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年美國出兵入侵伊拉克,逮捕並判處薩達姆死刑,這樣做合理麼?

觀察者1973


當年美國入侵伊拉克繞開聯合國授權,有違國際社會共同商議結果,強行用兵入侵一個主權國家還捉拿國家的領導人,這是有違聯合國憲章的,也是有違聯合國全體成員國一致的看法的,美國人當年的霸道行徑受到世界各國的譴責。但是世界各國很無奈。美國作為世界上超級軍事霸權主義國家,不把世界各國放在眼裡,單打獨幹習慣了。不僅捉了薩達姆,還判處薩達姆死刑,這種赤裸裸的侵行為,雖然遭到世界各國一致的反對與強烈的譴責,但是美國人還是執意去實行有為人類道義規則的做法。美國人這種不守聯合國規章制度的做法,喜歡搞小動作的做法,已經讓世界各國看清了美國的面目,美國人經常入侵那些中小國家,就是為了獲取石油利益,讓那些產油國家看清美國人殺一儆百的面目,讓他們不敢放棄使用美元結算石油貨幣的政策。讓那些產油國永遠綁在美國的石油美元戰車上,無法脫鉤。這就是美國人抓捕薩達姆赤裸裸的侵略霸道行徑的最終目的,維護美國的石油美元霸權地位。


鐵木真165163663


美國繞開聯合國,以“大規模殺傷性武器”為理由對伊拉克宣戰,出兵去幹涉他國內政,直接追捕伊拉克合法總統薩達姆,這些行動當然不合理。最直觀的體現,就是當今全球人民耳熟能詳的那個“洗衣粉”的段子。

不過要說審判薩達姆,美國卻是以伊拉克新政府的名言進行的,審判地就在伊拉克境內,參與審判的人員、律師等,都是伊拉克人,走的也是公開庭審的形式。表面上做出一副“還權於民”,“在伊拉克新憲法的框架下,讓伊拉克人民公開審判暴君”的姿態。

當然,所謂的伊新政府對薩達姆的審判,就如早先對海牙國際法庭對南聯盟前總統米洛舍維奇一樣的庭審一樣,幕後都是被美國密切關照著的。

僅看當年“特別法庭”中,薩達姆及其他伊拉克政府高官的主審法官的人選,就非常說明問題。

在審判前,美方直接授意安排下,一位跟薩達姆有世仇的庫爾德當法官里茲賈爾·阿明,開始主持審訊薩達姆。

很顯然,美國在幕後思量,這阿明出於民族仇怨,也肯定會狠狠報復那欠了一大筆庫爾德人血債的薩達姆。

只是,法官阿明是個非常講究原則,有職業操守的人,在審判過程中,並沒有把民族感情跟法律原則聯繫到一起。

2005年10月,伊拉克特別法庭正式開庭,當場列舉了薩達姆14項罪行,主要可以總結成以下幾點:

1.反人類罪和謀殺罪類,尤其是針對庫爾德人的種族迫害和屠殺,屬於這項罪名的重點。

2.戰爭罪。主要是算的舊賬,1990年入侵科威特的行為。

3.迫害宗教團體罪。比如對什葉派穆斯林和蘇菲教派的迫害、鎮壓等等。

4.專制和迫害鎮壓政治團體罪。

5.濫用私行罪。

6.破壞環境罪。伊拉克南部,巴士拉附近的底格里斯河和幼發拉底河交匯處的溼地,是什葉派“沼澤穆斯林”的聚集地。為了打擊這些“異端”,薩達姆強行修築運河,抽乾溼地,破了地區壞生態平衡。

針對這些罪名的指控,主審法官阿明沒有被民族感情所左右,對一些支持定罪薩達姆的“人證”和“物證”都能予以理性對待,在各種壓力下,一直堅持原則,按法律條款辦事,並允許薩達姆在必要時刻為自己辯護和舉證。

