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關1200萬保險代理人的新規來了,取消中介牌照3年有效期

事關1200萬保險代理人的新規來了,取消中介牌照3年有效期


影響1200萬保險代理人的監管新規出爐,不過仍然是徵求意見稿。

4月16日,銀保監會官網發佈《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共119條的頂層設計規章開啟攻堅模式,改革利劍直指保險業高質量發展改革過程中“最難啃的骨頭”。

徵求意見稿將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兼業代理機構以及個人保險代理人制度納入同一個監管文件,一改多年來平行、分別制定監管規定的做法,在對保險代理提出共性要求的基礎上,又根據不同主體情況做出了差異化規定,使其與《保險法》保持一致。

從效力層級來看,新政的法律效力僅次於法規,這是銀保監會合並以來出臺的最高法律級別的規章。業內人士指出,此次將“三代”合併管理,便於保險監管部門依法監管、保險經營主體依法經營,也在很大程度上預防和遏制經營中的監管套利。

此外,新政也更加符合現行《保險法》對於保險代理人的定義,理順上位法與各規章及規範性文件之間的法律關係,更加符合監管邏輯,同時也會對市場格局產生一定影響。

例如,現行的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概念及廣泛使用的保險營銷員的概念,在《保險法》中並沒有對應的定義;而《保險法》中關於個人代理人的概念,在現行的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中沒有做出具體的規定。

在《保險經紀人監管規定》《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已經在2018年就先後出爐的情況下,《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卻遲遲未能頒佈,且如今下發,依然是以徵求意見稿的形式。2018年7月13日,銀保監會曾就《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徵求意見稿)》在業內廣泛徵求意見。

事實上,梳理、改善現有保險代理人制度並非易事,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一直在醞釀之中,由於中間牽涉面過廣,且又經歷銀監、保監合併,所以遲遲未能出臺。

作為一項監管改革,保險代理新政表面上扭動了市場主體格局,本質上調整著不同主體的經濟利益分配,市場的目光主要聚焦在專業代理機構分支機構的准入問題、個人保險代理人管理問題及獨立代理人的政策要求等方面。

目前來看,徵求意見稿最大的變化及亮點如下:

規範市場主體准入

區域性代理機構註冊資本金准入門檻擬從1000萬元提升至2000萬元

徵求意見稿:

第十條 經營區域不限於註冊登記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0萬元。

經營區域為註冊登記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2000萬元。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註冊資本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根據《徵求意見稿》,區域性保險代理公司註冊資本金准入門檻擬從1000萬提升至2000萬。

事實上,此前,為治理保險中介行業的“小散亂差”,監管部門曾一再提高保險中介市場的准入門檻。

2009年9月,為配合新《保險法》的實施,保監會修訂頒佈了《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保險經紀機構監管規定》和《保險公估機構監管規定》,對保險中介的准入門檻作了大幅的提高。其中,保險代理機構的註冊資本從50萬元提升至200萬元,跨區域經營1000萬元;保險經紀機構和保險公估機構則分別從500萬元、50萬元提升至1000萬元、200萬元。

2013年4月,原保監會又先後出臺《關於修改〈保險經紀機構監管規定〉的決定》和《關於修改〈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的決定》,正式將新設保險經紀、專業代理機構的註冊資本金提高到5000萬元。

2013年5月,原保監會又明確兩個《決定》頒佈前設立的保險專業代理(經紀)公司,註冊資本金不足人民幣5000萬元的,只能在註冊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申請設立分支機構。但汽車生產、銷售、維修和運輸等相關汽車企業,設立的保險專業代理公司,註冊資本金應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經營區域僅限於註冊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

2018年2月發佈的《保險經紀人監管規定》與代理機構看齊,第一次將保險經紀機構進行劃分為全國性機構以及區域性機構,規定跨區保險經紀機構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0萬元,區域性的則為1000萬元。

而如今,《徵求意見稿》顯然是在原來的基礎上更進一步,將區域性代理機構註冊資本金准入門檻也提升至2000萬元。

監管的意圖是不言自明的,通過提高准入門檻的方式過濾掉那些資金實力不夠雄厚的股東,從而從根本上減少市場亂象。

但對於這種方式,業界一直存在不同觀點。典型觀點之一,在於認為無論是保險代理機構還是保險經紀機構,本質上都只是銷售機構,不是金融機構,不需要重資本,提高准入門檻,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市場亂象,只會進一步遏制中介市場活力。

中介許可證不再設三年有效期,監管抓手進一步減少

徵求意見稿:

第十六條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作出批准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險兼業代理法人機構經營保險代理業務的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許可證。申請人取得許可證後,方可開展保險代理業務,並應當及時在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監管信息系統中登記相關信息。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決定不予批准的,應當作出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繼續存續的,應當依法辦理名稱、營業範圍和公司章程等事項的變更登記,確保其名稱中無“保險代理”字樣。

