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不是因為正確才權威,而是因為權威才正確

我們不是因為正確才權威,而是因為權威才正確

關於餘某某交通肇事罪案件的爭議,檢察院似乎正在全力反擊,檢方的各級官媒已經發表多篇相關文章。

理由無外乎法院的判決缺乏程序正義,違反了上訴不加刑或違反了”禁止不利益”原則。

其實,跳開法律論爭來看,這應該是一個好現象,說明法院“雄”起來了。

這宗案件的判決要是發生成立監察委之前,檢方的做法將截然不同,法院敢不敢這樣判還是一個未知數。

在我看來,法律解釋的話語權轉移才是餘案的核心焦點。

這恰恰是“審判為中心”應有的內涵,這恰恰是法院權威的體現,起碼錶明法院在行使法律解釋權不用有著太多的顧慮。

從案件進程來看,檢方也存在很大的過失:抗訴的理由與被告人上訴的理由竟然同一,這在以往的案件中也是非常少見。

如果這一次僅有上訴人的上訴而沒有檢方的抗訴,哪來的什麼“違反上訴不加刑的原則”。

“我們不是因為正確才權威,而是因為權威才正確”。

從長遠發展來說,法院權威的樹立,遠比個案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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