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证据暂认定为“瑕疵”证据,如果您是法官应怎么继续审理?

长征中的探路者


本人不是法官,试着回答一下。

这个案子只要工程项目和施工过程是客观存在的,那就谈不上刑事诈骗,就是说只能在民事范围内予以审理。

如果原告坚持工程量汇总表为监理公司经理签名,被告坚持否认,那就应当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建议被告申请对监理经理的签名作笔迹鉴定以证真伪。


不糊涂时涂糊不


刚好法眼扫描去年代理的一个案件就遇到了类似的情况,也是一个工程结算单上总包单位项目部副经理的签字真假的问题。

遇到这样的关键证据,双方对签字存疑的情况下,法院不会认为这份证据存在“瑕疵”,而是让否定签字的一方提供更多的证据,当然最好的办法就是作笔迹鉴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常复杂,但很奇怪,往往建设工程案件中的证据各方都有一些不规范的地方,各方关系好的时候,咋都好说,一旦发生纠纷了,原来的证据都不好固定下来。

法官遇到这种情况,都会本着谨慎的原则处理,不会行使自由心证的权利,以免导致出现错误认定。


法眼扫描


首先,民商事审理中,法官不会去认定一个证据是瑕疵证据。

其次,关于签字的认定问题,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原告提出证据,而被告方认为签字造假,被告方应该申请笔迹鉴定,如果他又不认可签字真实性,又不申请鉴定,法官就会认为签字真实。

申请鉴定的费用由申请方也就是否定签字的被告方先行缴纳,如果最后鉴定签字是伪造的,将由原告方承担。

关于笔迹鉴定那些事,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关注小法,详细为您解答[可爱]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