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公司的法人”,拜託,別再糟踐自己了

法律人的笑話

“你是法人”

“你才是法人,你全家都是法人。”


在對接顧問單位的時候,很多單位員工、老闆常會掛在嘴邊的幾句話:“我是公司法人”、“xxx是公司法人”、“公司法人xxx被限高了”諸如此類。

剛開始的時候,基於職業習慣,我還是會告知他們“法人”與“法定代表人”的關係。後來聽的多了,大家都這麼說,也就釋然了,反正大家都知道說的什麼意思。直到某天,某朋友說他以後發達了,定會成立公司,讓我當法人,我就必須得好好解釋一番了。


儘可能的通俗的講

我國有三大基本實體法,民法、行政法、刑法。

民法是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係,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而制定的。

行政法是為了調整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和接受行政法制監督過程中而與行政相對人、行政法制監督主體之間發生的各種關係,以及行政主體內部發生的各種關係制定的。

刑法是為了為了懲罰犯罪,保護人民而制定的。


民法是人與人之間的法律,行政法是民與官之間的法律。其中,民法對社會公眾影響最大,

民事權利的主體為“人”,人是社會的主體,社會各項制度無不以人為基本出發點。每個人都有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民法保護的是“人”的權利,調整的是“人”之間的關係。


那麼問題來了,一個自然出生的人,當然的享有民事權利,會受到民法的保護和規制,但那些不是人、也不是官的東西呢,如公司、事業單位等。

於是乎,民法為了調整它們,將它們擬製為“人”,區別於自然人,稱其為“法人”。它們和自然人、非法人組織作為民事主體,受民法調整和保護,實現互相之間的法律地位平等。法人,除了自然人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特有的權利外,其他財產權利受法律平等保護。


也就是說,不是人的某個東西(如某有限責任公司),為了使其成為民事主體,民法將其當成“人”,稱為“法人”。

“法人”不是人,不會說話,不會走路,怎麼辦,於是民法為其設立了一個負責人,代替它行動。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大家掛在嘴邊的“法人”實際上說的是“法定代表人”。


所以,如果有人說你是法人,完全可以理解為對方在罵你不是人。


這是一個法律常識,法律人都明白,很多人都不懂。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