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你我談 | 抗訴求緩被加刑案

近日,一份檢察機關抗訴、被告人上訴,二審改判的判決書引起廣泛關注。


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後逃逸,有自首、賠償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並獲得諒解、認罪認罰等情節,建議法院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被告人認罪認罰,簽署了具結書,辯護人亦同意。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不符合宣告緩刑的條件,因被告人有自首等從寬處罰情節可以減輕處罰,以犯交通肇事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一審宣判以後,檢察機關認為法院應當採納量刑建議而沒有采納,提起抗訴,要求對被告人宣告緩刑。被告人提起上訴,要求宣告其緩刑。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屬於交通肇事後逃逸,不具有自首情節,原審量刑畸輕,改判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控、辯、一審、二審各方均能積極履職,敢擔當,有作為,提出明確的意見,從而產生了一份經典的裁判文書。訴訟各方守土有責,各司其職,沒有和稀泥,沒有順水推舟,而是秉持自己對法律的理解和對公正的追求,進行獨立地判斷。理越辯越明,不同觀點的交流與碰撞,能夠引發公眾對法律的理解與關注。對此,小黑河地區院檢察官們有話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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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級高級檢察官 帖經明

二審法院與一審法院在重大事實認定存在分歧情況下,一般應當發回一審法院重新審理。發回一審法院重新審理有利於進一步查明案件事實,也更有利保障被告人辯護權的充分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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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級高級檢察官 楊勇

該案本是一起簡單、普通的刑事案件,但是因為一審法院未採納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引起抗訴和當事人上訴,之後二審法院直接超出檢察機關量刑建議和一審法院判決幅度作出判決,而使案件輾轉曲折。作為一名普通的法律工作者,我的思考有兩點:


一是本案二審審理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不佳。個案的審理在法律效果上應該體現為罪行相適應及刑罰的公平公正,在社會效果上應該體現為通過個案的審判能夠有效的維護社會和諧和穩定。本案本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但隨著審判的推進,我們不得不深思,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審理卻引起了當事人的不服、被害人家屬諒解協議的實質無效、一審法院判決的部分否定、檢察機關認罪認罰量刑建議權未尊重等一系列法律問題,個案審理的法律、社會效果未得到很好體現。


二是檢察機關認罪認罰從寬的量刑建議權在審判環節未得到很好的體現。《刑訴法》規定,對於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據刑法規定的刑檔,提出適當的量刑建議,刑期建議可以為幅度刑,也可為確定刑。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時,一般應採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這裡的從寬是依法從寬,需要考慮自首、坦白、自願認罪、真誠悔罪、取得諒解、達成和解等法定、酌定情節。一般也是應當從寬。特別是對真誠悔罪並取得諒解、達成和解、不會嚴重影響群眾安全感的,應當考慮從寬。但本案二審中未綜合全面考慮上述因素,欠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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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檢察官 王永剛

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體現了法律智慧,既在量刑(有期徒刑3年)上體現了被告人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也在刑罰執行方式(緩刑四年)上體現了靈活性,有利於實現社會效果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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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級檢察官 劉福權

由於未查閱本案全部事實及證據材料,故本人僅從二審法院是否能夠對檢察機關就減輕被告人刑罰的抗訴作出加重被告人刑罰裁判的角度發表如下觀點:


本人認為二審法院不應當就檢察機關提出減輕被告人刑罰的抗訴作出加重被告人刑罰的裁判。理由如下:上訴不加刑原則的確立,從立法本意來說,就如同無罪推定原則一樣是為了保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它以訴訟合理性為基礎,是以糾正錯誤為目的而建立的訴訟原則。由於刑事訴訟的控辯雙方代表的是公權與私權,雙方的較量實際上是不對稱的,公權強私權弱,因此上訴不加刑原則的確立實際上是為了實現控辯雙方在刑事訴訟中的一種矯正平衡,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護私權。在國外比如德國、日本等國也確立了上訴不加刑原則,其目的就是為了保護被告人的私權。因此,我國刑訴法規定,當被告人一方單獨啟動二審程序時適用上訴不加刑原則,同時也規定檢察機關提起抗訴的可以加重被告人刑罰。但從立法本意看,並不是檢察機關不論提起什麼抗訴請求都可以加重被告人刑罰,而應該是檢察機關代表的公權追求對被告人加重刑罰而又有相應的證據時,二審法院可以裁判加重被告人刑罰;而當檢察機關代表的公權追求減輕被告人刑罰,此時公權與私權所追求的目的是一致的,二審法院就應當認可公權與私權的這種“默契”,而不應再既對抗辯護權又違背追訴權的情況下加重被告人刑罰,這既不利於保障被告人權益,也不符合司法辦案所追求的法律效果、社會效果、政治效果相統一的精神。


檢察官你我談 | 抗訴求緩被加刑案

檢察官助理 高斯琪

在本案同時存在被告人上訴和檢察院以量刑過重為由進行抗訴的情況下,應當適用上訴不加刑。一方面,上訴不加刑原則設立的目的是保護人權,體現了法律程序的特殊關懷和平衡抑制公權力的法治精神。雖然檢察院抗訴是上訴不加刑的例外,但在檢察院與上訴人立場一致的情況下,法院應當以保護當事人利益為優先,這是現代法治精神的基本內涵。二審法院加重處罰,違背了這一精神。另一方面,二審法院在檢察院和被告人意見一致的情況下獨立提出加重處罰,說明二審法院站在了控方立場,並非中立裁判,違反了居中裁判的原則。


檢察官你我談 | 抗訴求緩被加刑案

檢察官助理 溫利

二審法院直接改判的做法事實上削弱了上訴人的辯護權。在抗訴和上訴都是要求改判緩刑的情況下,二審庭審焦點必然是上訴人是否應該適用緩刑。二審法院以不構成自首為由直接改判,將致使上訴人失去對自首及量刑進行充分辯護的機會,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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