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撫養費一定是按照收入的20%-30%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1993年11月03日實施)第7條規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那麼問題來了,法院判決撫養費是不是一定按照未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固定收入的20%-30%來確定呢?

法院判決撫養費一定是按照收入的20%-30%嗎?

答案是否定的。

上述最高院意見第7條同時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綜合上述規定,可以看出,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月總收入的20%-30%這一標準,僅是法院處理撫養費問題的一般參考標準,適用於一般情況,但絕非法定不變標準,更非唯一標準。如果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收入畸高或畸低,或是有其它特殊情況,法院會綜合考慮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撫養費數額,可低於20%,也可高於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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