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區登記註冊的企業,破產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開發區登記註冊的企業,破產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開發區登記註冊的企業,破產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我國現行的企業破產法自2007年6月1日正式開始施行,時至今日已有12年的歷程,該部法律的實施也標誌著我國現代破產製度的正式確立,彌補了過去破產製度在適用範圍、破產原因和行政干預等方面的不足,更加適用於改革開放大背景下,經濟體制市場化,市場主體多元化的營商環境。

現行企業破產法第二條的規定,明確了企業破產應當具備的原因,即“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和“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認定標準亦由最高人民法院後續發佈的司法解釋進行了規範,所以對於債務人企業是否符合破產的條件,實務中爭議已經不大。

而關於管轄問題,現行企業破產法僅在第三條對破產案件的地域管轄做出了規定,即“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我們知道,我國法院體系分四級,想確認一起案件的具體受理法院,不僅需要知道當事人在什麼地方,還需要知道由哪一級法院管。所以僅知道債務人的住所地,並不能確定具體的管轄法院,還需要參照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發佈的《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該規定第二條明確了“基層人民法院一般管轄縣、縣級市或者區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中級人民法院一般管轄地區、地級市(含本級)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

根據上述的規定,一般破產案件管轄法院的確定方式可以總結為:一、地域管轄根據債務人的住所地確認,二、級別管轄根據債務人註冊登記的工商行政機關的級別確認。

但是還有一類企業,其註冊登記機關為開發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但是開發區卻沒有對應的人民法院,對於該類企業的破產管轄法院如何確定的問題並沒有明確的規定,筆者在代理一起債務追收案件中,在幫助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清算時就遇到一起類似的案件。

本案的債務人企業登記於安徽省馬鞍山經濟技術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其住所地位於馬鞍山市承接產業轉移示範園區,但是不同於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馬鞍山經濟技術開發區並沒有對應的人民法院。筆者在接受債權人委託後先後調取了相關卷宗,發現債務人企業作為被告的一審訴訟或執行案件多數均由馬鞍山市雨山區人民法院受理,於是在準備好材料後,根據該示範園區的主管政府,先後去馬鞍山市雨山區和當塗縣人民法院申請立案受理,但兩家法院均表示不歸本院管轄。於是筆者調取了債務人企業的工商內檔,經查詢後發現,該企業原登記註冊機關為馬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應歸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筆者提出申請後,本案現已經在馬鞍山中院裁定受理。

隨著中央大部制改革和各地經濟建設的需要,各地行政機關不斷進行著機構改革或調整,造成的影響之一便是不同市場主體的主管機關發生相應的變化,本案中債務人企業雖然最初在馬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註冊成立,但在開發區設立後將其劃歸了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我們日常生活中形成的常識都知道,開發區管委會與市轄區、縣同屬一個行政級別,根據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的企業由基層法院管轄的規定,自然會認為開發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的企業也應由基層法院管轄,但為什麼本案中所涉及的債務人企業的破產案件會由中級法院管轄呢,這涉及到開發區與區、縣作為行政主體的法律性質的不同,該問題留待下篇文章來分析。

實務總結:

對於破產案件管轄法院的一般確定方式,地域管轄根據債務人住所地確定,級別管轄根據債務人企業的工商登記機關的行政級別確定。

對於在開發區登記的企業的破產案件,如果開發區有對應的人民法院(例如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則向該人民法院直接申請;如果開發區沒有對應的人民法院,則應先調取該企業的工商內檔,查詢其最初的設立批准文件確定其工商行政管轄級別,從而確定法院的級別管轄。

本文作者:楊昊,北京公司法律師,電話18010195925(微信同號),轉載請註明出處,歡迎各位讀者點撥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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