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保目錄擬每年調整1次,國家醫保局公開徵求意見

新京報快訊(記者 吳為)4月29日,國家醫保局網站公開《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面向全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辦法擬規定,國家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建立完善動態調整機制,原則上每年調整1次。

2019年3月,國家醫保局局長鬍靜林在兩會“部長通道”上明確表示,2019年要改革現行的目錄管理辦法,建立醫保目錄動態調整機制,隨後在8月21日,2019版醫保目錄正式發佈。

《徵求意見稿》分為總則、《藥品目錄》的制定和調整、《藥品目錄》的使用、醫保用藥的支付、醫保用藥的管理與監督、附則共六章35條,包含基本醫保用藥範圍的確定、調整,以及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的支付、管理和監督等內容。

本次公開徵求意見時期為即日起至2020年5月12日前,公眾可以採取書面或電子郵件的形式向國家醫保局反映意見與建議。國家醫保局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通訊地址為北京市西城區月壇北小街2號-9,國家醫療保障局醫藥服務管理司。郵編:100830。

明確建立動態調整長效機制和藥品調出方法

2019年,醫保目錄調整第一次做出改變,150種藥品被調出。本次《徵求意見稿》繼續發力,對藥品調出的情況做出詳細規定,分為“直接調出目錄”與“可以調出目錄”兩類。

其中,直接調出目錄的條件為,《藥品目錄》內的藥品,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專家評審後,直接調出《藥品目錄》:(一)被藥品監管部門撤銷、吊銷或者註銷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藥品;(二)被有關部門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的藥品;(三)被有關部門、機構列入負面清單的藥品;(四)綜合考慮臨床價值、不良反應、藥物經濟性等因素,經評估認為風險大於收益的藥品;(五)通過弄虛作假等違規手段進入《藥品目錄》的藥品;(六)國家規定的應當直接調出的其他情形。

可以調出目錄的條件為,《藥品目錄》內的藥品,符合以下情況之一的,經專家評審及相應程序後,可以調出《藥品目錄》:(一)在同治療領域中,價格或費用明顯偏高且沒有合理理由的藥品;(二)臨床價值不確切,可以被更好替代的藥品;(三)其他不符合安全性、有效性、經濟性等條件的藥品。

2019年又啟動醫保目錄調整,結合醫保藥品談判,將更多臨床價值高的好藥、新藥納入醫保目錄。與2017年版目錄相比,調入藥品218個,調出藥品154個,淨增64個。本次《徵求意見稿》明確,國家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建立完善動態調整機制,原則上每年調整1次。

《徵求意見稿》還對調整程序加以規範。除中藥飲片採用專家評審方式進行調整之外,其他藥品的調整由企業自主申報,經過專家評審、談判或准入競價等程序後公佈結果。其中獨家藥品進入談判環節,非獨家藥品進入企業准入競價環節。成功的納入《藥品目錄》或調整限定支付範圍,不成功的不納入或調出《藥品目錄》,或者不予調整限定支付範圍。

明確同步確定醫保支付標準

支付標準是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使用《藥品目錄》內藥品時,醫保基金支付藥品費用的基準。醫保基金依據藥品的支付標準以及醫保支付規定向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支付藥品費用。

本次《徵求意見稿》明確,將建立《藥品目錄》准入與醫保藥品支付標準銜接機制。除中藥飲片外,原則上新納入《藥品目錄》的藥品同步確定支付標準。其中,獨家藥品通過准入談判的方式確定支付標準;非獨家藥品中,國家組織藥品集中採購(以下簡稱集中採購)中選藥品,按照集中採購有關規定確定支付標準;其他非獨家藥品根據准入競價等方式確定支付標準。執行政府定價的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支付標準按照政府定價確定。

明確各級醫保行政部門職責分工

除目錄本身調整規定外,《徵求意見稿》還對各級醫保行政部門在目錄調整中的職責分工加以確定。

國家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建立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政策體系,明確全國範圍內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範圍確定、調整、使用、支付的原則、條件、標準和程序等,組織制定、調整、發佈國家《藥品目錄》並編制代碼,對全國基本醫療保險用藥工作進行管理監督。國家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受行政部門委託承擔國家《藥品目錄》調整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省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以國家《藥品目錄》為基礎,按照調整權限和規定程序將符合條件的民族藥、醫療機構製劑、中藥飲片納入本地區《藥品目錄》,經向國家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後實施。制定本地區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政策措施,做好《藥品目錄》的落地實施等工作。

統籌地區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藥品目錄》及相關政策的實施,按照協議對定點醫藥機構醫保用藥行為進行審核、監督、管理,按規定及時結算、支付醫保費用,承擔相關的統計監測、信息報送等工作。

新京報記者 吳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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