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醫院項目工作坊二期發生了什麼?乾貨滿滿

繼4月1日全諮技術方案工作坊-新建或改擴建人民醫院、疾控中心類項目的順利結業後,4月11日我們迎來了全諮技術方案工作坊2.0版本--新建醫院項目全過程工程諮詢方案詳解。本期工作坊,學員老總們收穫良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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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V1大咖指導


--學員黃珂(綿陽市中心醫院)


人民醫院項目工作坊二期發生了什麼?乾貨滿滿

尹貽林(IPPCE造價智庫):

@學員黃珂+四川省綿陽市中心醫院  我們現階段是在完成了初步設計之後就會組織進行EPC總承包的招標,在這個階段一般採用的模擬清單或定額下浮比例投標,但這二者都有各自的缺陷。

如果使用模擬清單模式,在實施過程中,由中標人組織深化設計的過程中,不可避免的會出現招標清單中沒有的項目(即可能出現大量的清單增項或者索賠);而採用定額下浮進行招投標就沒有了實施前對項目最高限價的意義。所以,在我們全過程諮詢中,作為醫院方能夠在招標前做哪些事情呢?

第一、建設單位應承擔的風險是:

  (一)主要工程材料、設備、人工價格與招標時基期價相比,波動幅度超過合同約定幅度的部分;

  (二)因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變化引起的合同價格的變化;

  (三)不可預見的地質條件造成的工程費用和工期的變化;

  (四)因建設單位原因產生的工程費用和工期的變化;

  (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費用和工期的變化。

  你所說的總承包商增項等事項,若屬於建設單位要求的建設項目參數改變則由建設單位承擔增加的價款,若不屬於建設單位要求改變則由總承包商自行承擔價款增加的風險。

第二、作為全諮單位則應該成為醫院方的顧問,把醫院方的要求編列成完整系統準確的設計任務書或可研,並在可研和方案設計完成後組織有經驗的專家和工程師進行嚴格細緻的審查,嚴把形式和深度關。進入初步設計階段更應該積極協調醫院組織醫務人員和管理人員與設計單位進行深入交流和研討,全諮單位應制作設計審查一覽表,對需求逐一審查並落實,避免變更發生。

--學員周彧(中建三局)

尹貽林(IPPCE造價智庫):

@周彧+中建三局 醫院全諮工作坊(2)學員問題(三):2019年11月,國發〔2019〕25號《國務院關於在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的通知》中提到在試點區域直接取消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甲級、乙級資質認定。2020年3月3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官網正式發佈50號令)對造價資質企業出資造價工程師人數比例和出資額等進行了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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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問1:全過程工程諮詢後期對資質的要求會是一個什麼樣的走向?是會將“可勘設招監造”的資質儘可能地向一個公司整合嗎?

疑問2:像我們這樣的設計單位,如果想發展造價業務,是否需要儘快申請造價諮詢資質?

第一、全諮的後期走向當然就是與“新基建”匹配的“新工程諮詢”,標準全諮就是“招監造”,全能全諮就是“可勘設招監造”。設計院走全能全諮的道路更簡潔一些,而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和工程監理企業走標準全諮的道路更可行一些。

第二、設計單位為了順利走上全能全諮的道路,當然要儘快申請工程造價諮詢資質和工程監理資質。

第三、從長遠看,國家很可能取消工程造價諮詢和工程監理資質,使工程諮詢企業整合起來更加便捷高效。

--學員程仁杰

請問一下尹老師關於EPC總承包,我們學習了一下《計價計量規範》徵求意見稿,有一些不明白的地方:

01

《計價計量規範》中總承包管理費與總承包其他費如何辨析?

答:(1)定義上的區別:總承包其他費是指發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給承包人應當分攤計入相關項目的各項費用。總承包管理費是指發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給承包人用於項目建設期間發生的管理性質的費用。其本質為原來的總承包項目建設管理費。

(2)兩者的關係:總承包其他費用包含了總承包管理費,總承包其他費用的構成如下圖所示。

(3)費用的計算上:總承包管理費按財政部財建[2016]504 號附件2規定的項目建設管理費計算,按照不同階段的發包內容調整計列或是參照同類或類似工程的此類費用計列。總承包其他費用則是總承包服務費、研究試驗費等費用的加合。

02

諮詢和審計費是指什麼?審計費和造價費有什麼區別?

