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抚养费一定是按照收入的20%-30%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11月03日实施)第7条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那么问题来了,法院判决抚养费是不是一定按照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固定收入的20%-30%来确定呢?

法院判决抚养费一定是按照收入的20%-30%吗?

答案是否定的。

上述最高院意见第7条同时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综合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月总收入的20%-30%这一标准,仅是法院处理抚养费问题的一般参考标准,适用于一般情况,但绝非法定不变标准,更非唯一标准。如果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收入畸高或畸低,或是有其它特殊情况,法院会综合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抚养费数额,可低于20%,也可高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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