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新冠肺炎疫情影響期間對建設工程造價和工期進行調整

新冠肺炎疫情形勢積極向好,我市復工企業逐漸增多。為依法妥善處理新冠肺炎疫情對本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開復工工程造價和工期的影響,維護髮承包雙方的合法權益,保障工程質量和安全,保證本市建築市場的平穩有序,依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於加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動企業開復工工作的通知》(建辦市〔2020〕5號),北京市住建委印發了《的通知》,就工程造價和工期調整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如何在新冠肺炎疫情影響期間對建設工程造價和工期進行調整

​一、 文件適用範圍

55號文適用於2020年1月24日前,以下兩大類項目:

1. 依法進行招標的項目:

▲a.已簽訂合同;

▲b.未簽訂合同但已開標;

2.一類是依法不需要且也未進行招標的項目:

▲已簽訂合同;

55號文不適用於2020年1月24日前,以下兩大類項目:

1. 依法進行招標的項目;

▲ 未進入招投標程序或未開標不適用;

2. 對於依法不需要且也未進行招標的項目;

▲未簽訂合同;

3. 為抗擊疫情緊急實施的應急工程;

小提示:

55號文是對適用於哪些開復工工程進行的明確,不是對開復工工程的定義。

二、 關於工期調整

如何在新冠肺炎疫情影響期間對建設工程造價和工期進行調整

55號文的條文釋義裡關於工期調整提出了可能存在的四種情形,這裡主要介紹前三種,因為第四種不存在受疫情影響的停工期間。這四種情形主要是根據四個時間節點來劃分的。

四個時間節點分別是:

●本市決定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之日,即1月24日;

●京建發〔2020〕13號第一條規定之日,即2月9日(這裡具體指24時);

●原計劃開復工時間;

●實際開復工時間;

四種情形分別是:

第一種情形:

原計劃及實際開復工時間在2月9日(含)之前,實際開復工時間晚於原計劃開復工時間,停工期間就等於實際的工期順延期間。

第二種情形:

原計劃開復工時間在2月9日之前,實際開復工時間在2月9日(不含)之後,處理原則也以這個時間點為界有所不同。

從原計劃開復工時間到2月9日(含)這個期間,這個期間的停工期間為工期順延期間;

2月9日之後,停工期間是否等於工期順延期間呢?分三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 發包人要求延遲開復工的,則實際停工期間等於工期順延期間;

■第二種情況: 受疫情防控影響致使承包人確實無法開復工,如儘管有外來的強力協調和幫助,也採取了所能採取的必要措施,但開復工所需的人、材、機仍不能到位,則從2月9日(不含)到實際開復工的期間可以視同於不可抗力順延工期。

第三種情況: 屬於存在比較多的情況,也就是責任不明確、存在責任交叉的時候,比

如雙方都努力的準備開復工,但是現場還是不具備封閉管理的條件;或是雙方都沒有努力的準備開復工,責任不易界定,工期順延期間不等於停工期間,2月9日(不含)到實際開復工時間順延工期由發承包雙方友好協商確定。

第三種情形:

原計劃開復工時間及實際開復工時間在2月9日之後,受疫情影響的停工期間不存在不可抗力適用期間,但是同第二種情形一樣,分三種情況,處理方式也同第二種情形三種情況一樣。

第四種情形:

原計劃開復工時間在2月9日之後,而實際開復工在2月9日之前,這種情形不存在受疫情影響的停工期間。

最後,工期調整還存在一種情況,就是55號文第三條第二款提到的,有關疫情防控規定導致施工降效的,協商確定合理的順延工期。這個確定方法可以參照後面費用調整提到的施工降效增加成本的計算方法。

小提示:

55號文條文釋義裡關於原計劃開復工時間還給了缺省性規定,發承包雙方無法核實確認原計劃開復工時間的,可以按春節法定假期後第一個法定工作日,也就是2020年2月3日為準。

三、 關於費用調整

按照文件條款,這裡主要闡述兩大類費用的調整。

第一類:承包人的停工損失

▲內容: 機械停滯臺班費用、週轉材料等租賃費用、臨時設施攤銷費用増加.

承擔方式

■2月9日之前: 按照合同有關不可抗力事件的約定;合同對不可抗力事件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可參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13)

■2月9日之後: 1.發包人要求延遲開復工的,發包人承擔;

2.因受疫情防控影響,承包人確實無法按期開復工的,發承包雙方協商分擔;

3.延期開復工責任不明確時,發承包雙方協商分擔。

缺省性規定:協商不成的,可參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 -2013)第9.10節有關不可抗力的規定處理。

第二類:

主要包括疫情防控措施費用、施工降效增加成本、人工費、材料和機械價格和其他費用。

1. 疫情防控措施費用調整

注1:疫情防控措施費用包括個人防疫物資、特定人員防控物資、公用防疫物資、封閉隔離設施、其他措施投入(必要的隔離勞務人員工資及其食宿費用等)

注2:以各類物資數量、規格、標準、範圍等由發承包雙方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疫情防控的規定,在施工現場疫情防控方案中明確。

▲個人防疫物資:

主要指口罩等施工現場人員均須配備的防疫用品。

▲特定人員防控物資:

主要指防護服、護目鏡、防護手套和鞋套等防疫物資等,僅發生於施工現場和(或)生活區負責保安、測溫、登記、餐飲、衛生、隔離管理等人員。

▲公用防疫物資:

