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記:權利行使也有“保質期”

日常生活中,我們都知道奶類等食品都標有半個月、一個月或六個月等不同的保質期,如超過該安全期,即使沒有發生漲袋等變質現象,為了保證生命安全,我們都也不敢食用了,只能把過期食品丟進垃圾桶。其實,法律對於人們權利的保護,也如同食品的保質期一樣有一定的期限,如果超過該期限再主張權利,原則上就不予保護。

民事權利的“保質期”稱為訴訟時效,一般為自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3年內主張權利,否則法律不予保護。

行政權利的“保質期”可分為兩種,一種稱為申請複議期,一般自當事人知道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為60日;另一種稱為起訴期,一般自當事人知道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6個月,否則法律不予保護。如甲毆打乙,致乙輕微傷,公安機關對甲作出行政拘留10日並罰款500元處罰決定,若甲不服,應當在收到處罰決定後60日內申請複議或6個月內向法院起訴,否則不受法律保護。

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保質期”稱為“追訴時效”,自被告人犯罪之日起,根據被告人所涉嫌犯罪的法定最高刑期不同分為5年、10年、15年、20年等不同期限,如甲毆打乙致乙為輕傷,此時甲已構成的故意傷害罪,其最高刑期為3年,如果乙在此後的5年內不報案,那麼經過5年後,乙再要求司法機關追究甲的刑事責任,則司法機關不予追究甲的刑事責任,即此時乙控告權不受法律保護。當然,如超過20年需要追訴的,需報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

總之,一般來說,如同食品的保質期一樣,法律保護的權利都有一定的保護期,當然這僅僅是基本法律常識,實際上還有很多具體的規定,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就是懲罰哪些“躺在權利上睡大覺的人”,切記我們依法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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