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一民辦老師蒙冤30多年,最終被判無罪

金寨一民辦老師蒙冤30多年,最終被判無罪

現年81歲的安徽省金寨縣原民辦教師程善貴,為了一宗舊案的國家賠償仍在四處奔走。

一起普通鄰里糾紛引發的“毆打事件”後,程善貴被判有罪,他就此走上了35年的漫長申訴路。直至2018年10月,金寨縣法院作出第四次判決,79歲的他最終被認定為無罪。

無罪之後,程善貴曾向金寨縣法院申請國家賠償,並要求消除案件影響,恢復名譽。金寨縣法院以案件發生在1995年1月1日《國家賠償法》實施之前,法不溯及既往為由,不予受理其申請。

此後,程善貴向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六安中院賠償委員會於2019年10月20日作出決定,撤銷金寨縣法院此前做出的不予受理決定,並要求該院與程善貴就符合國家賠償或補償部分進行磋商。

近日,程善貴代理人、北京盈科(合肥)律師事務所律師程玉偉告訴澎湃新聞,在不予受理決定被撤銷後,申請人及律師與金寨縣法院幾經協商,後續處理至今未有下文。

金寨一民辦老師蒙冤30多年,最終被判無罪

2018年10月,金寨縣人民法院作出的無罪判決書。

申訴35年改判無罪

讓程善貴深陷麻煩的這件事,發生在1982年7月29日。當時,程善貴兒子挑水路過程善貴堂弟——程善芝家田埂時,因水桶掛了稻秧,兩家隨即發生爭吵和撕打。糾紛最終以程善芝因頭部出血住院兩月告終,至於撕打過程,雙方各執一詞。

1983年8月26日,程善貴因這起一年多前的糾紛被捕。1983年9月,金寨縣法院一審判決程善貴犯故意傷害罪,又因其向有關部門“申訴稱被害人持械故意傷其身體,捱打致傷竟遭拘留、罰款”,並且“強行將全家搬進長茂小學,侵佔校房一間半”,同時判其犯誣告陷害罪和擾亂教學秩序罪。三罪並罰,程善貴一審被判12年。

一審判決認定,爭執發生後,程善貴的兒子用薅鋤將程善芝頭部打破,程善芝追趕至屋裡後,程善貴用木棍再次毆打他,又夥同兒子將其推出門外。至於程善芝的傷情,一審法院採納了由雙石公社醫院院長做出的鑑定意見:程善芝頭頂左前側被砸開一處4釐米傷口,前胸多處擦傷,有腦出血和重度腦震盪。

一審判決生效後,程善貴被轉到安徽第二勞改支隊服刑。之後,他不斷申訴,堅稱冤枉,稱並未打人,傷者系自己摔倒致傷,但因當年處於嚴打時期,便沒有立即上訴。1985年,金寨縣法院再審此案,以“定性不當”為由撤銷了程善貴的“誣告陷害罪、擾亂教學秩序罪”,維持了故意傷害罪,但免予刑事處分。

程善貴仍不服。他認為,再審判決對程善芝身體情況認定已由一審的“腦出血,重度腦震盪”改成了“頭皮外傷”,因此自己不構成犯罪。2011年,金寨縣法院改判其無罪。但程善貴對這份無罪判決並不滿意。“程善芝頭上的傷並不是我打的,法院以證據不足宣告我無罪,這說明我還不是清白的。”

程善貴提出了上訴。

兩年之後,六安中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撤銷無罪判決,將此案發回重審。彼時程善貴的代理律師徐昕告訴澎湃新聞,撤銷無罪判決的原因之一是當年的案卷疑似遺失了。此後,重審擱置了近5年之久,檢方曾數次給法院回函,稱案卷“無法調閱”,無法派員出庭支持公訴。

直至2018年10月,金寨縣法院作出第四次判決,最終認定程善貴無罪。無罪判決書顯示,金寨縣法院認為,現有證據難以證明程善芝頭部外傷系程善貴毆打所致,因此原審認定故意傷害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金寨一民辦老師蒙冤30多年,最終被判無罪

