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学粱艳萍如违反教师法,应予以相应惩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

教师有遵守宪法的义务,有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思想品德等方面教育的义务。然而梁艳萍教授的做法已经严重违反教师法,如果情况调查属实,应给予相应惩罚。

湖北大学粱艳萍如违反教师法,应予以相应惩罚


湖北大学曾发文规定:对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高校教师出现违反师德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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