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訪必須依法!違法上訪會觸碰法律紅線,影響子女親屬

信訪,是指公民個人或群體以書信、電子郵件、走訪、電話、傳真、短信等多種參與形式與國家的政黨、政府、社團、人大、司法、政協、社區、企事業單位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或人員接觸,以反映情況,表達自身意見,請求解決問題,有關信訪工作機構或人員採用一定的方式進行處理的一種制度。

信訪有禁區,請千萬不要觸碰!!!

依法信訪是公民的權利,應該全力予以保障,但這是以依法為前提。作為公民要依法理性表達訴求,信訪不能任性,維權必須合法。信訪必須嚴格按照《信訪條例》有關法律法規通過正當渠道依法表達訴求,非法上訪不僅不利於解決問題,情節嚴重的還會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上訪必須依法!違法上訪會觸碰法律紅線,影響子女親屬

尋釁滋事罪

尋釁滋事罪是非法上訪人員最容易觸犯的罪名,主要表現形式有隨意毆打、辱罵、恐嚇、追逐、攔截接訪人員或其他群眾,情節惡劣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共財物,情節嚴重的;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此罪輕者可判5年以下,最高可判處10年有期徒刑。

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

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是指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規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時間、地點、路線進行,又不服從解散命令,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集會是指集於露天公共場所,發表意見、表達意願的活動;遊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場所列隊行進、表達共同意願的活動;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會、遊行、靜坐等方式,表達要求,抗議或者支持、聲援等共同意願的活動。此罪最高可判5年有期徒刑。

妨害公務罪

妨害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依法執行職務,或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雖未使用暴力,但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從重處罰。此罪最高可判處3年有期徒刑,造成重傷死亡的,分別按照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處罰。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是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工作、生產、營業、教學、科研和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所謂聚眾是指糾集3人以上。此罪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最高可判處7年有期徒刑。

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

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是指組織、策劃、指揮或者積極參加聚眾強行侵入國家機關的活動,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物質損失或是造成惡劣的政治、社會影響的行為。此罪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最高可判處10年有期徒刑。

聚眾擾亂公共場所、交通秩序罪

聚眾擾亂公共場所、交通秩序罪是指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聚眾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行為。此罪最高可判處5年有期徒刑。

誣告陷害罪

誣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實,作虛假告發,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行為。捏造是指無中生有、虛構犯罪事實,虛假告發是指行為人將捏造的犯罪事實向有關單位進行告發,意圖使被誣告者受到錯誤偵查、起訴、審判等。此罪最高可判處10年有期徒刑。

故意毀壞財物罪

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故意毀壞財物損失5000元以上,或故意毀壞財物三次以上,或者糾集三人公然毀壞財物的都能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此罪根據數額和情節不同最高可判處7年有期徒刑。

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以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或以外的各種不常見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常見的幾種形式有私設電網、駕車衝撞、傳播疾病等。此罪造成嚴重後果的最高可判處死刑。

上訪不能任性,維權必須合法!!!

依法上訪是國家賦予公民的一項權利,但是公民必須按照國家的規定和要求,依法表達自己的正當訴求。對於無理取鬧,纏訪、鬧訪、串訪、越級上訪等無視國家法律、不聽勸阻的上訪行為,觸犯國家法律的,必將依法嚴懲。

案例分析

2018年12月24日,某縣居民廖某、汪某、江某等20餘名違建戶到縣委會辦公大樓採取集體下跪、堵塞樓道等非法方式進行上訪,擾亂機關正常辦公秩序。經教育訓誡後,部分違建戶仍不思悔改,2019年7月26日,廖某、汪某、江某等20餘名違建戶再次到黃山市政府一樓大廳採取集體下跪、靜坐等非法方式進行上訪,影響惡劣。

目前,廖某、汪某、江某等3名違法人員已被縣公安局依法處以行政拘留處罰,12名違法人員被依法處以治安警告處罰,其餘情節較輕人員被依法予以教育訓誡。

根據公安部新修訂的《關於公安機關處置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適用法律的指導意見》的規定,上訪過程中32種行為屬於違法犯罪行為,應依法進行治安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這32種行為中,包含以下5種行為:

上訪必須依法!違法上訪會觸碰法律紅線,影響子女親屬

1、違反《信訪條例》第十六條、第十八條規定,越級走訪,或者多人就同一信訪事項到信訪接待場所走訪,拒不按照《信訪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推選代表,經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依據《信訪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的,以擾亂單位秩序、聚眾擾亂單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2、違反《信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三十四條和第三十五條規定,拒不通過法定途徑提出投訴請求,不依照法定程序請求信訪事項複查、複核,或者信訪訴求已經依法解決,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在信訪接待場所多次纏訪,經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依據《信訪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以擾亂單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3、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年老、年幼、體弱、患有嚴重疾病、肢體殘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經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依據《信訪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以擾亂單位秩序依法予以

【治安管理處罰】

4、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實施靜坐,張貼、散發材料,呼喊口號,打橫幅,穿著狀衣、出示狀紙,揚言自傷、自殘、自殺等行為或者非法聚集,經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依據《信訪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收繳相關材料和橫幅、狀紙、狀衣等物品;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的,以擾亂單位秩序、聚眾擾亂單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對非法聚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聚集多人圍堵、衝擊國家機關,擾亂國家機關正常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二款規定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以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追究刑事責任】

5、在信訪接待場所、其他國家機關門前或者交通通道上堵塞、阻斷交通或者非法聚集,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款規定的,以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聚眾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的,對首要分子以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

【追究刑事責任】

纏訪鬧訪不利於合理訴求的解決,一旦出現違法的非理性上訪行為,還會被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個人違法犯罪行為會影響到子女等直系親屬考學、入黨、徵兵、報考公務員、就業等。

特別是在越級非訪中,極端上訪、纏訪、鬧訪和非法群體性聚集引發的尋釁滋事、非法集會遊行示威、妨害公務、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聚眾衝擊國家機關、敲詐勒索、誣告陷害、故意損壞財物、危害公共安全、聚眾擾亂公共場所和交通秩序等違法行為,個人會觸碰法律的紅線,還可能會影響子女親屬。

上訪必須依法!違法上訪會觸碰法律紅線,影響子女親屬

如何正確表達合理訴求?

1、反映信訪訴求要依法、理性。

信訪人要自覺遵守信訪秩序,應當到指定接待場所反映,多人反映同一事項的要推選出5人以下的代表。

2、群眾依法逐級走訪,越級上訪不受理。

國家信訪局出臺了《關於進一步規範信訪事項受理辦理程序引導來訪人依法逐級走訪的辦法》,明確指出信訪人應到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上一級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

3、表達信訪訴求,要講道理、講秩序、講法律。

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否則非但解決不了問題,還會增添新的矛盾和問題,也有違信訪的初衷。

信訪是公民的權利,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無可厚非,但是必須依法合理表達訴求。“為達目的,不擇手段”式非法上訪不但不能解決問題,反而要承擔法律後果。尤其是面臨徵地拆遷時,被徵收人、被拆遷人一定要注意,做到理性上訪,合理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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