答:第一,諮詢和審計費指發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給承包人用於社會中介機構的工程技術經濟諮詢、工程審計等的費用。

工程技術經濟諮詢費用是指針對具體建設工程項目,其技術經濟諮詢服務合同中所列出的合同內容的費用加總。那麼對於全過程工程諮詢而言,全諮服務合同是基於1(項目管理,借鑑代建或項管合同)+N(招監造,針對專項服務設置分章合同執行)+X(可勘設,不設專章而只設協調控制條款)的模型設置。

第二,工程建設項目的工程造價相關資料要提交相關部門進行審查,造價機構審核後,審計單位(部門)還要進行審查。一般情況下,造價諮詢企業做了工程造價諮詢業務,不得繼續做同一個項目的工程審計。

工程造價審計費用與工程造價審核費用區別:工程造價審計與工程造價審核二者在性質、依據、從業人員、法律效力及目的等方面是有本質區別。明顯側重點不同,審核重在投資管理與控制,審計重在獨立監督與評價,各司其責。

03

初步設計後發包的,施工圖預算不得超過初步設計概算,超過的,修正及調整費用發包人不另行支付,採用工程總承包,編制施工圖預算的意義是什麼?

答:承包人中標後編制施工圖預算的意義主要有三點:

(1)費率招標的方式下投標時沒有詳細施工圖紙,中標總價沒有組成來源,或者報價只有一個優惠率時,以施工圖清單預算簽訂補充協議作為總價承包合同內容的補充;

(2)費率招標的方式下,承包人依據審查批准的施工圖進行施工,以此編制的施工圖預算相應成為工程造價、設計變更和施工控制的依據;

(3)模擬清單招標和費率招標時,施工圖預算是承包人的施工圖設計得到發包人認可的重要依據,必須進行限額設計。

04

項目清單中到底要不要含價格做為參考,即參考的話能起到多大的作用?

答:項目清單中要含價格作為參考,在《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計價計量規範(徵求意見稿)》中4.1.6規定:價格清單中列出的工程量和價格應僅作為合同約定的變更和支付的參考,不能用於其他目的。因此在合同約定中起到變更和支付作用。同時可參考《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範文本(試行)》(GF-2011-0216)、《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計價計量規範(徵求意見稿)》、《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建市規〔2019〕12號)中關於風險分擔和變更的具體規定,並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進行風險分擔和談判。

05

工程量要不要由發包人提供,工程量在實施過程中還具有作用嗎?如有,作用是什麼?如何理解4.1.5“項目清單和價格清單列出的數量,不視為要求承包人實施工程的實際或準確的工程量”?價格清單工程量經約定後,是否可視為要求承包人實施工程的實際或準確的工程量?

答:工程總承包項目的工程量原則上應由發包人提供。《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計價計量規範》(徵求意見稿)中4.5.9條規定及6.2.2條規定,工程總承包項目的工程量原則上應由發包人提供,無法計算工程量的項目可由投標人在報價時列出,項目工程量不一致時可由投標人重新填寫。《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計價計量規範》(徵求意見稿)4.1.6條規定:“價格清單中列出的工程量和價格應僅作為合同約定的變更和支付的參考,不能用於其他目的。”

EPC項目招標時由於沒有詳細的設計圖紙,招標人無法提供詳細的工程量清單,提供的工程量也無法做到完全準確,因此不視為要求承包人實施工程的實際或準確的工程量。價格清單中列出的工程量也僅作為合同約定的變更和支付的參考。

06

合同價款調整採用價格指數法的話,要不要做單價分析表?

答:不需要做單價分析表。因人工、材料和工程設備、施工機械臺班等價格波動影響合同價格時,只需要填寫《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13)中附錄L.3的表-22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設備一覽表(適用於價格指數差額調整法)。投標人根據投標函附錄中的價格指數和權重表約定的數據,按照約定給出的公式計算差額、調整合同價款,並填寫該表。注意價格指數應首先採用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佈的價格指數,沒有時,可採用發佈的價格代替。

另外,《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計價計量規範(徵求意見稿)》第8.1.4條規定(1)暫時確定調整差額。在計算調整差額時得不到現行價格指數的,可暫用上一次價格指數計算,並在以後的付款中再按實際價格指數進行調整。(2)權重的調整。約定的變更導致原定合同中的權重不合理時,由承包人和發包人協商後進行調整。(3)承(發)包人工期延誤後的價格調整。由於承(發)包人原因未在約定的工期內竣工的,對原約定竣工日期後繼續實施的工程,應採用原約定竣工日期與實際竣工日期的兩個價格指數中較低(高)的一個作為現行價格指數。

07

價格指數中可調權重部分和定值部分的數值,在招標人發佈的文件中是定值,還是一個範圍?投標人投標時這兩種權重固定下來,若工程變更,會不會調整權重?

