導致死亡。

疑罪從無,建議二審改判正當防衛

株洲荷塘區法院一審認為,黃某非法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黃某的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被害人單某死亡,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處罰。而且,單某的家屬由於黃某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黃某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審判決黃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單某的家屬9899.1元。

一審判決後,單某家屬提起上訴,認為一審判決的事實部分沒有查清,影響民事賠償,要求繼續查清。黃某對原判事實無異議,但他認為他的行為系正當防衛,請求撤銷原判、宣告無罪。

株洲市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認為,本案客觀上發生黃某捅傷單某致死的事實,但在無法查明雙方打鬥起因的情況下,一審認定黃某構成故意傷害罪的證據不足,依據疑罪從無的原則,建議二審依法判決。

株洲中院二審審理查明,本案證據中,雖無目擊證人、水果刀、視頻監控等直接證據,但黃某首次供述流暢自然、前後多次供述穩定。單某有在東湖公園搶劫的前科,現場留有疑似作案工具菜刀柄底、刀刃中部提取的血跡含有單某的生物檢材,菜刀刀柄上和菜刀刀柄與刀刃結合部有黃某的血跡,單某褲子上有黃某的血跡,黃某身上多處受傷,右手背、左手小指、左手無名指、左手拇指多處軟組織裂傷,現場勘驗筆錄證明黃某跳湖逃離途中多處地面留有黃某的血跡等,均與黃某的供述相吻合。

株洲中院審理認為,黃某在被單某連砍數刀、實施搶劫時,採取防衛行為、掏出隨身攜帶的水果刀捅刺致單某死亡,其行為構成正當防衛,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二審撤銷株洲市荷塘區人民法院的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宣告黃某無罪。

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特殊防衛的實質條件是“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對輕微暴力犯罪或一般暴力犯罪不適用上述規定,只有當暴力犯罪達到實質標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才適用上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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