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迷不悟、以身試法,龍巖市2人因非法上訪被判刑!

  近日,龍巖市新羅區人民法院依法對2起非法上訪犯罪進行一審宣判。其中,

被告人李某康犯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謝某娟犯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這兩名被告人終究為其持續纏訪、鬧訪、越級訪的行為,付出了沉痛的代價。


執迷不悟、以身試法,龍巖市2人因非法上訪被判刑!


一、老上訪戶李某康尋釁滋事案


  2000年,被告人李某康的某花崗岩採石場因福建省永定縣某水電站建設影響道路通行,獲相關補償人民幣共計45040元。但2008年7月起,被告人李某康開始以採石場被淹沒沒有補償為由,不斷到縣、市有關單位上訪,多次赴省、進京越級上訪,並揚言要製造“大事”。


  2009年10月,龍巖市新羅區中城街道辦事處北關居委會為了鼓勵被告人李某康息訪息訴,安心發展生產,重歸正常生活,對李某康發放生產、生活幫扶資金26萬,並簽訂息訴罷訪協議,被告人李某康亦保證不再上訪。但被告人李某康覺得“以鬧取利能得實惠”,在收到幫扶資金後不久,又開始上訪。


  被告人李某康的信訪訴求經過兩次行政三級辦理程序,認為:李某康反映的採石場海拔較高,不在水庫淹沒範圍,不符合水庫移民淹沒補償政策。2010年9月,龍巖市信訪局將信訪程序終結報備,上報國家信訪局,並告知被告人李某康。但被告人李某康無視政府部門的信訪終結意見,仍繼續鬧訪、非訪。


  2015年12月21日龍巖市永定區人民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李某康有期徒刑二年,緩刑四年。但被告人李某康在緩刑考驗期間,多次違反社區矯正監督管理規定,被警告處罰和治安管理處罰後仍不改正,2016年11月17日,龍巖市永定區人民法院裁定撤銷原判緩刑,執行有期徒刑二年。2017年2月27日,被告人李某康刑滿釋放。


  2017年3月起,被告人李某康繼續以其採石場被淹沒未獲得補償為由不斷到相關部門上訪,在國家重大活動等敏感時期頻繁到北京天安門、北戴河等非信訪場所違法上訪。2019年2月5日、6日被告人李某康因進京非法上訪被公安機關訓誡2次,行政拘留10日。


  自2017年3月以來,被告人李某康以繼續到北京進行非法上訪要挾接訪幹部,索要上訪費用和補助款共計52000元。同時,由於被告人李某康的非正常信訪,龍巖市新羅區中城街道辦事處按規定開展接訪工作,先後十多次組織工作人員前往北京、贛州等地勸返,支出相關費用共計1980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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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遠程視頻對身處看守所的被告人李某康尋釁滋事案開庭審理


“我現在才開機,領導,我半路,還在河北,還沒到北京,如果你們懂得怎麼做我就回來,有處理我就回來。”

——李某康發的微信語音


李某康沒有工作,這麼多年就是以上訪為業。他去北京上訪不會提前通知,但每次去北京上訪想回來的時候都會發微信給我們,要街道辦組織人去把他接回來。每逢國家有重大活動,他就打電話說他買好票要去北京上訪,還把車票拍照發過來,並表示他這麼困難,身體也不好,如果哪一天死在北京,也要給他補助。他還揚言,其他省都給上訪戶3萬,讓他們不要上訪,你們怎麼這麼小氣,這點錢都不給。

——街道幹部對李某康深表無奈


執迷不悟、以身試法,龍巖市2人因非法上訪被判刑!

  

執迷不悟、以身試法,龍巖市2人因非法上訪被判刑!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康無視國家法律法規,以無理要求未得到滿足為由,在特定的時間多次到重要的公共活動場所和敏感部門非正常上訪,嚴重影響政府機關的正常工作,破壞社會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強行向政府及工作人員索要錢財52000元,造成政府部門不必要的人力及物力支出198065元,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同時,李某康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重新故意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依法予以從重處罰。遂依法對李某康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李某康在一審宣判後,表示不服,提出上訴。


二、謝某娟擾亂國家機關秩序案


  2005年12月,被告人謝某娟及其丈夫在未辦理任何批建手續的情況下,違建一幢三層半的住宅。2008年7月,上述房屋被列入徵遷項目,但被告人謝某娟的房屋經“五家”有權部門現場勘查、資料審查等程序,認定屬於違章建築,按政策無法給予房屋拆遷補償,只補償房屋實際的裝修費用。


  因多次協商無法達成拆遷協議,被告人謝某娟以要求其房屋按照合法產權進行補償安置為由,不斷到相關部門信訪。2011年11月至2012年2月,省、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先後對被告人謝某娟的信訪事項予以書面答覆,並告知其訴求依法應當通過行政複議或通過訴訟途徑解決,該信訪事項的信訪程序已經終結。


