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學粱豔萍如違反教師法,應予以相應懲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二章第八條規定,

教師有遵守憲法的義務,有對學生進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思想品德等方面教育的義務。然而梁豔萍教授的做法已經嚴重違反教師法,如果情況調查屬實,應給予相應懲罰。

湖北大學粱豔萍如違反教師法,應予以相應懲罰


湖北大學曾發文規定:對高校教師師德失範行為實行“一票否決”。高校教師出現違反師德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理或處分。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以及取消其在評獎評優、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崗位聘用、工資晉級、幹部選任、申報人才計劃、申報科研項目等方面的資格。擔任研究生導師的,還應採取限制招生名額、停止招生資格直至取消導師資格的處理。以上取消相關資格處理的執行期限不得少於24個月。情節較重應當給予處分的,還應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行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開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相關規定進行處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應當依據《教師資格條例》報請主管教育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是中共黨員的,同時給予黨紀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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