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评丨村民自费修山路被罚4万,依法行政既要强度也要温度

对行政行为而言,强度和温度不可或缺,亦不应偏废。没有强度或者没有温度的行政行为,都可能是对依法行政的背离。

日前,据红星新闻报道,家住四川攀枝花市一村组的村民何元能,在陡峭的半山腰住了10多年,一直为出行难发愁,上下山只有小路,出行不便。2018年,他借债7万自费修山路,因未经林业部门审核被罚4万,起诉森林公安局败诉,感叹“修路代价太沉重”,引发网友热议。

快评丨村民自费修山路被罚4万,依法行政既要强度也要温度

据报道可知,何元能未获批准在集体林地上私自扩建道路,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因此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4万余元。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及《四川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作出,在事实认定、处罚权限、处罚程序等方面,似无多少可以指摘之处。但如此“依法”作出的处罚决定却让当事人烦心,让旁观者感慨。

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这无需赘言,依法行政是一个维度丰富、包罗万象的概念。同时,依法行政必须坚守其强度,这意味着行政机关应当忠实贯彻、执行法律规定,排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但需要注意的是,依法行政也必须保有适当的温度。行政机关应当系统、准确地理解法律意旨,结合纷繁复杂的社会事实,在个案中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

对行政行为而言,强度和温度不可或缺,亦不应偏废。没有强度或者没有温度的行政行为,都可能是对依法行政的背离。

该事件中,对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自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四川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但行政机关亦有义务正确适用行政处罚的法律规定,充分考量违法行为人的行为动机、目的、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情形,在是否处罚、如何处罚的问题上合理裁量,确保违法行为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与其行为的违法程度相称。

即使是追究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的法律依据亦不应停留于《森林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在此之上,作为行政处罚领域基本法的《行政处罚法》,构筑了处罚行为的基本原则,需要行政机关落实到每一个处罚个案当中。

《行政处罚法》第4条第2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此“过罚相当”原则即是法律为行政处罚预设的强度和温度。

类似的情况并非没有先例可循。2016年,杭州的方林富炒货店起诉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因是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因为方林富炒货店使用了“最优秀”、“最好吃”、“最高端”等《广告法》明文禁止的绝对化用语,对其处以20万元罚款。

市场监管部门确定的罚款数额虽已为《广告法》规定下限,法院最终依然从《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原则出发,以方林福炒货点的违法行为对市场秩序扰乱程度较轻微,对消费者不会产生严重误导为由,将罚款数额变更为10万元。

依法行政既要有强度,也要有温度,这其实对行政机关的执法能力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长远来看,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无疑也是大有裨益的。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李成(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编辑 赵瑜

本文由树木计划作者【红星评论】创作,在今日头条独家首发,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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