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貼士】2020法院版:大額借款,打借條一定要寫明5項內容(附典型案例)

在進行較大數額借款時,雙方最好寫明借據借條,合同或借款協議內容要儘量完善,付款時採用錄像或者拍照的方式固定原始證據,或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進行付款,以減少類似糾紛的發生。

有借條、借款合同,法院為啥還判敗訴?近日的一起民間借貸案中因原告無法對借款來源舉證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案件經過

原告曹某與被告鍾某系朋友關係,鍾某因做生意需要資金週轉,於2016年11月7日、2017年1月1日分兩次向曹某借款人民幣93萬元,鍾某於最後收到借款之日向曹某出具了借條,並口頭約定2個月歸還,不計利息。之後鍾某共償還了20萬元本金,曹某多次催要餘款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鍾某償還93萬元本金及利息,利息按口頭約定的月利率2%從2018年1月1日起計算。

經法院審理查明,鍾某於2017年1月1日向曹某出具了一張借條。

【法律貼士】2020法院版:大額借款,打借條一定要寫明5項內容(附典型案例)

未約定借款期限和利息,曹某自認鍾某已經償還了20萬元借款本金。

鍾某則稱沒有實際發生借款,其所付的20萬元實為他替曹某向參賭人員收回的部分欠款。曹某當庭陳述他向鍾某支付93萬元為現金交易,但在庭審中及庭審後,曹某均無法說明其大額借款來源,並無法提供相關的銀行交易流水明細。鍾某在庭後向法院申請了兩位證人作證,以證明與曹某之間未發生實際借款,訴爭的款項實為解決其所經營的麻將館糾紛,被迫出具的借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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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民間借貸合同是實踐性合同,出借人要證明民間借貸合同成立與生效,除了應提供借條這一直接證據外,還要證明其確已支付了借款。

本案中,曹某稱出藉資金來源於一朋友提供的現金,自己家裡現金幾十萬元,但不能向法院提供出藉資金的銀行流水和其他證據,稱都是現金交付,僅有一證人證明在場。鍾某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並能做出合理說明,並有兩位證人輔助證實。

【法律貼士】2020法院版:大額借款,打借條一定要寫明5項內容(附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款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應當符合“高度可能性”的標準,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

曹某僅以鍾某出具的一張借條主張與鍾某存在大額的借貸法律關係,證據不足。據此,法院遂駁回曹某的訴訟請求。

【法律貼士】2020法院版:大額借款,打借條一定要寫明5項內容(附典型案例)

要認定大額借款的存在,除了要有借貸合意的證據即借條或者借款合同,還要有付款的證據。

在進行較大數額借款時,雙方最好寫明借據借條,合同或借款協議內容要儘量完善,付款時採用錄像或者拍照的方式固定原始證據,或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進行付款,以減少類似糾紛的發生。

【法律貼士】2020法院版:大額借款,打借條一定要寫明5項內容(附典型案例)

借款合同應該包含的內容

1.借款種類

借款種類主要是按借款方的行業屬性、借款用途以及資金來源和運用方式進行劃分的;

2.借款貨幣種類

即借款合同貨幣的種類,不同的貨幣種類借款利率有所不同。

3.借款用途

是指借款使用的範圍和內容,它規定了貸款的使用方向。

4.借款數額

是指借貸貨幣數量的多少。

5.借款利率

是指一定時期借款利息與借款本金的比率。

以下情況認定借款合同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1、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4、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5、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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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自:法務之家微信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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