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裁判文書網公佈了一起酒駕案件的判決書,案號是(2019)京01刑終628號,酒駕入刑的案件很多,但這個判決引起了大家注意。被告上訴了,同時也加刑了,我們看一下。
幹部酒駕撞死人被判2年
2019年6月,一名幹部餘某喝酒後開車,在北京駕車撞到一個人,被害人當場死亡,餘某在撞到人之後為了逃避法律責任,直接駕車逃離現場。
餘某賠償了被害了家屬 160萬,獲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在一審的時候,檢察院認為餘某自願認罪認罰,提出了判處3年有期徒刑,緩刑4年的量刑建議。
一審法院沒有采納該量刑建議,判處2年有期徒刑,沒有判決緩刑。
上訴後改判3年半
在宣判後,檢察院提出抗訴意見,認為原判量刑錯誤,可以適用緩刑。同時,被告餘某也提起上訴,他也認為應適用緩刑。
二審法院在審理後,認為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清楚,但認為餘某的行為構成自首並以此減輕處罰不當,遂改判餘某3年6個月有期徒刑,也沒有判決緩刑。
各方之間的日常對話
對這個判決用日常語言翻譯一下,就是以下對話:
>>檢察院:交通肇事罪,建議判3年緩刑4年。
>>一審法院:我不接受你的建議,判2年,不緩刑。
>>檢察院:我要抗訴!
>>被告:我也要上訴!
>>二審法院:一審法院判輕了,判3年6個月,不緩刑。
“上訴不加刑”的適用
《刑事訴訟法》規定,二審法院審理被告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的刑罰。也就是說,只有被告上訴的案件,是不會加重刑罰的。
但是有例外,如果檢察院提出抗訴的,可以加重刑罰。
在本案中,檢察院認為一審法院判重了才抗訴的,但是二審法院反而判得更重,檢察院的抗訴可謂“神助攻”。
交通肇事罪的處罰
違反交通法規造成重大事故,致人死亡的最高判3年,逃逸的話判3至7年。
本案中,被告就有逃逸情形,但是一審法院認為,被告有自首情節,可以減輕處罰(降一檔刑罰)。二審法院認為,自首情節認定不當,不應減輕處罰,因此,判了3年半。
注意,如果醉酒駕車,發生事故後繼續駕車衝撞,造成重大傷亡的,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處死刑。
寫在最後
二審加重被告刑罰的情形不多見,本文寫的這個判決更是罕見,檢察院認為量刑重了提起抗訴,從而給了二審法院加重刑罰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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