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昊律师与京师所合伙人白飞云律师共同就徐州大众事件接受采访

杨昊律师与京师所合伙人白飞云律师共同就徐州大众事件接受采访

西安奔驰事件之后,一起徐州大众事件,再次进入了公众的视野。

杨昊律师与京师所合伙人白飞云律师共同就徐州大众事件接受采访

关于这起事件应如何看待,听一听杨昊律师和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白飞云律师的看法。

徐州大众事件.mp36:30

来自杨昊律师

我国在不同法律适用方面,一般有三个原则: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新法优先于旧法,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本案中,汽车三包规定是专门针对家用汽车产品而制定,相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而言,具有特殊性,那为什么不能适用特别法优先的原则呢。原因在于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具有前提条件,即相关法律规定均由同一机关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而汽车三包规定是由质检总局制定,显然不是同一机关,所以本案并不适用特别法优先的原则。

本文作者:杨昊律师,北京市中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负责人,北京交通台特邀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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