2019年5月3,金寨縣人民法院對程善貴提出的國家賠償申請作出不予受理決定書。

申請賠償被駁回

程善貴表示,他的蒙冤入獄,幾乎讓全家人的命運都被改寫。雙目失明的八旬母親受到刺激後精神失常,由親戚收留;五個孩子流落幾處,“在家人需要我時候,我卻不能盡義務,造成了無法挽回的損失,留下終身遺憾,心靈上的創傷無法撫平。”

於是,在被宣判無罪之後,程善貴向金寨縣法院提出了國家賠償申請,主張賠償金額合計約123萬餘元。程善貴還要求,法院應為其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並賠禮道歉。

2019年5月31日,金寨縣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受理案件決定書,以案件不適用《國家賠償法》為由,將其申請駁回。

不予受理案件決定書稱,程善貴被錯誤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始於1983年8月,1985年7月予以釋放。《國家賠償法》於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受案範圍問題的批覆》第一條規定,國家賠償法不溯及既往,因而程善貴案並不適用,遂對其申請不予受理。

因不服上述決定,2019年2月,程善貴又向六安中院賠償委員會提出國家賠償申請,六安中院賠償委員會於2019年10月20日作出決定,撤銷金寨縣法院此前做出的不予受理決定。

六安中院認為,對程善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事實,應當賦予其請求救濟的權利和途徑。根據相關規定,該案應按照1995年以前的規定處理,沒有規定的,參照國家賠償法進行處理。決定書要求,金寨縣法院應與程善貴就符合國家賠償或補償部分進行磋商,也可以其他方式進行處理。

程善貴代理律師程玉偉告訴澎湃新聞,2019年8月26日,六安中院賠償委員會曾組織程善貴和賠償義務機關即金寨縣法院進行協商。一份《談話筆錄》載明,六安中院賠償委員會曾明確要求金寨縣法院“在10天之內提交(當時的規定)”,但金寨縣法院至今未能提交。

程玉偉認為,既然當時沒有規定,案件理應參照《國家賠償法》規定,依法及時予以賠償。“如果法院一直找不到當時的規定,是否永遠不予賠償?如此一來,不僅嚴重侵害了申請人合法權益,也與《國家賠償法》的立法宗旨背道而馳。”

2020年4月2日,程善貴和律師再次與金寨縣法院協商賠償申請,主張賠償金額合計約298萬餘元,其中包括: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326213.04元、律師費等申訴費用78600元、賠償限制人身自由716天的賠償金226213.04元、農林業損失30320元、補發工資212760元、賠償110平方米房子的價值176萬元和賠償已支付的房租35萬元等9項。程玉偉稱,金寨縣法院的態度一如之前。

2019年10月,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決定,撤銷金寨縣法院不予受理決定,要求該院與程善貴就符合國家賠償或補償部分進行磋商。

金寨一民辦老師蒙冤30多年,最終被判無罪

法律適用爭議

澎湃新聞注意到,關於是否適用《國家賠償法》引發爭議的案件並不罕見。曾因詐騙罪蒙冤32年的江蘇商人耿萬喜也曾被鹽城中院駁回國家賠償申請。

依據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發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關規定處理;發生在1995年1月1日以後並經依法確認的,適用《國家賠償法》予以賠償。

對於發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但持續至1995年1月1日以後,並經依法確認的,屬於1995年1月1日以後應予賠償的部分,適用《國家賠償法》予以賠償;屬於1994年12月31日以前應予賠償的部分,適用當時的規定予以賠償,當時沒有規定的,也參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予以賠償。

但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和申請人對“侵權時間”存在不同理解。申請人往往以“改判無罪”作為終止國家侵權行為的結點,司法機關則多以偵查、檢察、審判等機關作出職權決定,導致當事人錯誤羈押等一系列職權行為發生的具體時間作為侵權時間。

程玉偉認為,在對法律條文理解有歧義的情況下,應當作出對受害人有利的解釋,“程善貴直至2018年10月21日才最終被再審宣告無罪,並於2019年2月提出賠償請求,根據最高法關於適用《國家賠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條第二項的規定,本案應當依法適用現行《國家賠償法》進行賠償。”

素材來源:澎湃新聞、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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