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公司的法人”,拜托,别再糟践自己了

法律人的笑话

“你是法人”

“你才是法人,你全家都是法人。”


在对接顾问单位的时候,很多单位员工、老板常会挂在嘴边的几句话:“我是公司法人”、“xxx是公司法人”、“公司法人xxx被限高了”诸如此类。

刚开始的时候,基于职业习惯,我还是会告知他们“法人”与“法定代表人”的关系。后来听的多了,大家都这么说,也就释然了,反正大家都知道说的什么意思。直到某天,某朋友说他以后发达了,定会成立公司,让我当法人,我就必须得好好解释一番了。


尽可能的通俗的讲

我国有三大基本实体法,民法、行政法、刑法。

民法是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而制定的。

行政法是为了调整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制定的。

刑法是为了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而制定的。


民法是人与人之间的法律,行政法是民与官之间的法律。其中,民法对社会公众影响最大,

民事权利的主体为“人”,人是社会的主体,社会各项制度无不以人为基本出发点。每个人都有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民法保护的是“人”的权利,调整的是“人”之间的关系。


那么问题来了,一个自然出生的人,当然的享有民事权利,会受到民法的保护和规制,但那些不是人、也不是官的东西呢,如公司、事业单位等。

于是乎,民法为了调整它们,将它们拟制为“人”,区别于自然人,称其为“法人”。它们和自然人、非法人组织作为民事主体,受民法调整和保护,实现互相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法人,除了自然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特有的权利外,其他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也就是说,不是人的某个东西(如某有限责任公司),为了使其成为民事主体,民法将其当成“人”,称为“法人”。

“法人”不是人,不会说话,不会走路,怎么办,于是民法为其设立了一个负责人,代替它行动。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大家挂在嘴边的“法人”实际上说的是“法定代表人”。


所以,如果有人说你是法人,完全可以理解为对方在骂你不是人。


这是一个法律常识,法律人都明白,很多人都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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