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股权重组”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处理,你必须得知道

企业在资本经营过程中,投资者在对资本市场状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利用其持有的实物资产、金融资产、无形资产等资本,通过参股、控股、股权的相互转让与置换,决定企业的资产在不同企业之间的重组,通过这种以企业产权为核心的股权重组,以期达到使资本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那么,以产权为核心的股权重组又会涉及哪些税收呢?下面就来分析一下企业“股权重组”涉及的土地增值税税收处理问题。

企业“股权重组”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处理,你必须得知道


案例:什么叫股权重组,税收如何缴纳

A企业持有B企业80%的股权,B企业股本总额为5 000万元,B企业主要资产体现为土地与房产。2018年6月,A企业将持有B企业80%的股权,以5 000万元转让给C企业,C企业以货币资金支付对价。

此次股权转让涉及哪些税收,如何纳税?

股权重组是指股份制企业的股东(投资者)或股东持有的股份发生变更。股权重组主要包括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两种形式。

股权转让是指企业的股东将其拥有的股权或股份,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他人。

增资扩股是指企业向社会募集股份、发行股票,新股东投资入股或原股东增加投资扩大股权,从而增加企业的资本金。

土地增值税

1.政策规定

(1)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 687号)相关批复,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 %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 387号)相关批复,鉴于广西玉柴营销有限公司在2007年10月30日将房地产作价入股后,于2007年12月6日、18日办理了房地产过户手续,同月25日即将股权进行了转让,且股权转让金额等同于房地产的评估值,因此,认定这一行为实质上是房地产交易行为,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泰达恒生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征缴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1]415号)相关批复,关于“北京国泰恒生投资有限公司利用股权转让方式让渡土地使用权,实质是房地产交易行为”的认定,应依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2.地方法规

根据《湖南省地税局财产和行为税处关于明确“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通知》(湘地税财行便函[2015]3号)相关规定,对于控股股东以转让股权为名,实质转让房地产并取得了相应经济利益的,应比照国税函[2000] 687号、国税函[2009] 387号、国税函[2011]415号文件,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

3.纳税分析

(1)根据以上相关政策分析可知,虽然土地增值税的缴纳是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股权转让并未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但是,从相关具体业务批复及部分地方政策的执行来看,还是存在需要就土地及房产部分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可能性。

(2)如果企业想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来达到转让土地或房产的目的以规避土地增值税的缴纳,还是存在一定的涉税风险的。因此,在具体业务开展前一定要同当地税务部门沟通衔接好,以免滋生纳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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