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內蒙古公務員,你的職務、職級、養老等或有新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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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內蒙古公務員,你的職務、職級、養老等或有新變化!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修訂草案)》開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的時間自2018年11月1日至2018年12月1日。

「重磅」內蒙古公務員,你的職務、職級、養老等或有新變化!

“報經習近平總書記審閱同意”

正式啟動公務員法修改工作是在2017年6月。

據修訂草案說明,2017年6月,經報黨中央批准,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原國家公務員局正式啟動公務員法修改工作。

徵求意見稿於2018年7月正式徵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務員主管部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幹部人事部門的意見建議。

9月11日,中央組織部部務會會議審議了修訂草案(送審稿),之後又徵求了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辦公室和司法部的意見。

9月29日,中央黨的建設工作領導小組會議審議了修訂草案(送審稿),根據審議意見對送審稿作了修改完善,並報經習近平總書記審閱同意。

法制工作委員會將中央組織部送來的修訂草案(送審稿)等文件轉化為委員長會議提請常委會審議的議案代擬稿、修訂草案及說明。

10月15日,委員長會議決定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

11月1日,公務員法修訂草案面向社會徵求意見。

調整為“領導職務”“職級”

調整完善了公務員職務、職級以及分類管理等有關規定。

修訂草案把現行公務員法第三章章名“職務與級別”修改為“職務、職級與級別”,把現行公務員法中“領導職務”、“非領導職務”的設置調整為“領導職務”、“職級”,規定了設置原則,明確了領導職務、職級層次的劃分。

公務員領導職務根據憲法、有關法律和機構規格設置確定,承擔領導職責。

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

公務員職級層次在廳局級以下設置。

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職級層次分為四等十二級:一級巡視員、二級巡視員、一級調研員、二級調研員、三級調研員、四級調研員、一級主任科員、二級主任科員、三級主任科員、四級主任科員、一級科員、二級科員。

綜合管理類以外其他職位類別公務員的職級序列,根據本法由國家另行規定。

在此基礎上,對領導職務與職級的任免、升降以及其他章節中與此有關的條文進行了修改。

同時,根據專業技術類、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管理分類改革和聘任制公務員管理改革深化的實際,對分類考錄、分類考核、分類培訓、職位聘任試用期也作出進一步明確。

聘任合同應當具備合同期限,職位及其職責要求,工資、福利、保險待遇,違約責任等條款。聘任合同期限為一年至五年。聘任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為一個月至十二個月。

聘任制公務員實行協議工資制,具體辦法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

“嚴管”

充實了從嚴管理幹部有關規定。

修訂草案將現行公務員法第九章章名“懲戒”修改為“監督與懲戒”,增加了有關加強公務員監督的規定,增加了“違反國家的民族和宗教政策,破壞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不擔當不作為”、“違反家庭美德”等禁止性紀律規定。

修訂草案第五十九條明確,公務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散佈有損中國共產黨和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中國共產黨領導和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

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

違反國家的民族和宗教政策,破壞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

翫忽職守,不擔當不作為,貽誤工作;

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壓制批評,打擊報復;

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

貪汙、行賄、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資財;

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洩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

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

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和家庭美德;

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

違反紀律的其他行為

對任職迴避情形、地域迴避情形、責令辭職規定、離職後從業限制規定等進行了修改完善。

同時,修訂草案增加了在錄用、聘任等工作中違紀違法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

在公務員錄用、聘任等工作中,有隱瞞真實信息、弄虛作假、考試作弊、擾亂考試秩序等不正當行為的,由公務員主管部門根據情節作出考試成績無效、取消資格、限制報考等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獎勵

獎勵堅持定期獎勵與及時獎勵相結合,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的原則。

公務員或者公務員集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獎勵:

忠於職守,積極工作,勇於擔當,成績顯著的;

遵守紀律,廉潔奉公,作風正派,辦事公道,模範作用突出的;

在工作中有發明創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議,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為增進民族團結、維護社會穩定做出突出貢獻的;

愛護公共財產,節約國家資財有突出成績的;

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免受或者減少損失的;

在搶險、救災等特定環境中奮不顧身,做出貢獻的;

同違法違紀行為作鬥爭有功績的;

在對外交往中為國家爭得榮譽和利益的;

有其他突出功績的。

津貼補貼方面,公務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

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地區附加津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崗位津貼和住房、交通補貼等津貼補貼。公務員在定期考核中被確定為優秀、稱職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年終獎金。公務員工資應當按時足額髮放。

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福利待遇。

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提高公務員的福利待遇。公務員實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休假。

公務員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補休,不能補休的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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