  2013年3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謝某娟在明知信訪程序已經終結的情況下,為給當地政府施壓,先後多次到北京天安門等重大敏感地區非正常信訪,經公安機關多次訓誡及行政處罰後仍不改正。東城街道辦按規定啟動接返工作預案,先後26次組織工作人員前往北京勸返,支出相關費用共計62萬餘元。被告人謝某娟的非正常信訪行為嚴重影響了東城街道辦的正常工作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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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遠程視頻對身處看守所的被告人謝某娟擾亂國家機關秩序案開庭審理


  謝某娟建的房子佔用農用耕地,未經規劃審批,系違章建築。按照相關文件,違章建築在拆遷補償中是不予補償房屋重置價,只補償房屋實際的裝修費用(約5萬元)。但我們同時給謝某娟預留了兩套面積為83.57平方米和80.97平方米的安置房給她購買,其中46平方米是按市場價2220元每平方米來算,其餘118.54平方米市場評估價2760元來算給她,但謝某娟對這樣的拆遷安置方案仍不滿意,所以到目前她都沒有來辦理拆遷的相關事宜。

——房屋徵遷公司


謝某娟上訪的訴求內容主要是拆遷賠償,因她家房子屬於違章建築,後被相關部門依法強制拆除,她不服政府對其房產的處理,堅決要政府給她房子認定為有證的房子,面積為四百多平方。為此,她去北京26次,造成我們不必要的費用支出62萬餘元。

——街道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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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迷不悟、以身試法,龍巖市2人因非法上訪被判刑!

  被告人謝某娟違反《信訪條例》的規定,明知自己的信訪訴求不合法,不能得到支持,為向地方政府施壓,故意多次到北京的非信訪場所走訪滯留,致使當地政府多次派員赴京勸返、接返併產生額外財政開支,經多次訓誡及行政處罰後仍不改正,擾亂國家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並造成有關國家機關耗費數額較大的額外財政開支,後果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並依法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執迷不悟、以身試法,龍巖市2人因非法上訪被判刑!

  信訪是法律法規賦予公民的正當權利,但是應該正確、合法行使。然而,很多上訪者有著“唯大唯上”“信中央不信地方”的心理,喜歡進京越級上訪,更有甚者採取極端行為,擾亂社會秩序、衝擊國家機關,甚至危害公共安全、損害國家形象,有的還以此強拿硬要、敲詐勒索政府,獲取不當利益。這種越級的、過激的上訪方式,不但不能解決問題,反而會擴大問題,甚至涉嫌觸犯法律。


  任何人、任何信訪行為,都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信訪條例》規定,做到依法、逐級、有序進行。


哪些行為屬於非法上訪?

  所謂非法上訪,是指上訪人採取蓄意的、過激的、相關法律法規明確限制或禁止的方式的集訪、鬧訪、纏訪、越級上訪。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小編整理的常見非法上訪行為:

  1.圍堵、攔截公共和公務車輛或堵塞、阻斷交通的;

  2.信訪人拒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3.信訪人損毀公共財物、尋釁滋事的;

  4.信訪人以財物誘使、幕後操縱他人信訪的;

  5.信訪人強行衝闖政法機關設置的警戒線、警戒區或阻礙執行公務的車輛通行的;

  6.信訪人組織、策劃、教唆、煽動、串聯、脅迫、引誘、欺騙、幕後操縱他人實施上述行為之一的;

  7.信訪人有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為的;

  8.信訪人阻撓企事業單位工作、生產、營業、教學、科研活動的;

  9.信訪人對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事項而纏訪、鬧訪的,信訪人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散發傳單、打橫幅標語、呼喊口號、穿狀衣、戴標語、非法滯留、聚集鬨鬧或以自殺、自殘相威脅等擾亂公共秩序和正常工作秩序的;

  10.信訪人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上訪的;

  11.信訪人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纏訪、尋釁滋事、影響其他信訪人正常活動的;

  12.信訪人將行動不便或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國家機關門前或信訪接待場所的;

  13.信訪人以違法形式越級上訪的;

  14.因同一信訪事項五人以上集體上訪不按規定推選代表的;

  15.信訪人到非信訪接待場所和機關上訪的;

  16.信訪人以信訪名義騙取公私財物或藉機斂財的;

  17.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的;

  18.信訪人對正在辦理或司法程序終結、行政程序終結的事項,繼續鬧訪、纏訪的;

  19.信訪人惡意擴大事態,詆譭政府形象,侮辱、圍攻、毆打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揚言實施殺人、放火、爆炸等恐嚇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

  20.信訪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21.信訪人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的;

  22.信訪人圍堵、衝擊國家機關的。


供稿:新羅法院 呂曉紅 王曉露 林成龍


來源:新羅法院 奉法龍巖

編輯:小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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