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如何執行債務人夫妻共同財產?按照老經驗行不通了

前幾天有個朋友來諮詢一個法律問題,結果宋律師事後發現,這個朋友之前諮詢的一個律師解答錯了。

劃重點:錯了!原來律師也會錯!

朋友是債權人,生意上與人發生糾紛。他通過訴訟已經定爭止紛,法院判決債務人要向這個朋友承擔債務。目前法院的文書已經生效,但他卻依然沒有拿回自己的錢。迫於無奈,朋友申請了法院強制執行,可是債務人沒有其他財產,唯有與其妻子共有的一套房屋。

朋友問,這一套房屋可以申請執行嗎?

債權人如何執行債務人夫妻共同財產?按照老經驗行不通了

朋友找我之前,他諮詢的律師憑老經驗回答朋友說:這是不行的。如果朋友真想要執行這一套房屋的話,還必須再走一個程序——以債權人的身份代位提起析產訴訟,請求法院對債務人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有財產進行分割。等析產訴訟明確了債務人的財產份額之後才能夠對析產之後的財產進行執行。

俗話講,法律這個職業是學到老,用到老。你看這兩年,大量的法律法規被重訂或者修改,而且2020年還是中國民法典的元年,一部包含民法總則、合同法、物權法等基本法律為一身的民法典已經橫空出世並且要在2021年1月1日起實行。中國法治進程又邁上了一個新的臺階,法律工作者不學習真的不行嘍!

出於律師的職業操守以及對朋友的負責態度,不要讓老經驗把人給帶到溝裡去的後果(主要還是顧全律師的lian mian),宋律師決定還是再去查一查相應的法律規定。

結果一查,宋律師發現原先律師的解答果然真的有不正確的地方。當然,不是說這個解答不對,而是現階段法院出臺了更直接的執行方案,不再需要提起債權人代位申請析產訴訟了。

朋友想要執行債務人與其妻子名下的一套房屋。從法律性質上講,該房屋是債務人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是為夫妻共同財產。

相對而言,夫妻共同財產在共有財產中屬於共同共有財產,有別於按份共有財產。按份共有財產,共有人之間是明確了共有份額的;而共同共有財產,共有人之間沒有明確份額,根據物權法第99條的規定,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共同共有人不能對共同共有的財產確定份額;只有在共同共有關係終止時才需要確定各共有人的份額並繼而進行分割。

債權人如何執行債務人夫妻共同財產?按照老經驗行不通了

在司法實踐中為了解決如何執行共有財產的問題,2005年1月1日開始實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中第14條明確規定:

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並及時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並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於協議分割後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

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訴訟期間中止對該財產的執行。

之前的律師給朋友的建議就是源於這部司法解釋的這一規定,也是當年處理類似糾紛的唯一可行辦法。

但是由於社會經濟活動日趨複雜,法院在執行債務人的共同財產往往會陷這樣的困境。在實踐中,被執行財產的共有人出於自身利益考慮,會採取消極拖延策略,怠於分割,即使共同協商,也往往不能達成一致意見。這種情況只是地球人都好理解。

在這種情況下,按照上述司法解釋第14條第三款的規定,解決的辦法是訴訟分割,即法院告知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共有人不願意起訴的,則告知債權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等到法院析產判決下來之後再進行執行。

可是說說容易,現實中執行起來就比較難。

首先共有人一般不願意提起析產訴訟,因為維持現狀對共有人更為有利,共有財產無法被執行,共有人就可以使用共有財產,一般來講共有人沒有動力去析產訴訟的。

其次,申請執行人(債權人)也很少提起析產訴訟。理性人都知道,打官司是要投入時間、精力、金錢等成本的。即使以後訴訟費可以找債務人追回來,但是時間、精力哪一樣不是成本呢?因此在執行中很容易陷入這樣的僵局。

司法就是這樣,發現問題就要解決問題!法律法規一般只是規定到“面”,但在生活中要真正落實到“點”上,還是要查閱稅務部門出臺的各種解釋、意見、辦法,因為這些才是法律運行於生活的毛細血管。

回到剛才的問題,如何解決執行共有財產這一困境呢?

債權人如何執行債務人夫妻共同財產?按照老經驗行不通了

2016年廣東高院執行局公佈的《關於執行案件法律適用疑難問題的解答意見》中第十二問:

“被執行人的房產存在共有情況,是否必須先經過訴訟明確共有份額才才能執行?處理意見是:根據最高院《查封規定》第14條的規定,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並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共有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訴訟期間中止對該財產的執行。因此執行法院在告知共有人有權協議分割共有財產或者提出訴訟後,共有人沒有協議分割或訴訟,執行法院可以繼續推進執行。”

無獨有偶,2016年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頒佈的《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共有財產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第二條同樣作了如下的規定:

“二、執行共有財產,是否必須先經訴訟明確共有份額才能執行?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四條之規定,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並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因此執行法院在告知共有人有權協議分割共有財產或者提出析產訴訟後,共有人沒有協議分割或者訴訟,則執行法院可以繼續執行。”

由此可見,宋律師的朋友完全可以申請執行債務人名下與其妻子共同共有的房屋,除非債務人的妻子提出析產訴訟。

不過可以肯定的說,除非為了拖延時間,否則的債務人的妻子不會再提出析產訴訟,畢竟人都是根據預期來管理自己的行為,沒有意義的事情做了何用呢?

如今網絡時代了,社會的一切都在飛速向前發展。知識也是日新月異,原來儲備的舊知識、老經驗不一定完全靠得住。知恥而後勇,加強學習,這才是法律工作者們唯一可以自我要求之處,這也是律師的職業修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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