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种协商方式:疫情期间企业如何规范开展协商?


四种协商方式:疫情期间企业如何规范开展协商?

国家和各地政府出台的援企纾困政策中,倡导疫情期间企业和员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相关问题,共克时艰;近期,部分省市陆续出台了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和解答,鼓励企业和劳动者在未复工期间协商约定新的(待遇支付)标准。

面对疫情带来的问题,政府普遍希望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方式友好化解;协商是劳动关系协调的重要途径,劳动法律制度中的协商一般包括以下四个层面的协商:

1.个别协商:法律风险最小但协商成本最大。

企业与每一个员工经过协商一致后,签订协议这是最理想的状态,法律风险最小,但是协商成本最大,现实中不可能企业每一个员工都同意签订待遇支付的协议。如果企业的绝大部分员工协商一致同意后同意企业支付低于原工资标准的保障待遇;而一小部分员工不同意导致未签订协议的,难道要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标准支付工资?这不是变相地鼓励“会哭的孩子有奶吃”?这还有什么公平可言?最终的结果很可能是:小部分员工不签订协议陷入协商僵局并因此获益;大部分已签订协议的员工反悔造成“翻烧饼”现象。

2.民主协商:具有普遍的可行性,但要避免操作性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企业可以在决定保障待遇的问题时,通过各种形式向全体员工征求相关的意见和建议,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由企业最终作出决定。企业在操作时,要注意听取意见的覆盖面,以及听取意见过程的证据留痕。

3.集体协商:程序规范但协商成本过高、协商效率不高。

企业职工一方(一般由工会代表)与企业行政方可以就停工停产期间保障待遇的事项进行集体性谈判,集体谈判后达成一致的,可以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适用于企业内全体员工。

根据原劳动保障部制定的《集体合同规定》,集体协商需要经过以下程序:

① 确定集体协商代表。

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

②启动集体协商活动。

在协商前做好准备工作(如收集协商意向所持的意见、拟定协商议题等),召开协商会议,如双方达成一致的,形成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出现事先未预料的问题时,可以中止协商。

③通过集体合同草案。

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

④集体合同备案。

集体合同签订后,将文本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集体合同文本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生效。

集体协商成本过高,协商程序过于繁冗,比如职工方推选协商代表、提出协商动议、召开协商会议、签订集体合同草案、集体合同草案提交全体员工通过、将集体合同报送劳动部门备案。企业在选择集体协商方式时,要充分考量集体协商的时间成本和制度性成本。

4.职代会协商:协商效力最高但适用范围较窄。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公有制企业中,职工通过民主选举,组成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①定期听取厂长的工作报告,审议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和年度计划、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计划、职工培训计划、财务预决算、自有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就上述方案的实施作出决议;②审议通过厂长提出的企业的经济责任制方案、工资调整计划、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③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④评议、监督企业各级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对工作卓有成绩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奖励,包括晋级、提职。对不称职的干部,可以建议免职或降职。对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以权谋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处分,直至撤职。⑤主管机关任命或者免除企业行政领导人员的职务时,必须充分考虑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职工代表大会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可以民主推荐厂长人选,也可以民主选举厂长,报主管机关审批。

职代会的职权可以分为三类: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查监督权。一般情况下,企业的经营情况等属于审议建议权范围,涉及劳动者切实利益的薪酬分配等属于审议通过权范围,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等属于审查监督权范围。

职工代表大会协商需要经过以下程序:

1.职工代表的产生。

职工代表的产生,应当以班组或者工段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大型企业的职工代表,也可以由分厂或者车间的职工代表相互推选产生。

2.职代会会议的召开

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经厂长、企业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目前,我国的职代会制度主要覆盖国有企业,大部分企业尚未建立职代会制度;部分省市通过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将职代会制度推广至所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但是,实施效果有待检验。相对于民主协商和集体协商,职代会协商方式的协商程序更为繁冗,协商的制度成本和时间成本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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