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醫能不能開具中藥處方?明確規定來了

2020年9月14日,江蘇省衛生健康委印發《關於進一步明確非中醫類別醫師開具中藥處方管理要求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指出,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在以下4種情況時,非中醫類別醫師的具備相應的中藥處方權限,並落實處方點評制度,遵循中醫藥特點規律和中醫辨證施治的原則,科學、規範開具中藥處方,為患者提供方便、安全的中醫藥服務,其內容總結如下。

一、非中醫類別醫師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開具中成藥、醫療機構中藥製劑、中藥飲片處方(含長期處方),並可開展中醫藥適宜技術

2.取得教育部門認可的中等專科及以上中醫、中西醫結合、民族醫醫學專業學歷或學位

3.取得省中醫藥管理局頒發的《傳統醫學師承出師證書》;

4.參加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認可的2年以上西醫學習中醫培訓並取得相應證書。

二、非中醫類別醫師有下列情形,

可開具中成藥、醫療機構中藥製劑處方(含長期處方)

經過不少於1年系統學習中醫藥專業知識並考核合格後,可開具中成藥、醫療機構中藥製劑處方(含長期處方)。

三、基層衛生機構中的非中醫類別醫師或鄉村醫生的權限

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執業的非中醫類別醫師或鄉村醫生,可以開具常見病、多發病的常用中成藥處方(含長期處方),也可以延續使用中醫師開具的中成藥長期處方。

四、國家文件發佈前的非中醫類別醫師的適用情況

《關於印發第一批國家重點監控合理用藥藥品目錄(化藥及生物製品)的通知》(國衛辦醫函〔2019〕558號)發佈前,已取得非中醫類別醫師資格並註冊執業的,且在院校教育和畢業後教育中接受過中醫學課程學習併成績合格的,可以開具中成藥處方

,也可開具慢性病常用中成藥長期處方

五、制度實施要求

各級各類醫療機構要按照以上要求,核定非中醫類別醫師的中藥處方權限,並落實處方點評制度,遵循中醫藥特點規律和中醫辯證施治的原則,科學、規範開具中藥處方,為患者提供方便、安全的中醫藥服務。

綜上,可以發現,非中醫類別醫師只有在第一種情況下不但可以開具中成藥、中藥製劑、中藥飲片處方,還可以開展中醫藥適宜技術。其他三種情形下,非中醫類別醫師只能進行相關中藥處方開具,不能開展中醫藥適宜技術。

此前,《關於印發第一批國家重點監控合理用藥藥品目錄(化藥及生物製品)的通知》(國衛辦醫函〔2019〕558號),其中規定:

一、非中醫類別醫師,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開具相應的中成藥處方:

經過不少於1年系統學習中醫藥專業知識並考核合格後,遵照中醫臨床基本的辨證施治原則,可以開具中成藥處方

二、非中醫類別醫師,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開具相應的中成藥處方,也可以開具中藥飲片處方

1.取得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中醫、中西醫結合、民族醫醫學專業學歷或學位的

2.參加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認可的2年以上西醫學習中醫培訓班(總學時數不少於850學時)並取得相應證書的

3.按照《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辦法》有關規定跟師學習中醫滿3年並取得《傳統醫學師承出師證書》的。

江蘇省新的規定與2019年的通知相比,江蘇省對非中醫類別醫師開具中藥處方的條件和範圍都進行了擴大和細化

尤其是對開展中醫藥適宜技術的增加,使進一步有利於中醫藥的應用和非中醫類別醫師對中醫藥應用的靈活性。

同時,《通知》中對基層醫療機構中非中醫類別醫師開具中藥處方的規定進一步保證了中醫藥在基層應用的便利性,也使基層醫務人員能夠更加放心的給患者開具中藥處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第十六條規定,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站以及有條件的村衛生室應當合理配備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並運用和推廣適宜的中醫藥技術方法。現實情況下,村衛生室幾乎難以配備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往往只是鄉村醫生在衛生室,因此,《通知》也彌補了基層醫療機構中醫師缺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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