鑑於阿明沒有體現出美國設想的那種“為庫爾德同胞報仇血恨”的情緒和舉措。幾個月後,阿明被換成了阿卜杜拉·阿米爾。

然而,這位法官竟然跟阿明一樣,沒有選擇“公報私仇”,也非常堅持職業操守,甚至還在法庭上公開稱乎薩達姆“總統”。

顯然,美國期望的“合格法官”的工作,並非是要不偏不倚的主持法庭舉證和辯論,而是要趕緊的走完流程,好得出自己預期的“結果”。

於是,在阿卜杜拉·阿米爾之後,主審法官又換了人。第三位法官,叫做拉赫曼,也是庫爾德人,屬於鐵桿親美派,跟薩達姆有不共戴天的私仇,恨得牙根癢癢的那種。

(這老頭看面相,就像是挺狡猾,還不好惹的那種。後來被伊拉克反政府武裝分子趁亂捉住,提前送他見了真主)

整個審判過程中,拉赫曼的傾向性非常強,把所有薩達姆的自我辯解,都排除在了證詞之外(也就是說,薩達姆表達什麼,全都白說,至多也就是渲染一下現場氣氛而已),還多次剝奪了薩達姆為自己辯護髮言的機會。

這些舉措,其實都違背了法律原則。對此,薩達姆的律師團曾多次抗議,還在媒體上施壓,要求按流程辦事。

最終,胳膊擰不過大腿,拉赫曼通過特別法庭宣佈,所有罪名成立,對薩達姆判處絞刑。

然而至死,那十四項罪名,薩達姆一個也沒承認。

再說一下這個“絞刑”。

咱們東亞文化圈,總覺得絞刑可以留下全屍,也沒什麼明顯的外傷,算是個比較體面的處刑方式;

而在西方和中東地區,死於槍口和刀下,嘩嘩的見了血,才被認作為有尊嚴,有身份的死法。反倒是那些中下階層的刑事犯罪者,都會被處以極具羞辱性質的絞刑,比如,小偷強盜、強姦婦女、猥褻幼童等罪犯。

而薩達姆作為堂堂一國的合法總統,曾經的阿拉伯世界“帶頭大哥”一般的人物,對此是斷然無法接受的。

審判結果公佈後,薩達姆曾第一時間委託律師團,強烈要求將“絞刑”改判為“槍決”。

最終,在拉赫曼的堅持下,維持了絞刑的原判,還把日子定在了伊斯蘭最神聖的節日——宰牲節的首日。大有嘲諷薩達姆——曾經不可一世的獨裁者,已經淪落成了待宰的“大牲口”的意味。

甚至,在臨刑的前夜,還把薩達姆的看守們換成了他仇敵部落的人,折騰了他一宿,想讓一夜無法入睡的薩達姆精神崩潰,在次日的刑場露出醜態.....

不過,從現在流傳出的視頻中,我們可以看到,薩達姆畢竟是見過大風大浪的人物,在赴死的過程中,還是比較體面和鎮定的。

總之,發動伊拉克戰爭方面,美國確實站不住腳,而且,越是往後越飽受詬病;當年審判薩達姆的,其實並非美國,而是伊拉克新政府的“特別法庭”,參與方多為伊拉克人。表面上看,算是走的合法流程,幕後的各種“運作”嘛,全球人民都懂的。


大學軍事理論教師


既然都說是入侵了,那肯定是不合理的咯。

對外戰爭,要麼是自衛反擊,要麼有聯合國授權出兵,這樣才是合理合法的,要不就是侵略。很明顯,美國這場戰爭並沒有得到聯合國的批准。

簡單做個對比吧,就知道這場戰爭合不合理,就用1991年的海灣戰爭和2003年的伊拉克戰爭做對比,都是薩達姆。

1991年的海灣戰爭,起因是伊拉克出兵吞併科威特,這是非常明顯的一個侵略性質的行為,不合理,也不合法。國際社會對伊拉克也是強烈譴責,聯合國也是全票通過660號決議,要求伊拉克無條件撤軍。薩達姆表示拒絕,然後聯合國又幾乎全票通過了678號決議。咱們當年是棄票,實際上就是支持。當時授權美國,可以使用一切必要手段讓伊拉克撤軍。



