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代新規影響千萬名代理人,從業門檻或將提高!

4月16日,中國銀保監會官網發佈《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徵求意見稿)》,這個公開意見稿,關乎所有的保險機構及保險從業者,對於保險代理人來說,也是一次公開表達的機會。

根據銀保監會給出的數據來看,截至2019年底,我國共有保險專業代理法人機構1779家,保險兼業代理機構3.2萬家、網點22萬個,個人保險代理人900萬人。

而此次徵求意見稿的發佈,對於保險行業的從業者來說,也是一個政策的風向。

保代新規影響千萬名代理人,從業門檻或將提高!

圖片來源:中國銀保監會官網截圖

而一旦實行,《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09年第5號)、《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保監會令2013年第2號)、《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的決定》(保監會令2013年第7號)、《保險兼業代理管理暫行辦法》(保監發〔2000〕144號)將同時廢止。

徵求意見稿將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兼業代理機構以及個人保險代理人制度納入同一個監管文件,一改多年來平行、分別制定監管規定的做法,在對保險代理提出共性要求的基礎上,又根據不同主體情況做出了差異化規定,使其與《保險法》保持一致。

保代新規影響千萬名代理人,從業門檻或將提高!

從效力層級來看,新政的法律效力僅次於法規,這是銀保監會合並以來出臺的最高法律級別的規章。此次將“三代”合併管理,便於保險監管部門依法監管、保險經營主體依法經營。

此次《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徵求意見稿)》與第一次公開徵求意見稿相比,進一步堅持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主基調,變化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調整代理機構工商變更登記相關事項要求;


二是調整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准入條件;


三是修改保險中介行業自律組織的有關表述;


四是取消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險兼業代理機構許可證3年有效期的規定;


五是明確保險機構高管人員的近親屬經營保險代理業務應當符合履職迴避的有關規定;


六是規範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廣告行為;


七是調整區域性保險專業代理公司註冊資本;


八是明確提出加快建立獨立個人代理人制度;


九是加強對監管機構和監管人員行為的約束。

意見稿發佈以來,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新的意見徵集稿進行了答記者問,而其中的變化也做了主要的說明:

取消了許可證3年有效期的設置

按照現有規定:保險專業代理公司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中國保監會申請延續。

徵求意見稿取消了許可證3年的有效期限,延續了“放管服”的思路,也就是說,一旦獲批業務資質,將長期有效,但出現違法行為的情況下,也有可能被吊銷許可證。

在這個思路下,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也已經開始實施“先照後證”,即先獲得營業執照, 再向銀保監會申請許可證。

相關負責人表示,從多年的監管實踐來看,針對保險中介機構普遍小散雜亂、內控薄弱的特點,設置許可證有效期,對機構進行定期體檢,是一種有力的制度安排,對提升機構內控管理,加強依法合規經營,加大市場退出力度,提供有效監管抓手發揮了巨大作用。

深化保險營銷體制發展成熟後再引入規章

2018年,銀保監會首次在部門規章中提出“獨立代理人”概念,按照當時的徵求意見稿中的描述,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是指不依託於任何團隊的個人保險代理人。

在這次發佈的徵求意見稿來看,監管對於獨立代理人僅是概括性的表述:“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對個人保險代理人實施分類管理,加快建立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制度。

對比來看,官方對對待獨立保險代理人的態度應該是保有循序漸進的態度。

註冊資本:全國性5000萬,地方性2000萬

徵求意見稿中規定,區域性保險代理公司註冊資本金准入門檻擬從1000萬提升至2000萬。

從2002年2020年,註冊資本的經歷了四次變化:

2002年:合夥企業+有限責任:50萬、股份有限公司:1000萬


2009年:取消合夥企業、地方性:200萬,全國性:1000萬


2015年:不區分類型,統一為5000萬


2020年:地方性:2000萬、全國性:5000萬

隨著准入門檻的提高,監管的態度也是不言而喻,通過提高准入門檻的方式過濾掉資金實力不夠雄厚的股東,從而從根本上減少市場亂象。

但這一方式,在業內一直存在不同觀點,有人士認為,無論是保險代理機構還是保險經紀機構,本質上都還是銷售機構,不是金融機構,不需要重資本,提高准入門檻,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市場亂象,只會進一步遏制中介市場活力。

取消審批,優化分支機構管理

新版徵求意見稿強化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分支機構的監管,有關部門已經取消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分支機構的審批,保險專業代理公司設立分支機構: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分支機構應當在營業執照記載的登記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在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監管信息系統中登記相關信息,按照規定進行公開披露,並提交主要負責人的任職資格核准申請材料或者報告材料。


審批取消了,監管則需要從其他方面強化對於分支機構的監管,包括明確其設立條件,為相關違法違規行為設立罰則,以及強化主體責任等。

加強保險公司主體責任,強化對其代理人的管理責任

銀保監會合並以來,對於保險中介的監管思路已然清晰,強化保險公司對於中介渠道的管理責任也延續到了新的徵求意見稿中。

按照第五十三條二三款的規定,保險公司須為授權代理人的行為承擔責任,即便保險代理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保險公司名義訂立合同”,但只要“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保險公司依然需要為此擔責,強化渠道管理,不容推衍塞責。

銷售人員需要崗前培訓及後續教育

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機構從業人員應當具有從事保險代理業務所需的專業能力。

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機構從業人員的崗前培訓和後續教育,培訓內容至少應當包括業務知識、法律知識及職業道德。

首推表見代理制度,對保險公司要求提高了

保險代理人根據保險公司的授權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行為,由保險公司承擔責任。

保險代理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保險公司名義訂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機構從業人員開展保險代理活動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其所屬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堅決打擊保險公司違規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

防風險、治亂象之下,監管打擊保險公司違規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的力度再度升級,而此次將其寫入徵求意見稿。具體來看,變動主要有兩點:

一是產品必須經過審批,二是從業人員必須具備相應資質。

強化法人治理

徵求意見稿取消了職業責任保險累計賠償額及保證金繳存上限,進一步強化保險專業代理公司自身的經營責任。

而根據2015年修訂的《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職業責任保險累計賠償限額達到人民幣5000萬元的,可以不再增加職業責任保險的賠償額度;

此外,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證金繳存額達到100萬元的,可以不再增加保證金。

首推表見代理制度,對保險公司要求提高了

保險代理人根據保險公司的授權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行為,由保險公司承擔責任。

保險代理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保險公司名義訂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機構從業人員開展保險代理活動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其所屬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高級管理人員親屬迴避

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的從業人員不得投資保險專業代理公司;

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近親屬經營保險代理業務的,應當符合履職迴避的有關規定。

新版徵求意見稿明確中介機構投資主體不能是保險公司高管,據悉,這主要是為了防止利益輸送以及數據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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