根據現行的《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2015年修訂)》第十六條,保險專業代理公司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中國保監會申請延續。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申請延續許可證有效期的,中國保監會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對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前3年的經營情況進行全面審查和綜合評價,並作出是否批准延續許可證有效期的決定。決定不予延續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應當自收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保監會繳回原證;准予延續有效期的,應當領取新許可證。

但徵求意見稿卻直接將直接取消了許可證3年的有效期限,延續了“放管服”的思路,這意味著,一旦獲批業務資質,將長期有效,但出現違法行為的情況下,也有可能被吊銷許可證。

中介市場由於市場主體眾多,市場行為監管一直是難點,對於監管而言,原來的規定實際上賦予了監管更多的抓手,如果取消,監管將如何進行有效監管將成為一大考驗。

獨立代理人制度改革需循序漸進,深化保險營銷體制發展成熟後再引入規章

徵求意見稿:

第三十九條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對個人保險代理人實施分類管理,加快建立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制度。

值得關注的是,是否直接試點獨立代理人制度一直是業內探討的焦點。

2018年7月13日,銀保監會發布《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徵求意見稿)》,是繼2015年《中國保監會關於深化保險中介市場改革的意見》這一規範性文件之後,首次在部門規章中提出獨立保險代理人的概念。

按照2018年發佈的徵求意見稿,所謂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是指不依託於任何團隊的個人保險代理人,究其實質與隸屬於團隊的個人保險代理人並沒有本質的區別,依然只能和一家保險公司簽約,這與市場的期待有一定差距。

而從最新發布的徵求意見稿來看,監管對於獨立代理人僅提出概括性表述,表明發展趨勢和監管引導方向,可見態度仍是“循序漸進”。

在專業人士看來,監管的態度也在意料之中,畢竟法律規章具有一定的滯後性,而目前市場上獨立代理人模式仍處於試點階段(華泰、人保和陽光),在沒有摸索出成熟的模式之前,寫入規章制度並不合適。

雖然保險行業目前尚未正式運行專屬獨立保險代理人模式,但相關試點已經啟動。此外,據慧保天下了解,有關獨立代理人相關規定其實也正在同步擬定中。

新政為《保險法》打上“補丁”,國務院取消先照後證之後,重新理順流程

第八十條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許可證註銷後,公司繼續存續的,不得從事保險代理業務,並應當依法辦理名稱、營業範圍和公司章程等事項的變更登記,確保其名稱中無“保險代理”字樣。

“放管服”思路之下,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也已經開始實施“先照後證”,即先獲得營業執照, 再向銀保監會申請許可證。但從“先證後照”到“先照後證”,相應的監管流程一直沒有理順,而此次徵求意見稿則是對此進行了明確,明確要求保險專業代理公司許可證註銷後,須更改營業執照相關信息,確保其名稱中無“保險代理”字樣。

值得注意的是,有關“先照後證”在保險業是否適用的探討一直在進行中。

從申請流程來看,現在申報一家專業保險代理機構需要先進行工商登記註冊及資本金進入托管賬戶之後方可向地方局提交申請材料,地方局通過之後報銀保監會中介部,中介部內部程序完成之後還需要其他部門會籤,所有這些流程完成之後方可送會領導簽署。通常來講,一家專業代理機構從申請到最終獲批大概需要半年到一年的時間。

這樣一來,在獲批之前,企業需要承擔大量的成本,房租、水電、人工、辦公用品……註冊資本金也須實際到位,不得挪用,成本頗高,且還須承受申請失敗的可能。

當然,“先照後證”也是更高層面按照“放管服”的思路提出的要求,很多時候也並非行業所能左右。

取消審批後,加強分支機構管理,優化分支機構管理

徵求意見稿

第十八條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新設分支機構經營保險代理業務,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及分支機構最近1年內沒有受到刑罰或者重大行政處罰;

(二)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及分支機構未因涉嫌違法犯罪正接受有關部門調查;

(三)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及分支機構最近1年內未發生30人以上群訪群訴事件或者100人以上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

(四)最近2年內設立的分支機構不存在運營未滿1年退出市場的情形;

(五)具備完善的分支機構管理制度;

(六)新設分支機構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業務財務信息管理系統,以及與經營業務相匹配的其他設施;

(七) 新設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符合本規定的任職條件;

(八)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因嚴重失信行為被國家有關單位確定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且應當在保險領域受到相應懲戒的,或者最近5年內具有其他嚴重失信不良記錄的,不得新設分支機構經營保險代理業務。

徵求意見稿很大的一個改變是強化了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分支機構的監管,這是因為同樣是按照“放管服”的思路,有關部門已經取消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分支機構的審批,保險專業代理公司設立分支機構只需“在營業執照記載的登記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在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監管信息系統中登記相關信息,按照規定進行公開披露……”即可。

