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比上訴不加刑,我更看重餘金平案件所展現的獨立審判精神

文 / 北京中聞律師事務所 高森律師

作為法律人,最期待的是什麼?除了維護當事人的利益,恐怕和公眾一樣,我們最期待的是司法的公正。而且,由於每日面對著形形色色的案件,法律人對司法公正的期待恐怕只會比公眾更加強烈,而非反之。

餘金平案件從檢察院建議判處緩刑,到一審判處被告人二年有期徒刑實刑,到檢察院提起對畸重判決的抗訴,再到二審判處三年半有期徒刑,一時間,檢法兩家的“撕逼”讓我們這些看慣了公檢法“做端吃”一條龍、庭審宛如過家家的小老百姓忍不住私下裡交頭接耳、議論紛紛。

議論比較多的是上訴不加刑原則,實務界多有認為二審判決有違反上訴不加刑原則的嫌疑;而也有相當多的公眾,據我觀察很多是對二審判決的精彩說理點贊,認為二審判決符合實體正義。

餘金平的這個案件確實是一個非常典型的案件,除了上訴不加刑原則,本案涉及到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精準化量刑更是當前刑事司法領域炙手可熱的爭議性話題。由於認罪認罰制度從某種角度來講壓縮了辯護空間,不少律師在個案中吃過認罪認罰制度所帶來的虧,所以也有律師呼籲大家不要再在這個案件中指責法院了,免得以後檢察院的量刑建議權“坐大”,刑辯律師的日子更不好過。

在我看來,餘金平案所展現出的是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權與法院審判權的衝突,這種衝突,更多地與近幾年來的司法體制改革有關。

在我們國家,檢察機關的憲法定位是法律監督機關,監督各個單位、個人遵守國家法律,同時對涉嫌犯罪的單位和個人提起公訴。最近幾年來,由於監察委的成立,曾多少年來威震八方的檢察院的自偵權被閹割殆盡,剩下的就只能另闢蹊徑,在公益訴訟、民事行政監督、批准逮捕權、和建議量刑權上下功夫。餘金平案,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出現的。

所謂精準量刑,和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權相似,筆者把這兩種行為統一稱為檢察院的“類審判權”。

除了絕對不訴、存疑不訴之外,筆者不贊同檢察機關享有包括罪輕不起訴和精準量刑在內的“類審判權”。

理由在於:刑事案件應當遵從最基本的刑事法律原則——未經法院審判不得確定任何人有罪的原則。控辯雙方經過庭審舉證質證,最後由法庭判斷是否構成犯罪,這是刑事案件得以公正處理的基石。不經法院開庭審理,由檢察院一方獨家判斷某某構成犯罪、應當如何處理,筆者認為是不符合司法制衡的法治原則的,是會有損司法公正的。即便這種操作有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的參與,也是不行的。因為我們國家的司法實踐表明,犯罪嫌疑人和辯護律師在通常情況下很難對檢察機關形成制約或監督。

正因為如此,作為刑辯律師,我更看重餘金平案件中所展現出獨立審判精神。我真切盼望每一個案件的定罪量刑都能夠在法庭上進行,真正實現以庭審為中心,由合議庭在不受干擾的情況下獨立自主地對每一個案件作出最後的判決。我相信,相比在沒有經過開庭審理情況下的“精準量刑”,獨立審判將更加有利於實現司法公正。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