主要指體溫檢測儀(溫度計)、洗手液、消毒設備及消毒液(酒精)等。

▲封閉隔離設施:

包括現場和(或)生活區宿舍、廚房、餐廳、廁所、盥洗間、施工現場圍擋等滿足封閉和隔離需要進行的改造或更新工程,也包括必要的臨時外租場地(包括租房)及其相關的臨時設施建設等。

▲其他措施投入:

包括必要的隔離勞務人員工資及其食宿費用、上下班通勤車輛和其他相關措施等。

承擔方式:發包人承擔

程序

■量: 根據施工現場疫情防控方案和實際發生數量確認;

■價: 合同約定的“認質認價”程序;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發承包雙方可協商以補充協議方式明確“認質認價”程序;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可按下述“先認價、後發生、再簽證”程序進行認質認價。

2. 人工費、材料費和機械費等費用調整

“人工費”、“材料和機械價格波動”,是指受疫情影響的人材機等生產要素價格波動導致的成本增加,應當參照情勢變更原則,由發承包雙方協商予以調整,發承包雙方應當根據本指導意見的原則、項目具體情況和市場受疫情影響的程度,按公平、合理和實際可操作的原則,調整合同的風險分配,協商簽訂補充協議。

建議受疫情影響期間增加的人工費確定方法如下:

▲方法一:

根據市場人工工資水平籤認平均工資單價。先按市場人工工資,協商確認項目工資單價;核實到場實際人數做好同期記錄並簽證;根據同期記錄籤認的勞務工人數量和籤認的工資單價計算實際勞務工人工資的總費用【以下簡稱“簽證人工費”】;按合同綜合單價計算同期實際完成工程量對應的合同價款中所含人工費【以下簡稱“合同人工費”】;用簽證人工費扣減合同人工費,即為所增加的勞務工人工資的價差;按價差乘以稅率的金額,調整合同價款。竣工結算時,此部分工程價款不再另行調整。

▲方法二:

據實確認實際支出的工資。與上述方式不同之處在於需要分階段確定實際支出的各工種勞務工人工資和區別各工種人數,充分體現據實原則,但持續時間和程序相對複雜,管理成本較高。具體操作時,先由承包人在勞務工人進場時即申報各工種日工資,由發包人根據市場人工工資水平進行核實確認;承包人實際發放勞務工人工資後,向發包人提交勞務工資發放記錄和必要的支付憑證,由發包人審核確認;各工種勞務工人數量需要結合實際到場人數做好同期記錄並簽證;發包人按照不同階段審核確認的各工種勞務工人工資和人員數量,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則,計算實際勞務工人工資總費用,也即簽證人工費。

材料和機械價格波動,可參照常規的材料、機械的價差調整方法執行。需要注意三點:一是施工機械能夠據實籤認數量的,按照人工費價差調整的方法執行;不能據實籤認數量的,需要考慮施工降效增加成本;二是調整前需核實當期完成的工程量;三是籤認單價與合同中單價的費用口徑不同時,可參照人工費的價差調整方法執行。

3. 施工降效增加成本費用調整

▲內容: 人工降效、機械降效

▲方法: 1.生產效率比較法/増加投入的人工和施工機械清單法:確定疫情影響期間完成分部分項工程的人、機實際消耗量相比於對應的合同綜合單價人、機消耗量所增加的成本。

2.缺省性規定:根據本市預算定額,計算出疫情影響期間完成分部分項工程的定額人、機消耗量,乘以係數5%,作為施工降效增加的生產要素消耗量,乘以簽證確認的生產要素價格,即為施工降效増加成本。降效調整係數5%主要是根據市場抽樣選取典型工程調查測算,並借鑑原全國統一預算定額給定的類似條件調整係數等,經綜合考慮確定。

小提示:

(1) 人機價格波動增加成本與施工降效增加成本的合計金額,不應超過施工實際投入所增加的合理費用,更不應重複計算;

(2) 施工降效因素是進場工人數量和施工機械設備數量可能有別於常態數量的合理原因,但僅限於合理範圍;

(3) 為了協商確定施工降效的合理順延工期或順延工期的原則,發承包雙方可參考人工和施工機械降效增加成本的確定方法。

4. 其他費用調整

▲內容:包括但不限於:疫情防控増加現場管理人員投入、材料(設備)代換或緊急更換專業分包發生的損失、可歸責於發包人的停工損失,在承包人能夠證明有實際和(或)機會損失時,還可能包括企業(總部)管理費和利潤損失。

▲方法:僅限於疫情防控期間實際發生的合理費用,據實調整。

小提示:

(1) 根據指導意見第三條第(一)項和第(三)項調增的價款列入其實際發生當期的工程進度款,及時足額支付給承包人。

(2) 提倡發承包雙方協商增加原合同約定價款的預付款比例、支付頻次或支付比例,為有序推進工程開復工創造良好條件。

四、 其他說明事項

▲1. 本指導意見未提及疫情爆發前可能發生工期延誤及其責任區別。

▲2. 政府投資和其他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工程,疫情發生前未停工且疫情影響期間持續施工的,發承包雙方應參照本指導意見第三條第(二)項、第(三)項和第(四)項,協商簽訂補充協議。

▲3. 發包人要求趕工,應符合本市相關規定,發承包雙方明確趕工費用,簽訂補充協議。

▲4. 本指導意見第三條和第四條,使用非國有資金投資的工程參照執行。

聯繫我們:

建設工程復工服務保障直通車造價熱線: 55598213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