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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成立投資公司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原因。
一、如果投資公司是對自身公司股權進行投資。
成立有限合夥投資公司來間接持有公司股權,可以簡化公司的股權結構。若作為激厲勵對象的員工普遍直接持有擬上市公司股票,將加大股權糾紛的風險和上市核查的工作量。
出於合理避稅考慮。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是自然人,繳納的是個人所得稅,避免了有限責任公司的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兩重稅務,且合夥人退夥或者轉讓合夥份額不屬於個人所得稅所規定的財產轉讓行為。
二、如果投資公司是對外進行投資的。
設立投資公司是公司實施發展戰略的重要舉措,對公司未來發展具有積極意義和推動作用。投資公司設立後,將通過股權投資、併購、財務投資等靈活的投資機制和方式,培育新的利潤增長點;利用投資公司平臺,創新業務模式,拓展公司業務領域,使公司達到產業經營和資本經營的良性互補,進一步提升公司的核心競爭力和盈利能力,最終實現公司的持續穩定發展。
倚讀攻毒
【問題歸納總結】企業之所以成立投資,主要是考慮三個方面的問題,這些問題一旦得到解決,其實就是企業所獲得的好處:第一,合規;第二,股權架構的需要;第三,合理避稅。
合規,本質就是一個持股平臺
由於目前我國公司的規定,有限公司股東人數限定在50人。但有些公司由於客觀條件的限制,會導致實際股東人數遠遠超越50人。為了能夠將全部的股東都裝進公司的同時又不違背現有法律的規定,就將股東分組成立不同的投資公司,讓投資公司再去持有目標公司的股權。
這樣操作一方面達到股東人數合規的目的,另一方面也滿足了股東通達間接持有目標公司的股權的方式完成了進入在冊股東的訴求。
股權架構的需要,本質是將分散的股權集中到一個代言人的手中,由他來代替大家行權。
有點基礎的都知道,股權有9條生命線。而過分散的股權很容易導致股東僵局,比如:第一類股權:10%,20%,30%,40%;第二類股權:25%,25%,25%,25%,等等。這些股權之所以不合理,更多是由於他沒有一個決策人,沒有一個真正意義上的大股東,導致大家可能拉山頭、結派系,甚至互相不順眼,從而影響公司正常決策。
因此,為了在設立之初就能將股權合理化,但又為了讓其餘股東心甘情願配合,基本都會採用設立投資公司的方式先將分散的股權收攏,然後再用這個投資公司去間接持股或控股目標公司。從而規避不合理股權結構的存在,避免公司出現僵局。
這種方式被阿里巴巴運用得淋漓盡致,有興趣可以去研究一下阿里的股權結構就明白了。
合理避稅,本質就是通過有限合夥企業的特殊性避稅
按照法律規定,有限合夥企業是不按公司的規定進行稅務規劃的。合理利用該性質,可以為企業省掉不少稅(具體的可以去查詢相關資料,這塊知識比較複雜,在此不展開)。
目前大多數的公司在其下設立投資公司,都是採用有限合夥企業的形式。其目的就是為了合理避稅。
總之,這樣的設計對公司肯定是有利的,有很多有形和無形的好處。比如當單個股東發生個人負面時,由於相隔了一個投資公司,不會對目標公司造成太大幹擾;相反,如果目標公司發生什麼負面,也不會對單個股東帶來太多的影響。
這就是企業風控上的風險隔離思維。還有很多,就不一一列舉了,感興趣的加關注,以後在其他專題問題中肯定會有詳細的解答。言鳴律師
成立投資公司一般出於以下幾個方面的需要:
1、成立投資公司,是企業控股權架構設計的需要,也是企業規模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結果。
如果股東只有一家企業,那麼就沒有必要再成立一家投資公司對其進行管理。但如果股東成立了十家、二十家、甚至三十家公司,這時,就有必要成立一家投資公司,由投資公司對這些企業控股,並進行管理。這樣,企業的控股權架構就比較清晰。同時,可以由投資公司設立採購總部、人力資源總部、銷售總部、研發總部等,統一對下屬各子公司進行管理,也可以有效節約企業運營成本,提升管理效率。這樣的股權架構顯然比以股東名義直接註冊成立很多公司更為合理,所以也是絕大多數企業通行的做法。
2、有利於企業快速發展壯大。
成立投資公司,然後以投資公司的名義對外進行股權投資、收購、兼併,有利企業快速發展壯大,提升競爭力和盈利能力。
3、降低股東風險的需要。
公司法規定,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所以,先成立投資公司,再以投資公司作股東註冊成立其他企業,這樣,可以降低出資人風險。
例:A公司投資5000萬元註冊成立投資公司B,那麼A公司只以5000萬元為限對投資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對於以投資公司為股東註冊成立的其他企業,A不需要直接對其債務承擔責任。所以,成立投資公司,然後再以投資公司的名義成立其他企業,降低了股東承擔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