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誼兄弟終審獲勝:“非誠勿擾”,勿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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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誼兄弟終審獲勝:“非誠勿擾”,勿擾

“非誠勿擾”美術作品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2020年4月26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院長王金山擔任審判長,線上公開宣判了“非誠勿擾”美術作品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法院終審認定:華誼兄弟傳媒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華誼兄弟公司)是“非誠勿擾”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人,上訴人金阿歡、永嘉縣非誠勿擾婚姻介紹所(普通合夥)(簡稱非誠勿擾婚介所)的使用行為侵害了被上訴人華誼兄弟公司對涉案“非誠勿擾”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駁回上訴人金阿歡、非誠勿擾婚介所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並向當事人電子送達了裁判文書。


華誼兄弟終審獲勝:“非誠勿擾”,勿擾


2008年12月18日,由華誼兄弟公司等多家單位出品的電影《非誠勿擾》在全國公映。電影公映前,出品單位通過電影海報的方式對該電影進行了宣傳。電影海報中使用了經過藝術加工處理的“非誠勿擾”四字作為電影標題。電影海報中署名編劇/導演馮小剛,美術指導石海鷹,並有“©2008華誼兄弟傳媒股份有限公司Media Asia Films(BVI)Ltd.版權所有寰亞電影”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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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99523號註冊商標


2009年2月16日,金阿歡向商標局申請註冊“非誠勿擾”商標,核准使用在第45類交友服務、婚姻介紹所等服務上。非誠勿擾婚介所是註冊於2013年2月25日的普通合夥企業,金阿歡是合夥人之一。非誠勿擾婚介所於2015年12月1日註冊了域名為fcwrppls.cn的網站宣傳婚戀交友服務,在該網站上使用了金阿歡的“非誠勿擾”註冊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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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非誠勿擾”美術作品


華誼兄弟公司認為,《非誠勿擾》電影海報中“非誠勿擾”藝術字體是具有獨創性的美術作品,華誼兄弟公司通過與馮小剛、石海鷹約定,取得“非誠勿擾”美術作品的著作權。金阿歡、非誠勿擾婚介所的使用行為,侵害了其對“非誠勿擾”美術作品的著作權,要求金阿歡、非誠勿擾婚介所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100萬元、合理支出31 010元。


一審法院判令金阿歡賠償華誼兄弟公司經濟損失2萬元,非誠勿擾婚介所在1萬元範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金阿歡、非誠勿擾婚介所賠償華誼兄弟公司制止侵權的合理開支31 010元;駁回華誼兄弟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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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誼兄弟終審獲勝:“非誠勿擾”,勿擾

金阿歡、非誠勿擾婚介所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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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


一、涉案“非誠勿擾”系作者獨立創作,經過美術設計,整體視覺上具有一定的藝術性與審美價值,能夠體現作者獨特的構思和編排,具有獨創性。同時,涉案“非誠勿擾”能單獨複製並使用,故涉案作品構成美術作品(以下簡稱“非誠勿擾”美術作品),應受著作權法保護。


二、我國著作權法對作品權屬的認定規定了初步證據原則。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根據馮小剛、石海鷹的聲明,可以認定“非誠勿擾”美術作品系馮小剛、石海鷹創作。


三、華誼兄弟公司通過與馮小剛、石海鷹的委託創作協議,取得“非誠勿擾”美術作品的著作權,系“非誠勿擾”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人。


四、金阿歡、非誠勿擾婚介所未經許可,以商業目的擅自使用“非誠勿擾”美術作品的行為,並非合法的商標性使用行為,侵害了華誼兄弟公司對涉案“非誠勿擾”美術作品的著作權。儘管第7199523號註冊商標與華誼兄弟公司享有在先著作權的“非誠勿擾”美術作品發生權利衝突,因超過商標法規定的爭議期限而不可撤銷,但是華誼兄弟公司仍然有權對金阿歡、非誠勿擾婚介所主張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


五、金阿歡、非誠勿擾婚介所的涉案使用行為,不屬於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合理使用行為。


六、一審法院關於金阿歡、非誠勿擾婚介所賠償華誼兄弟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數額的認定並無不當。


七、金阿歡、非誠勿擾婚介所在一審訴訟過程中提出的管轄權異議申請,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對一審法院民事裁定予以維持,駁回了金阿歡、非誠勿擾婚介所的管轄權異議申請。


綜上,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駁回上訴人金阿歡、永嘉縣非誠勿擾婚姻介紹所(普通合夥)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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