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貿人必看!佛山中院發佈疫情形勢下國際貿易與投資的風險提示

5月20日,佛山中院與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佛山市委員會

聯合發佈

《關於疫情形勢下國際貿易與投資的風險提示》

(以下簡稱《風險提示》),

從中外企業違約應對、合同設置疫情條款、

合同履行風險防範等方面

對企業作出風險提示併發出建議。


外貿人必看!佛山中院發佈疫情形勢下國際貿易與投資的風險提示


外貿人必看!佛山中院發佈疫情形勢下國際貿易與投資的風險提示

“該風險提示旨在幫助受疫情影響的企業復工復產,為企業妥善應對疫情期間國際貿易與投資的潛在風險提供參考,推動構建優質營商環境。”佛山中院民二庭庭長林煒烽表示。

外貿人必看!佛山中院發佈疫情形勢下國際貿易與投資的風險提示


01

中方企業因疫情原因不能履行

或未能全面履行國際貿易、投資合同,

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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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及時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確實無法履行或未能全面履行合同的,應按合同約定的通知方式及時告知合同相對方。如合同未約定通知方式的,應以合理的方式告知合同相對方。

(二)與合同相對方就合同是否繼續履行或變更進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簽訂補充協議,力求通過和解方式取得雙贏。

(三)協商不成的,善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根據不同糾紛的特點,有針對性地選擇合適的解決方式。糾紛解決途徑主要有:

1.調解——通過訴前和解、訴調對接的方式,共擔風險,化解矛盾。此種方式具有簡便、快捷的特點,能最大限度地減少經濟損失,緩和合同雙方的對抗情緒;

2.仲裁——仲裁程序靈活、簡潔、保密性強。合同雙方可協商一致共同選擇該解決方式。我國是《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的締約國。我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可以在締約的160多個國家、地區得到承認和執行;

3.訴訟——傳統的糾紛解決方式,具有公權性、強制性和程序性的特點。雖然當事人對法院的裁判結果具有較高的信任度,但是訴訟週期長,成本高。如果兩國間無司法互助的協定,一國的法院裁判結果將可能得不到他國法院的承認和執行。

(四)可援引的抗辯事由

1.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1)出現因疫情原因導致合同履行不能的情形,企業可向市貿促會申請,由市貿促會審查決定是否開具新型冠狀病毒性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實證明書。

(2)注意從疫情發生時間、政府及有關部門採取防控措施、合同履行受影響程度、是否及時履行通知義務等方面收集證據,以應對後續有可能發生的糾紛。

(3)主張適用不可抗力部分或者全部免責的一方當事人,應當就不可抗力直接導致民事義務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即使存在不可抗力事由,該當事人若對於合同不能履行或者損失擴大有可歸責事由的,仍須承擔相應的責任。

2.情勢變更,指在合同訂立以後客觀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情形。

(1)受疫情影響,用工、原材料採購、交通物流運輸等成本均有不同程度的增加,成本浮動超過了正常的商業風險,若仍按原合同履行將可能出現嚴重虧損,在這種情況下,可以請求變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價款數額,以平衡各方利益,及時止損。

(2)我國法律對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較為慎重,個案適用的審核較為嚴苛。


02

外方企業或個人因疫情原因主張不履行

或未能全面履行國際貿易、投資合同,

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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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方企業應第一時間與外方聯繫

,確定合同履行的實際進度,協商是否繼續履行合同並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二)中方企業應注意相關證據的收集與保存,要求外方提供證據證明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變更或解除合同的事由已出現,或因疫情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外方所在國出臺禁止性、強制性規定阻礙合同的履行等,以便在今後的協商、仲裁、訴訟中處於有利地位。

(三)合理運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有針對性地選擇合適的糾紛解決方式。

(四)從事出口貿易的企業,可以考慮提前購買出口信用保險,用於防範和控制國際貿易風險,提高風險管理水平。


03

疫情期間或疫情發生後應如何完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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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合同中明確爭議解決方式及法律適用

國際貿易、投資活動涉及不同國家或地區的多個主體。合同的訂立及履行很大程度受政治、經濟和自然條件等因素影響。不同國家或地區的法律及其適用存在差異。為儘可能避免在合同履行時產生法律適用分歧,訂立合同時應充分考慮不同國家或地區在合同、貿易、關稅、貨幣與外匯管制等方面的法律規定,特別約定爭議解決條款,明示選擇合適的爭議解決方式、管轄機構及適用雙方均能接受的國家或地區的法律,以減少合同履行的不確定因素。

(二)在合同中約定不可抗力條款

部分國家並無法定的不可抗力規定。不同國家對不可抗力的範圍規定可能存在不同。在訂立合同時,可以約定不可抗力條款,將疫情因素包含到不可抗力的適用情形中。

(三)簽訂合同時應注意的其他問題

1.疫情發生後,中外雙方需簽訂補充協議或新的合同的,應當特別注意:新冠肺炎疫情因為已經發生,可能不再屬於法定的“不可抗力”範疇。

2.對交貨期限做出合理預期,避免出現交貨延期。

3.結合國內外的疫情發展態勢,將應對疫情的各項補救措施寫入合同。

4.出口商品應符合進口國關於產品的檢驗檢疫、使用安全、質量合格等各項標準,相關標準應當在合同中明確。

5. 在合同中提及新冠肺炎疫情時,應當使用國際通行的表述方式,避免因國內外對疫情的稱謂不同而產生歧義。


04

疫情期間出口商應如何防範信用證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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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存在風險

1.進口商不按合同約定開設信用證

2.進口商故意設置障礙

3.進口商信用證詐騙

4.開證行不能兌付

(二)防範風險措施

1.通過交易方式的多樣化以分散風險,將信用證與其他支付方式結合使用。

2.嚴格審查進口商及開證行資信情況,包括財務狀況、經營狀況、進口商的付款記錄等,可要求為信用證加具保兌。

3.嚴守信用證操作規範,按照信用證要求製作單據,杜絕單據方面的瑕疵。發生爭議時,按照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及其他國際慣例來維護自身權益。

4.始終保持與承運人的聯繫,若出現支付異常,應及時通知承運人退回貨物或變更收貨人、目的地。

5.投保出口信用險。


05

貨物在運輸途中或目的港受疫情影響

發生狀況,應如何避免額外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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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看“價格術語”

1.合同採用C組、F組貿易術語,風險一般自貨物裝船後即已轉移到進口商。

2.合同採用某些D組貿易術語,因出口商須負責清關並交貨到進口商倉庫,出口商應尋求證據證明己方遭遇不可抗力,繼而提出免責、變更合同或解除合同的主張。

(二)看“誰造成的”

1.承運人因其採取消毒或防疫措施不當導致貨物被汙染,出口商應當自行或協助進口商向承運人或保險公司索賠。

2.當地政府採取防疫措施導致貨物受損或禁止入境,出口商可以結合國際貿易術語不同組別來判斷是由出口商提出不可抗力免責主張還是由進口商承擔該風險。


06

疫情期間該如何應對匯率波動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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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應以賺取超額利潤為目的

要依靠主營業務實現收入目標,不可緊盯匯率波動所帶來的投機利潤。無論是進口企業還是出口企業,都應該及時套保。

(二)做好外匯管理及事前控制

1.將持有的貨幣區分為幣值較穩定的貨幣及幣值不穩定的貨幣,並對該兩類貨幣採取不同的管控措施,儘量減少對幣值不穩定的貨幣的存儲。

2.合同簽訂前,要做好整體風險管理模型,以測評匯率風險。

3.根據匯率變動,積極調整產品銷售策略,通過合理調整商品成交價格以及訂單金額來避免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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