這場戰爭呢,屬於是黑白分明的一場戰爭,伊拉克入侵吞併鄰國,全球都同意美國去收拾薩達姆,去替天行道。這場戰爭,美國國會通過,美國老百姓支持,聯合國授權,美國出兵合理合法。

而2003年的伊拉克戰爭就不一樣了,當時美國要出兵,全球都反對,也就美英要打,中俄法三國都是反對的,而且都是公開反對。甚至美國國內也是廢了很大勁才疏通關節,美國老百姓一月二月三月都有反對入侵的抗議。而美國呢,繞開聯合國,直接開打了,沒有聯合國授權,這就是不合理不合法的行為。


(藍色區域都是反對入侵的)

除此之外,美國入侵的理由是伊拉克有大規模殺傷性武器,伊拉克支持恐怖主義…………這一系列都是沒確鑿證據的,然後美國就開打了。合理麼?不合理。


再說逮捕薩達姆,你這場戰爭既然都是不合理不合法的了,那你逮捕薩達姆合理麼?其實吧,美國也不能說是逮捕薩達姆,而應該說是俘虜,薩達姆被美軍抓了那會兒,他是戰俘。

但是關於俘虜薩達姆,這件事上國際聲音可就不一樣了。對伊拉克開戰,基本全世界反對,但是抓了薩達姆,基本全世界都是支持的,包括敵視美國的伊朗,伊朗也是大讚美國是正義之舉。抓了薩達姆,只有極少數聲音是反對的。

要說薩達姆這個人,當時世界上討厭他的人絕對是大多數,他那些阿拉伯兄弟,基本都反對他,因為他的威脅大,他那個伊朗鄰居,和他也是血海深仇。薩達姆本身是個獨裁者,對他有好印象的人也是比較少。

至於判處伊拉克死刑的,這並不是美國人,美國人是幕後推手,死刑的判決來源於伊拉克特別法庭。

原則上,美國沒有任何權力判處薩達姆死刑。判處一個國家元首死刑,你得是有個類似於紐倫堡法庭那樣的法庭,或者是國際法庭才可以,但是五常有三個國家都反對入侵,你指望他們判處薩達姆死刑麼?而且你入侵都是非法的,那你送到哪個法庭去才合理?

那麼也只有一個辦法,讓伊拉克人自己審判薩達姆。So……美國人將薩達姆移交給了伊拉克新政府,美國宣佈薩達姆不再是戰俘了,然後伊拉克政府宣佈逮捕薩達姆。然後弄了個特別法庭去審判薩達姆,伊拉克人自己審判才具備選擇性的合理性。


想讓薩達姆死的人,不止美國一個,還有相當一部分伊拉克人,這些伊拉克人也是分兩部分的,一部分和薩達姆有仇,就是那些當年被薩達姆屠殺過的人,有一個伊拉克人後來接受採訪,說薩達姆政權殺了他父親,三哥兄弟,還有22個堂兄弟。

還有一部分人一樣薩達姆死,就是伊拉克新政府,伊拉克新政府的合法性來源於薩達姆有罪。薩達姆有罪,美國人推翻了他的政權,換了新政府,這樣新政府才合法,如果薩達姆沒罪,那麼美國的入侵說不過去,伊拉克新政府也說不過去。這些人想得到權力,他們就必須幹掉薩達姆。


伊拉克特別法庭給薩達姆定的罪呢,其實也都是事實,什麼屠殺庫爾德人,什麼杜賈爾村慘案,什麼屠殺什葉派…………都是真的。當年這些都是外界清楚的,後面也都是被證實。

當年沒人管,只不過是沒人收拾他,也沒人願意管他,現在他被逮捕了,那他這些罪名也就都被揪出來了。薩達姆和他的兒子烏代和庫賽乾的那些事,也足夠判死刑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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