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水江法院審結首起涉疫情民事案件

近日,冷水江市人民法院一審宣判一起涉疫情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該院依法援引“不可抗力”法律規定,判決承租人減交3個月房租。

2015年6月,鄧某某與文某簽訂合同,租賃文某一處商業門面開設茶樓,約定租期5年、月租金6500元。合同履行期間,鄧某某僅交納履約保證金4萬元,房租一直未予交納。文某遂起訴至冷水江法院,請求判令解除合同並支付租金。

法院經審理認為,鄧某某長期無正當理由拖欠租金,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其行為構成根本違約,依法應解除合同並支付租金。法院同時認為,因新冠疫情對茶樓經營造成一定影響,屬於不可抗力,依據公平原則,可部分免除承租人責任。遂依法判決解除鄧某某與文某所籤合同並由鄧某某支付租金,並判決鄧某某減交3個月租金19500元。

據悉,該案系該院審結的首起涉疫情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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