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貿易中 信用證簡介與結算流程

在進出口貿易中以信用證結算方式進行的佔國際貿易結算的大部分,所以對信用證必須做到細緻全面熟練的瞭解掌握和精通:


一,信用證的概念:

信用證(LETTER OF CREDIT 簡稱 L/C)是開證行根據進口方的指示要求開立的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保證在賣方履行信用證規定的各項條件,交付規定的單據時支付一定金額的書面承諾。


二:注意這裡規定受益人交付規定的單據,而不是貨物,所以,對賣方來說,按照信用證規定的條件,提交合格的單據對信用證項下的貿易來說就是“交貨”,就可以得到貨款。


三:對於進口商來講,只要在申請開證時,聲明當收到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就保證付款,這可以保證買方在付款時能收到貨物。


四:對於開證行來說:通過開證和收付等業務,可以收取一些費用,也可以通過開證時進口商在開證行的押金作為週轉資金。


五:信用證的當事人:

1)開證申請人:(APPLICANT 或者 OPENER),向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的當事人。進出口貿易中一般是進口商。

2)開證行(OPENING BANK 或 ISSUING BANK)接受開證申請人的申請,向出口商開立信用證的銀行,通常是進口地銀行。它要承擔付款責任。並代理開證申請人行使請求出口商交付單據的權利。

3)通知行(ADVISING BANK 或 NOTIFYING BANK)受開證行委託,將信用證轉交出口商的銀行,通常是出口地銀行。它只需證明信用證的真實性,並不承擔別的責任,通知行往往是開證行的代理行(CORRESPONDENT BANK).

4)受益人:(BENEFICIARY)信用證上指定的有權使用該L/C的人,通常是出口商。

5)議付行(NEGOTIATING BANK):向受益人買入或貼現受益人提交的跟單匯票或做押匯或議付的銀行,議付行對開證行有權請求償付,對受益人(出票人)有追索權。在公開議付(FREE NEGOTIABLE)的條件下,信用證上不出現議付行的名稱.在限制某家議付行的條件下,信用證內註明限於在某某銀行議付(NEGOTIATION RESTRICTED X X BANK ONLY).

6)付款行(PAYING BANK)信用證指定的付款人,大多數情況下就是開證行本身。如果開證行本身付款在L/C中不標明,如果由另一家銀行付款,則列明由那家銀行付款,這另一家銀行也叫代付行PAYING BANK 或 DRAWEE BANK。代付行一經付款,就不能對受益人追索.

7)保兌行(CONFIRMING BANK)如果開證行資信不佳,需要由一家大銀行加以保兌,保兌後即使開證行倒閉或無力支付,保兌行負第一付款責任。保兌行可以是通知行或第三家銀行。

8)償付行(REIMBURSING BANK)開證行授權付款給議付行或者付款給付款行的銀行,它不與受益人發生關係,不審核單據,只憑議付行的明白聲明(CERTIFICATE OF COMPLIANCE)或類似文件償付,償付以後即從開證行在該行的存款中扣除金額,如果以後發生單證不符,由開證行向議付行執行追償,而與償付行無關。

9)承兌行(ACCEPTING BANK)是承兌遠期匯票的銀行,承兌後單據和匯票分離,持票人可做貼現或到期支付貨款。

10)轉證行(TRANSFERRING BANK)如果信用證是可以轉讓的,轉證行就負責信用證的轉證業務,轉證行就應第一受益人的申請可轉讓給第二受益人使用該信用證。如果第二受益人是多個,那麼這個信用證還必須是可分割的(DIVISIABLE L/C)


在進出口貿易信用證的使用中,上面的7,8.9,10用的較少,但是並不是沒有。


六:信用證的流程:

1)進口方向開證行提交開徵申請書,交開證押金及相應銀行手續費;

2)開證行審核開證申請書,如果有不妥的地方開證行要求申請人核對合同提出修改意見,再根據修改後的開證申請書開出信用證。並將信用證轉給通知行。

3)通知行將信用證傳遞給出口商。

4)受益人(出口商)審查信用證,有問題提出改證,沒問題,安排生產備貨,裝運 ,制單證匯票,提交提單等貨運單據,在信用證規定的期限和信用證有效期內向議付行辦理議付。

5)議付行審查單證,如果有問題及時通知受益人修改,如果無誤,墊款給收益人,

6)議付行轉寄匯票和單據給開證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

7)開證行審查無誤後,向議付行付款。

8)開證行通知開證申請人(進口商)付款贖單。

9)開證申請人付款取得單據,憑以向承運人(船公司)提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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