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建永律所觀點」發包人能否以未開發票為由拒付工程款?

四川建永律師事務所分析認為根據《合同法》第67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四川建永律所觀點」發包人能否以未開發票為由拒付工程款?

四川建永律師事務所

發包人以承包人未開發票為由拒付工程款,實際上是行使上述先履行抗辯權。但適用先履行抗辯權的前提是,當事人所互負債務具有等價關係。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是其作為發包方應履行的主要義務,承包方在收取工程款後開具相應發票系其應履行的附隨義務,二者並非對價義務,因此,發包人以承包人未開具發票拒絕支付工程款的理由,不能成立。

但是,如果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如承包人未開具發票,發包人有權拒付”等內容,根據意思自治原則,在此情況下法院一般會支持發包人提出的履行抗辯。因此,四川建永律師事務所律師建議:承包人在簽署合同時應注意避開此類表述,否則在追索工程款訴訟中將承擔不利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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