答:通常情況下,可調權重範圍由項目發包人在招標文件中擬定,再由各投標企業在該範圍內確定具體的值。而有些工程中,招標人為了減輕了評標工作量,降低招投標雙方的協商成本,也採取直接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變值權重的方法。根據第8.4.2款權重的調整的描述,“約定的變更導致原定合同中的權重不合理時,由承包人和發包人協商後進行調整”,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約定各項權重值在合同實施期間不作調整的除外。

08

4.5.9中對於土石方工程、地基處理等無法計算工程量的項目,可以只列項目、不列工程量。但投標人應在投標報價時列出工程量。那麼關於工程量無法計算的,除了土石方工程和地基處理等,哪些可以歸於這一類?比如綠化項目等無法描述功能的,又必須滿足業主要求,清單中怎麼處理?

答:還有砌築工程中的墊層、磚砌體;金屬結構中的成品雨棚、砌塊牆鋼絲網加固、後澆帶金屬網;木結構中的屋架;其他裝飾工程中的櫃類、貨類、裝飾線、扶手、欄杆、欄板裝飾、暖氣罩、浴廁配件、美術字;牆、柱面裝飾與隔斷、幕牆工程中的柱(梁)面抹灰、鑲貼塊料、裝飾和幕牆、隔斷;天棚工程中的吊頂、採光天棚、金屬面油漆、金屬面刷防火塗料可歸於工程量無法計算的類別中。針對上述,清單編制人員應根據初步設計圖紙的深度,結合自身工作經驗來具體判定,與發包人詳細溝通確定。

對於設計任務書中沒有詳細描述功能的,以綠化項目為例:綠化項目可設置軟硬景比例;對於有特殊要求的景觀內容,如水景可以有基本的描述;景觀的檔次可大致通過主要石材檔次、主要苗木的規格來描述輔助定位;實在難以描述的也可以通過設置暫估價來表現,後期通過限額設計來進行控制;也可將景觀等難以描述的項目採用帶設計方案招標作為競爭費用。

09

暫列金額是在《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13)是指建設單位在工程量清單中暫定幷包括在工程合同價款中的一筆款項,怎麼理解?在本《計價計量規範》中外延和內涵是否一致?

答:《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13)中暫列金額是指建設單位在工程量清單中暫定幷包括在工程合同價款中的一筆款項。可理解為用於施工合同簽訂時尚未確定或者不可預見的所需材料、工程設備、服務的採購,施工中可能發生的工程變更、合同約定調整因素出現時的合同價款調整以及發生的索賠、現場簽證確認等的費用。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計價計量規範(徵求意見稿)》中,暫列金額是指發包人為工程總承包項目預備的用於項目建設期內不可預見的費用,包括項目建設期內超過工程總承包發包範圍增加的工程費用,一般自然災害處理、超規超限設備運輸以及超出合同約定風險範圍外的價格波動等因素變化而增加的,發生時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給承包人的費用。兩規範中暫列金額均屬於未確定或不可預見的費用,其外延和內涵並不衝突。

答辯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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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評審:

1、服務方案用了一覽表模式,很清晰;

2、介入時點在可研之後,項目尚未立項,如何把自己招進去呢?

3、項目管理中是否包含設計管理的內容,邏輯關係如何統一;

4、總價限額下的費率招標如何理解?

5、進度的獎勵在政府投資項目如何實現?

6、諮詢單位在施工圖設計階段如何與EPC單位銜接?

7、EPC裡面合同的管理是重點,需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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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評審:

1、全諮介入時點:可研之後介入,全諮內容中可包含;

2、項目的進度與投資管控為主線?

3、風險轉嫁:增加施工及運維風險;

4、重要決策:委員會與諮詢有什麼關係?

5、設計階段風險主要是需求匹配落地、業主需求不明確;

6、介入時點建議在初級階段。

工作坊二期專家點評.mp3來自建築人社區00:0001:38


學員學習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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貽林學堂·全諮工作坊第三期

火熱招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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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方案還不夠?

張雷老師:建設工程法律風險防範與糾紛處理操盤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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