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署協議卻“和而不解”時隔兩年中微公司再涉專利糾紛

一則法院的公告,讓外界得知中微公司正捲入一起訴訟糾紛。

根據《科創板日報》記者獨家獲取的消息,北京知識產權法院4月23日發佈一份公告:本院受理的(2018)京73初7179號原告威科儀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威科儀器”)訴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第三人中微半導體設備(上海)有限公司(中微公司前身,以下簡稱“中微公司”)專利行政糾紛一案。

該公告稱,已依法向中微公司公告送達起訴副本、舉證通知書、當事人參加訴訟須知、原告證據以及開庭傳票。前述材料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法院將於2020年9月10日下午開庭審理此案。

記者通過多方對比、梳理發現,威科儀器即是維易科(VECO,納斯達克上市公司),後者主要從事薄膜加工設備的研發、生產和銷售,並且在MOCVD 設備領域是中微公司的主要競爭對手之一。

中微公司曾與維易科產生過專利糾紛,但在2018年2月,中微公司與 SGL、維易科簽訂《和解協議》,三方均撤回相關訴訟及未決的專利複審請求。目前來看,上述專利行政糾紛或是各方和解後的“波瀾再起”。

互為競爭對手

上海文飛永律師事務所高飛律師向《科創板日報》記者表示,從案號來看,這是一起行政訴訟,哪年立案的就會顯示哪個年份。

那麼,既然是2018年所立案件,為何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直到今年才開始向當事人送達相關材料?

“行政案件,法律規定是一審6個月內結案”,上正恆泰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楊如意律師向記者解釋到,“受送達、鑑定、延期、中止等影響,則案件審理時間無法預期,不清楚是什麼原因(現在才審理)”。

那麼,威科儀器是一傢什麼樣的公司?中微公司在招股書中是否對尚未了結的訴訟情況進行披露?

記者瞭解到,威科儀器有限公司的英文名稱為:Veeco Instruments Inc,其同時也是一家在納斯達克上市的公司,主要從事薄膜加工設備的研發、生產和銷售,主要產品或技術包括MOCVD 設備、分子束外延、光刻設備等。

可以看出,威科儀器的多個產品與中微公司的產品處於同一個賽道,在招股書中,中微公司也將維易科(中微公司對“Veeco Instruments Inc”的稱法)列入MOCVD設備領域的主要競爭對手之一。

互訴到和解

值得注意的是,中微公司曾與維易科發生過專利糾紛。

2017年4月,維易科以侵犯其專利、未經維易科同意向中微有限及其客戶供應基片托盤為由,在紐約東區法院對 SGL Carbon, LLC 及 SGL Group SE(以下統稱“SGL”)提起專利侵權之訴。此後,紐約東區法院作出禁止 SGL 向中微公司及其客戶供應基片托盤的禁令。

中微公司迅速做出反擊,2017年7月,中微公司以維易科精密儀器國際貿易(上海)有限公司(外國法人獨資,維易科全資持有)侵犯專利權為由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指控其TurboDisk EPIK 700型號的MOCVD設備侵犯了中微的基片托盤同步鎖定的中國專利,要求其停止侵權並主張上億元侵權損害賠償。

而在中微公司起訴後,上海維易科對該涉案的中微專利向專利複審委提起無效宣告請求;同時,還有一位自然人也對該涉案專利提起無效宣告請求。

儘管面對兩次無效宣告,但專利複審委最終對兩個無效宣告案分別作出的審查決定顯示,均確定認中微專利為有效專利。2017 年12月,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上海維易科立即停止一切侵權行為。

記者從維易科官網上看到,上述法院具體判決的要求包括上海維易科停止進口、製造、銷售和出售威科EPIK 700型MOCVD系統,該系統包含AMEC(中微公司)實用新型專利ZL 201220056049.5所涵蓋的侵犯同步運動接觸機制,以及用作EPIK 700 MOCVD系統的晶片載體。

彼時維易科公司董事長兼首席執行官約翰·R·佩勒(John R.Peeler)表示:維易科繼續認為這起訴訟毫無價值,“我們計劃就這一裁決提出上訴”。

2018年1月3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做出了維易科的專利全部無效的決定,但前述情況在2018年2月迎來轉折,中微公司在招股書中稱,經多輪談判,2018 年 2 月,中微公司與 SGL、維易科簽訂《和解協議》,三方均撤回相關訴訟及未決的專利複審請求。

維易科官網也同步披露這一消息,並稱,作為和解的一部分,維易科、AMEC(中微公司)和SGL及其附屬公司在世界各地(法院、專利局和其他機構)之間的所有法律訴訟將被駁回和/或以其他方式撤銷。因此,所有業務流程,包括銷售、服務和進口,都將繼續下去。

又起波瀾

那麼為何在達成《和解協議》後,時隔兩年多維易科再度發起訴訟?

4月23日,中微公司董秘劉曉宇通過短信向記者回複稱“我們對相關事項不知情,沒有收到通知”。

記者今日也嘗試聯繫維易科瞭解詳細情況,但未獲得有效回覆。

需要注意的是,所謂“專利行政糾紛”是指當事人對專利行政機關所作出的決定不服而引起的爭議。可以推斷的是,威科儀器可能是不服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判決,遂將國家知識產權局作為被告起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而中微公司則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根據記者所獲取的上述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威科儀器發明被認無效的決定書,“當事 對本決定不服的,可以根據專利法第46條第2款的規定, 收到本決定之 起三個 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

可以推斷,儘管上述和解協議在2018年2月達成,但最遲在2018年4月,威科儀器就做出了上訴的決定。

上述情況並非個案,記者梳理發現,科創板上市公司長陽科技此前披露的招股書裡顯示,其競爭對手日本東麗曾要求深圳中級人民法院,判令長陽科技停止侵犯其發明專利權的行為,此後長陽科技也很快做出反擊,分別針對兩項專利向國家知識產權專利複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此後國家知識產權專利複審委員會宣告兩項“發明專利權”無效後,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據此駁回日本東麗的起訴。

但日本東麗不服上述判決,決定繼續上訴,其將國家知識產權專利複審委員會作為被告,將後者起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長陽科技作為第三人參加。

另外,表態進軍科創板的復潔環保也曾有類似情形。

對此楊律師分析認為,專利複審委一般對無效申請作出審理後,申請人再來申請撤回無效申請,專利複審委可能會有兩種處理方式,其一是同意撤回;其二是專利複審委堅持認為專利無效,不同意撤回申請,可能直接作出無效的決定,前述情況不是中微公司能控制的。

“中微公司無法撤回申請,而專利又被專利複審委給予無效,那麼威科儀器肯定不服判決,於是將國家知識產權局予以起訴”,楊律師分析道。

需要注意的是,即便後續威科儀器勝訴,國家知識產權局若不滿判決,也會繼續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屆時中微公司作為原審第三人也可能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若威科儀器勝訴,那麼中微公司可能要考察一下自己的產品是否存在侵權的可能性”,楊如意律師講到。

本文源自科創板日報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