審批沒有了,監管則需要從其他方面強化對於分支機構的監管,包括明確其設立條件,為相關違法違規行為設立罰則,以及強化主體責任等。

治理市場亂象

強化保險公司主體責任,強化其對於代理人的管理責任

徵求意見稿

第五十三條

……

保險代理人根據保險公司的授權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行為,由保險公司承擔責任。保險代理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保險公司名義訂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機構從業人員開展保險代理活動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其所屬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銀保監會合並以來,對於保險中介的監管思路已然清晰,很重要的一個變化就是強化保險公司對於中介渠道的管理責任,這種思路也延續到了最新的徵求意見稿中。

按照第五十三條二三款的規定,保險公司須為授權代理人的行為承擔責任,即便保險代理人

“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保險公司名義訂立合同”,但只要“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保險公司依然需要為此擔責,強化渠道管理,不容推衍塞責。

執業登記將成為強化監管的重要抓手

徵求意見稿

第三十八條 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為其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機構從業人員進行執業登記。

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機構從業人員只限於通過一家機構進行執業登記。

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機構從業人員變更所屬機構的,新所屬機構應當為其進行執業登記,原所屬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及時註銷執業登記。

值得注意的是,自2019年來,中介監管部門不斷強化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機構從業人員的執業登記管理,並多次開展數據清核工作,而如今,對於執業登記的重視,也反映到了新一版的徵求意見稿中。

此前的2019年3月末,銀保監會曾接連發布《關於開展保險公司銷售從業人員執業登記數據清核工作的通知》《關於開展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從業人員執業登記數據清核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對保險公司和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從事保險銷售的所有人員進行全面清核。

清核整頓行動的開啟,將使人力“虛掛虛增”等現象無所遁形,保證了執業登記的有效性,也為強化險企主體責任奠定了管理基礎。

堅決打擊保險公司違規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從規範性文件上升到規章層面

徵求意見稿:

第四十四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個人保險代理人不得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經相關金融監管部門審批的非保險金融產品除外。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個人保險代理人銷售符合條件的非保險金融產品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要求。

防風險、治亂象之下,監管打擊保險公司違規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的力度再度升級,而此次將其寫入徵求意見稿,意味著其將從規範性文件上升到規章層面,監管效力更強,處罰也有了抓手。

具體來看,變動主要有兩點:一是產品必須經過審批,二是從業人員必須具備相應資質。

此前,2015年10月29日,原保監會就修改了之前發佈的《關於嚴格規範非保險金融產品銷售的通知》,明確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經相關金融監管部門審批的非保險金融產品除外。

2019年4月25日,銀保監會在官網又公佈了《關於堅決杜絕保險機構及從業人員違規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的通知》,再次明確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規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是嚴重違反監管規定的行為,對保險行業誠信形象和社會穩定都會產生不良影響,必須予以堅決打擊。

強化法人治理

強化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經營責任,取消職業責任保險累計賠償額及保證金繳存上限

徵求意見稿:

第六十一條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投保職業責任保險,該保險應當持續有效。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投保的職業責任保險對一次事故的賠償限額不得低於人民幣100萬元;一年期保單的累計賠償限額不得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且不得低於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上年度的主營業務收入。

第六十二條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繳存保證金的,應當按照註冊資本的5%繳存。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增加註冊資本的,應當按比例增加保證金數額。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應當足額繳存保證金。保證金應當以銀行存款形式專戶存儲到商業銀行,或者以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其他形式繳存。

徵求意見稿取消了職業責任保險累計賠償額及保證金繳存上限,進一步強化保險專業代理公司自身的經營責任。

而這之前,根據2015年修訂的《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職業責任保險累計賠償限額達到人民幣5000萬元的,可以不再增加職業責任保險的賠償額度;此外,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證金繳存額達到100萬元的,可以不再增加保證金。

明確中介機構投資主體不能是保險公司高管及其近親屬,防止利益輸送

徵求意見稿:

第九條 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的從業人員不得投資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近親屬經營保險代理業務的,應當符合履職迴避的有關規定。

新一版徵求意見稿明確中介機構投資主體不能是保險公司高管,據悉,這主要是為了防止利益輸送以及數據造假。

以往,行業出現過險企高管及其親屬通過設立、參股保險中介機構,與自己所在險企進行關聯交易,變相進行利益輸送的情況,嚴重影響了正常的公司治理,也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例如,2017年,人保集團原總裁王銀成落馬後,人保財險不久就全面停止了與某中介機構的合作,據彼時媒體報道,就有涉嫌利益輸送的原因。

此次,監管通過這種方式,進一步劃清險企與中介機構的界線,無疑是希望藉此進一步完善險企、中介機構雙向的內部治理。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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