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股東知情權,這些事項一定要注意

#1 股東有權查閱公司董事會記錄嗎?

我國《公司法》第33條第1款規定了:“股東有權查閱、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第97條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 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上述條款中均有股東有權查閱公司董事會會議決議的規定,但是,

司法實踐中,有的公司股東要求查閱董事會會議記錄,對於股東是否享有這一權利存在不同的觀點。2005年《公司法》修改過程中,曾有草案稿中規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有權查閱董事會會議記錄,但在正式公佈的《公司法》中沒有這一規定,無論有限責任公司抑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有權查閱的只有董事會會議決議。

因此,股東無權查閱公司董事會會議記錄,但有權查閱公司股東會會議記錄。

#2 有限公司的股東能否複製公司的會計賬簿?

《公司法》第33條第1款規定,股東有權查閱、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第2款規定,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由此可能導致發生的問題是股東可否複製公司會計賬簿。

對此,筆者律師團隊總結了最近幾年處理的股東知情權的案件,認為:股東不能複製公司會計賬簿。首先,《公司法》第33條第1款和第2款的立法區分非常明顯,立法者並未賦予股東複製公司會計賬簿的權利。其次,與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等相比,公司的會計賬簿等直接關涉公司的商業秘密,如果該種信息外洩,將給公司造成不可挽回的巨大損失。

因此從平衡公司和股東利益出發,股東不可複製公司會計賬簿。


行使股東知情權,這些事項一定要注意

然而,《公司法規定(四)》對這一問題作的規定含混籠統,其第7條第1款規定:“股東依據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第九十七條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起訴請求查閱或者複製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2款又規定;“公司有證據證明前款規定的原告在起訴時不具有公司股東資格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原告有初步證據證明持股期間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請求依法查閱或者複製其持股期間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從該兩款規定看,似乎認可股東有權複製公司會計賬簿。

筆者認為,這種規定無疑是對《公司法》第33條第1款和第 2款的立法區分作了模糊處理,而統一擴大解釋為股東既有權查閱,也有複製。既然司法解釋作出了這樣的規定,司法實踐中應當不折不扣地執行。

股東可以查閱,也可以複製公司會計賬簿。

#3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能否複製公司的會計賬簿?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第97條沒有賦予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可以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權利,這是立法的一大疏漏。儘管法律要求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應當履行廣泛的信息披露義務,但披露義務畢竟代替不了股東的知情權。譬如,當股東通過某種渠道,包括上市公司披露的財務會計報告,懷疑公司可能出現財務問題,並認為有必要對公司會計賬簿進行查閱時,《公司法》卻沒有提供這樣的渠道。按照《公司法》基本原則,立法應當賦予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享有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權利。當然,比照前述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複製公司會計賬簿的原則,股份有公司股東同樣可以複製公司會計賬簿。

#4 股東知情權的訴訟時效如何計算?

根據《民法總則》規定,訴訟時效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如果公司未主動依照法律和章程規定向股東呈遞或公開公司的經營信息,該等訴訟請求的訴訟時效起算點均從公司違反呈遞或公開義務之日起算。對有限責任公司,應從公司章程規定的呈遞日期屆滿之日起算,如公司章程未規定財務會計報告的呈遞日期,則應解釋為財務會計報告製作後的合理日期屆滿之日。這種情形的訴訟時效從公司怠於披露法定信息之日起計算。


行使股東知情權,這些事項一定要注意

對於股東依法請求查閱公司有關信息的權利,如果公司不當拒絕股東的查閱請求,則股東有權訴請公司允許其查閱有關文件,此時訴訟時效從公司拒絕股東查閱請求之日起算;如果股東未曾請求查閱,公司也談不上拒絕其查閱,但股東發現公司存在可能損害其利益的某些情形,則股東有權請求公司允許其查閱有關文件,此時,訴訟時效從股東對其利益受損產生合理懷疑之日起算。該種情形的訴訟時效大致從股東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5 提出書面請求,說明查閱目的是股東知情權訴訟的前置程序嗎?

通常,股東提起知情權訴訟,除了需具有股東資格外,還需要滿足一定的程序要求。例如,依據美國特拉華州《普通公司法》第220條的規定,股東如果要行使查閱權,要滿足一定條件:(1)有股東資格;(2)遵守查閱文件的形式和程序要求;(3)具有正當目的。股東調查公司內部不當行為屬於正當目的,但是股東必須證明,通過優勢證據形成衡平法院可信賴的基礎,使衡平法院認為確實可能存在不當經營行為,需要進一步調查的。通常,股東應先向公司提出查閱要求,特拉華州《普通公司法》規定如果公司對股東的知情權要求在5個營業日不作答覆,則股東可以到衡平法院要求取得令狀,行使查閱權。

我國《公司法》第33條的規定是訴前必經程序,股東在訴前如果未向公司提出書面申請,未用盡公司內部救濟,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話,應當裁定駁回原告股東的起訴。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