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後拒絕繳納保證金,屬於違反取保候審規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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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後拒絕繳納保證金?這樣的事情是極少見的。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根據這個法律規定和實踐中執法部門的慣例,都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後,才會被取保候審的。

本人在執業中,還沒有遇到相反的案例。


在辦案機關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佈取保候審決定的時候,都會同時向其宣佈在其取保候審期間需要遵守的規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般而言,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的規定為: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辦案機關也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上述規定的,才會被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其中的義務並不包含交納保證金。

因此,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後拒絕繳納保證金,不屬於違反取保候審的規定。


郭廣吉律師


拒絕繳納保金,就會被採取其他的強制措施,或者採取其他的保證措施,比如說繼續拘留,比如說提供人保。具體的由批准保釋的機關去執行。


上海莫律師


交納保證金是取保候審的前置條件,不交納保證金就不能辦理取保候審。因此,不存在取保候審後拒交保證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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